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監護一方死亡青少年監護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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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守國高雄縣二十四日電)父母離異,監護一方死亡,孩子當歸另一方監護,若另一方想放棄監護,將監護權移轉他人,必須先由戶政機關確認不能行使監護權,形成基層困擾。高雄縣兒童少年福利及青少年事務促進會下午開會,經擔任法官與律師的委員專業解答後,決定由委員會認定即可。

高縣兒童少年福利及青少年事務促進會下午在縣府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縣長楊秋興主持,他表示,這是合併兒童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及青少年事務促進委員會後首次會議,他很敬佩各專業委員犧牲個人時間協助,希望委員提供更多意見,讓縣府將相關工作作得更好。

會中討論兒童監護權認定問題,父母離異後,監護一方死亡,孩子當歸另一方監護,若另一方想放棄監護,將監護權移轉他人或行方不明,求助戶政、法院及社福單位,常不得其法,直接影響兒童少年權益。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須認定為「不能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義務;內政部函釋,又要求戶政單位在作事實認定時,必須向警察機關報失蹤人口,形成戶政機關的困擾。 

最近,高縣發生個案,最後經里長證明,母親切結,內容由戶政事務所主任協助,順利解決兒童監護權問題。但委員法官陳美燕表示,萬一媽媽不出面,又該如何?這類案件日後必定層出不窮,最好不要再繞道司法,影響兒童權益。應依最高法院台上字二○四二判例,認為父死後母改嫁或行方不明,或根本從未與子女聯絡,就視為事實上的「不能行使」監護權。為了不讓戶政單位基層人員感到壓力,依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就可以決議認定,送請相關機關及單位辦理。

委員律師吳剛魁也表示,很多實務案例都顯示,孩子若繼承遺產,眾人就搶著要監護權,反之,則眾人推。上述案例內政部函釋要求戶政單位在作事實認定時,必須向警察機關報失蹤人口,實務上不太可行,最好是依據最高法院判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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