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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煙草公司貪污乙案 原出納被判死緩

2004-06-18 19:0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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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八日電)福建省三明市中級法院對福建省煙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出納劉愛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愛觸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新華社報導,劉愛,女,一九六一年出生,福建省煙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出納。一九九九年二月至案發前,劉愛伙同福建省煙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財務科長林建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三次共同侵吞公款五百五十一萬九千元,其中劉愛分得兩百九十多萬元。

此外,劉愛還利用職便,於一九九七年至案發前兩次挪用公款一百三十一萬六千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愛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案發後尚有貪污贓款一百七十多萬元、挪用贓款三十六萬元至今沒有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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