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台北報導〕一對情同手足的韓國華僑,胼手胝足在台合力經營餐廳,好不容易有點局面,卻因為一名客人二千元前帳未清,出手教訓時打瞎對方一眼,最近都被判刑三年6月確定;一時衝動,讓這對回台打拚有成的餐廳老闆,落得雙雙被送進牢寵的命運。至於這家餐廳,如今已停業,房東準備再出租。
被害人當初也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因刑事法官考量被害人一目失能,使民事部分「案情複雜」,另行移請民事法官審理,正由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中;因兩人刑責部分有罪定讞,且判得不輕,民事方面也勢必不利於兩名被告。
劉姓、鄒姓韓國華僑,數年前舉家回台,在台北市萬華區合開韓國菜餐廳,因生意不惡,事業基礎逐漸穩固;萬萬想不到,九十一年農曆年節期間,一名劉姓老主顧登門消費,不過是吃頓飯,竟讓三個人都走向悲慘的宿命。
判決指出,劉姓客人當時偕妻子和張姓友人來店,結帳時,鄒姓、劉姓兩餐廳老闆,向劉姓被害人催討以前簽下的二千元前帳,有些酒意的被害人躺在地上表示未帶錢,不然可讓他們搜身。兩被告認為劉某耍賴,氣得拉下店門,找來兩名不詳男子持棍把對方毆打一頓,兩人氣未消,又接手繼續毆打,造成被害人頭、臉、眼、鼻、四肢等遍體鱗傷,其中左眼被打到「視能無光感而喪失效用」。
法院審理時,鄒某否認動粗,表示他不可能會為了二千元就出手打人;被告劉某也說,被害人當時酒醉,才在上完廁所後,自己去撞八公分厚的玻璃門造成眼睛傷害。
但本案被害人、其妻與張姓友人均指證歷歷,法官還發現,被害人身體各部位的傷勢是「不同部位的重力撞擊痕跡」,絕非自行衝撞就能造成,認定是其他硬物重擊造成。
法官調查認為,被告分明是在「淡化」案情,顯示犯罪後還要掩飾,且在報警時「為不實之報案」。法官因此認定,兩名被告因細故就將他人打傷,且「毀敗」對方一隻眼睛,觸犯「傷害致重傷罪」,再審酌被告犯後掩飾案情等情,一舉判處兩人各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全案經台灣最高法院宣告定讞,兩人須入獄服刑。
2004-06-2804:26 中港台時間|2000-01-0100: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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