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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徐自強死刑案「生機」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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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針對徐自強死刑案作出釋字五八二號解釋,指出最高法院關於「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的兩則判例,已剝奪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屬違憲將不再適用,此號解釋讓徐自強重現生機,但卻意外讓最高法院首度槓上司法院,最高法院院長吳啟賓發表聲明指出,大法官羅織曲解判例意旨,令人遺憾、失望,且難以苟同,擔任大法官會議主席的司法院長翁岳生則不願回應。

台灣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盧仁發昨天傍晚表示,尚未看到該釋憲案內容,故無法決定是否第五度提出非常上訴,待詳閱該釋憲案全文後,若該署檢察官研究認定符合非常上訴的理由,將會提出非常上訴。

民間司改會則指出,將第五度為徐自強聲請非常上訴,盧仁發表示,徐自強家屬或民間司改會有權提出再審,或向最高檢察署提出非常上訴的救濟措施,該署如果收到非常上訴的聲請,檢察官會將其聲請的理由一併列為研究的參考。

當時負責指揮偵破本案時任台北市內湖警分局刑事組長、現任台北市刑警大隊副大隊長的劉崇智,在得知大法官會議解釋後,僅淡淡表示,既然全案目前尚在司法程序中,他尊重司法,不願就大法官解釋表示意見,另被害人黃春樹位於台北市北安路住處則無人應門,無法得知其家屬看法。

徐自強被控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於八十四年9月1日共同綁架台北縣房屋仲介商黃春樹勒贖,並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然後向家屬勒贖七千萬元,黃銘泉案發後逃亡泰國遇害身亡,不久後,徐自強等三人落網,並於八十九年4月廿7日遭最高法院判處死刑確定並羈押至今。

但民間司改會及徐自強家人認為全案疑點重重,民間司改會主張,徐自強遭判有罪的唯一證據,是因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在認罪後,也指出徐自強涉案,法官依據最高法院卅一年台上字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四一九號兩則關於「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的判例意旨,將黃、陳兩人的供詞視為有效證據,認定徐自強也參與犯案,故判他死刑。

但徐自強不服,在家人及民間司改會的協助下,由檢察總長四度提出非常上訴,並聲請大法官解釋,但四次的非常上訴都遭最高法院駁回,徐自強在面臨遭槍決之際,大法官於昨天做出釋字五八二號解釋。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說,徐自強在此號解釋後,可聲請非常上訴,至於之前,若被告因法官引用卅一年台上字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四一九號兩判例意旨而判有罪確定,則仍視為確定,不受此號解釋影響。

解釋文指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而刑案被告詰問證人也為訴訟權之一,應受保障,且同案被告的供詞,對共犯彼此間,也屬證人之證詞,應受其他被告詰問,才可視為證據,但上述兩判例卻認為「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等同於剝奪被告對證人的詰問權,已屬違憲,自應不再適用。

宣告違憲 最高法院失望

〔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邱俊福、賴仁中╱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推翻「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自白,可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的證據」的判例,除最高法院院長吳啟賓發表深感遺憾聲明,該院刑事庭發言人紀俊乾也召開記者會直言失望、無奈。

這也是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五七六號解釋,宣告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有關重複投保人身保險無效的判例違憲後,再次宣告最高法院的有關判例違憲。

最高法院院長吳啟賓認為,審判案件有無援用判例,應由行使審理裁判權的法院來認定;相對大法官解釋推翻最高法院三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但最高檢察署卻曾以徐案未適用該等判例,提出非常上訴,已呈現兩者看法歧異。

刑事庭發言人紀俊乾則指出,大法官是拿日後修正的法律程序,來回頭批判過往,否定先前合於法律所取得的正當證據,且未能區分有共犯關係、無共犯關係的共同被告自白,兩者間的差異。

此外,刑事局表示,警方偵辦刑案時會要求更積極的蒐證與勘查,務求證據的嚴謹,但實務上許多狀況根本無法取得直接物證下,有些仍需靠共犯間的自白,若這些自白法官都不採納,對警方的辦案將構成嚴重的影響。

刑事局也表示,共犯的自白在警方偵辦刑案時,也是很重要的證據之一,若再無其他毛髮等佐證下,法官可針對自白的共犯進行測謊,以及對質等方式檢驗,讓證據更為嚴謹。

另監察院也曾介入調查徐自強案,監察院四年前調卷了解後,最具體的認定是,同案被告黃春棋在偵查過程中,曾說遭刑求,但檢方僅對被告驗傷,驗傷結果顯示黃春棋的右手臂紅腫、左手部位有擦傷和刮傷、左大腿也出現紅腫、右腰部微腫等,但檢方未對所控之事傳訊警方人員,及調取錄音帶、錄影帶等調查了解,顯然對被告的人權過於輕忽。若干監察委員也對於人權團體指述審方過度依賴自白的作法,表示認同。

對於監院責難,法務部當初迅速回應,馬上函文全國檢察機關,指示未來若遇「被告可能遭刑求或其它不正方法取供」情事,檢方須立即調查,並調取相關錄音、錄影帶等查核,以釐清實情。

煎熬九年 徐母盼到希望

〔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何玉華╱綜合報導〕徐自強的母親得知大法官解釋,兒子可以聲請再審尋求救濟,昨天下午與律師尤伯祥、民間司改會律師高涌誠一同至最高法院表達心聲,徐自強母親掉下淚來,強調是遲來的正義,九年所受的痛苦、委屈與辛酸,無法用任何言語來形容,未來雖有很長的路要走,但希望兒子能勇敢堅強下去,她一定會等他回家。

台北看守所所方則表示,徐在八十五年6月廿4日遭羈押至今,他在看守所內表現正常,情緒也相當穩定,而所內可以訂閱報紙,徐自強應該已經透過媒體得知解釋案,在所內表現並沒異樣,會自己研讀一些書籍、法令研究。

徐媽媽說,司法已有進步,也深信徐自強未參與擄人勒贖撕票案,她感謝大法官能給徐自強一個人權的保障,希望法官能再調查清楚,還徐一個清白。

擔任徐自強辯護律師的尤伯祥強調,他們會立即提出第五次非常上訴,以便全案再審,但對大法官未對共同被告自白互相補強證據方面作進一步說明,他認為非常可惜。尤伯祥說,本案為擄人勒贖,屬重罪,所有被告都被判死刑,說謊、作偽證都不會再有更壞結果,所有自白陳述都具有高度危險性。

《小檔案》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

  最高法院卅一年台上字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四一九號兩則關於「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的判例,昨天遭大法官認定為無效,何謂「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可相互補強」?

首先,針對「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自白」來說,如果同一刑案中,有ABC三個被告,三人即為「共同被告」,若BC兩被告都自白坦承犯行,即屬「不利於己」的自白。

若A堅稱無犯案,但已自白犯案的B與C兩名被告,均分別指證A也屬於共犯,那麼這樣的證據,即被視為有效的證據,法官即會依據BC的證言,認定A也是有犯案,而判A有罪。

雖然刑事訟訴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做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必須要有其他證據來補強,但依據最高法院卅一年台上字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四一九號兩則判例意旨,B與C的兩人的自白,可以相互補強,可視為將被告判有罪的證據。

在徐自強案中,雖然他八十五年6月到案後,一直否認犯案,但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已自白犯罪,且均指稱徐犯案,故徐自強也遭判死刑。(記者劉志原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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