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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東京分行3行員被彈劾

2004-06-09 11:2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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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前台灣銀行東京分行經理林信宏、副理彭孟洪、會計課長吳宏德等3人,因辦理境外分行國際金融業務違反日本當地外匯法令,又輕忽日本金融主管機關發出的口頭糾正,未切實改善,陸續發生多起違規情形,遭日本國稅局追繳利息所得稅等合計3億5千餘萬日幣,造成鉅額損失,監察院調查認為嚴重損害國家形象及該行聲譽,3人有重大違失,昨日依法通過彈劾並移送公懲會處理。

監院指出,台銀於84年10月19日在日本設立東京分行,正式對外營運,為增加分行營收,並開辦免稅之境外分行國際金融業務(簡稱OBU);但林信宏等3人在日本任職期間,懈怠職責,未切實了解日本外匯法令之規定,更未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建立OBU內部規章與作業手冊,日方曾於88年3月間對該分行提出口頭糾正,但相關人員在提出說明並獲日方諒解免予追究後,竟隱而未留存該案違規改善措施之書面紀錄,亦未向總行報告。

東京分行違反日方「入超額度」規定。依據日本法令規定,銀行每月每日OBU資產金額若低於OBU負責金額,其差額不得超過前1個月每日OBU資產平均餘額之10%,前1個月每日OBU資產平均餘額若低於1百億日圓,則以1百億日圓計算;另每日由OBU流入DBU(境內分行金融交易)之金額總計,不得超過該月DBU流入OBU之金額總計。

監院調查指出,由於東京分行一再違反日方規定,92年8月26日日本財務省國際局到東京分行進行複查,並追溯查核近5年之OBU交易帳戶,發現自87年至92年間有多起違規情形,於是依規定要求台銀東京分行繳交利息所得稅等合計3億5千餘萬日幣,致該分行招致超過台幣1億元的鉅額損失,並將東京分行列為優先檢查名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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