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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烟草公司贪污乙案 原出纳被判死缓

2004-06-18 19:00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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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8日报导】(中央社台北十八日电)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对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出纳刘爱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爱触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新华社报导,刘爱,女,一九六一年出生,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出纳。一九九九年二月至案发前,刘爱伙同福建省烟草公司三明分公司原财务科长林建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三次共同侵吞公款五百五十一万九千元,其中刘爱分得两百九十多万元。

此外,刘爱还利用职便,于一九九七年至案发前两次挪用公款一百三十一万六千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爱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案发后尚有贪污赃款一百七十多万元、挪用赃款三十六万元至今没有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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