吳孟謙:我的第一次乞討總結

吳孟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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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訊】2004年5月1日,我去當了一回乞丐,但是卻沒有完成自己給自己定的任務。我原定的乞討時間是07:00~~19:00,結果只是07:00~~11:30。沒有完成任務的原因是,我害怕。害怕什麽呢?害怕無法預料的結果,如我的乞討日記所述,當時已經發生了小小的衝突,而且我還發現不妙的情況。所以,我就害怕了。這是我的真實感受。

我很喜歡廖亦武的文字,那是真實的文字,真實的記述。我沒有老廖的才華,但是我希望我的記述能夠與他一樣真實。所以,我要說出來,我因爲害怕而沒有完成自定的乞討任務,我期待自己在下次,能夠做的更好。

以下文字作爲我的第一次乞討總結:

1、我希望以自己的行動(或者我的思想和觀點)作爲當代中國的一個標本,所以,我不參與爭論。我表達我的思想,我做我的事情。

2、關於杭州市限制乞討的問題,我發現了奇怪的現象。報紙上連篇累牘地宣傳”禁討”,而其所持的依據《〈關於開展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月活動〉的規定》在網上無法查閱,報紙上也沒有披露。(可能是我無緣看到,如果哪位兄台能讀到上述文件,請公示之。也請有關部門公示之。)

3、根據《關於杭州市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杭政辦函〔2003〕254號,一個重要原則是”堅持自願受助、無償救助的原則。”,要求”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員要按照《救助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履行救助管理職責,不得濫用權力,侵害受助人員的合法權益,違者應依法予以處理。”

4、我在行乞過程中被干涉,有關部門人員給我看的是一個杭州市公安局的文件。那麽這個文件是否具有行政法規的性質?如果是的話,有關部門公示了沒有?

5、根據新華社、杭州有關新聞媒體的披露,”12種非正常乞討行爲將被依法查處(杭州)”我疑問,這個”法”是指哪個”法”?根據我的有限判斷,這個”法”很可能是指現有的一些《治安管理條例》等等行政法規,而實質上並沒有爲”禁討”而設立單一的行政法規。那麽,例如”不聽勸阻在車站、商場等公共娛樂場所,汽車、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及重點道路、窗口單位元行乞”的違”法”行爲,又是違的哪個”法”呢?

6、以上疑問,我希望是自己咨訊閉塞而導致認識不清,那麽我應該向有關部門道歉。否則的話,我想有關部門有責任出面澄清。

7、我將在合適的時候,再次走上街頭進行乞討,我希望有關部門人員能夠按照法定程式,文明地,依法對我進行處理。如此,可以昭示天下,我們杭州市的”禁討”是光明正大,合乎文明理念的。

8、我以個人名義請求法律界人士介入,爲維護公民權利和建設文明城市的協調發展尋求正解。

2004年5月2日

──轉自《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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