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监护一方死亡青少年监护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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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守国高雄县二十四日电)父母离异,监护一方死亡,孩子当归另一方监护,若另一方想放弃监护,将监护权移转他人,必须先由户政机关确认不能行使监护权,形成基层困扰。高雄县儿童少年福利及青少年事务促进会下午开会,经担任法官与律师的委员专业解答后,决定由委员会认定即可。

高县儿童少年福利及青少年事务促进会下午在县府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县长杨秋兴主持,他表示,这是合并儿童少年福利促进委员会及青少年事务促进委员会后首次会议,他很敬佩各专业委员牺牲个人时间协助,希望委员提供更多意见,让县府将相关工作作得更好。

会中讨论儿童监护权认定问题,父母离异后,监护一方死亡,孩子当归另一方监护,若另一方想放弃监护,将监护权移转他人或行方不明,求助户政、法院及社福单位,常不得其法,直接影响儿童少年权益。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须认定为“不能行使、负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义务;内政部函释,又要求户政单位在作事实认定时,必须向警察机关报失踪人口,形成户政机关的困扰。 

最近,高县发生个案,最后经里长证明,母亲切结,内容由户政事务所主任协助,顺利解决儿童监护权问题。但委员法官陈美燕表示,万一妈妈不出面,又该如何?这类案件日后必定层出不穷,最好不要再绕道司法,影响儿童权益。应依最高法院台上字二○四二判例,认为父死后母改嫁或行方不明,或根本从未与子女联络,就视为事实上的“不能行使”监护权。为了不让户政单位基层人员感到压力,依促进委员会设置要点,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就可以决议认定,送请相关机关及单位办理。

委员律师吴刚魁也表示,很多实务案例都显示,孩子若继承遗产,众人就抢着要监护权,反之,则众人推。上述案例内政部函释要求户政单位在作事实认定时,必须向警察机关报失踪人口,实务上不太可行,最好是依据最高法院判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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