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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释宪 徐自强死刑案“生机”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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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杨国文╱台北报导〕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昨针对徐自强死刑案作出释字五八二号解释,指出最高法院关于“共同被告不利于己之自白可相互补强”的两则判例,已剥夺被告对证人的诘问权,属违宪将不再适用,此号解释让徐自强重现生机,但却意外让最高法院首度杠上司法院,最高法院院长吴启宾发表声明指出,大法官罗织曲解判例意旨,令人遗憾、失望,且难以苟同,担任大法官会议主席的司法院长翁岳生则不愿回应。

台湾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卢仁发昨天傍晚表示,尚未看到该释宪案内容,故无法决定是否第五度提出非常上诉,待详阅该释宪案全文后,若该署检察官研究认定符合非常上诉的理由,将会提出非常上诉。

民间司改会则指出,将第五度为徐自强声请非常上诉,卢仁发表示,徐自强家属或民间司改会有权提出再审,或向最高检察署提出非常上诉的救济措施,该署如果收到非常上诉的声请,检察官会将其声请的理由一并列为研究的参考。

当时负责指挥侦破本案时任台北市内湖警分局刑事组长、现任台北市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的刘崇智,在得知大法官会议解释后,仅淡淡表示,既然全案目前尚在司法程序中,他尊重司法,不愿就大法官解释表示意见,另被害人黄春树位于台北市北安路住处则无人应门,无法得知其家属看法。

徐自强被控与黄春棋、陈忆隆、黄铭泉等人,于八十四年9月1日共同绑架台北县房屋中介商黄春树勒赎,并押到汐止山区杀害弃尸,然后向家属勒赎七千万元,黄铭泉案发后逃亡泰国遇害身亡,不久后,徐自强等三人落网,并于八十九年4月廿7日遭最高法院判处死刑确定并羁押至今。

但民间司改会及徐自强家人认为全案疑点重重,民间司改会主张,徐自强遭判有罪的唯一证据,是因同案被告黄春棋、陈忆隆在认罪后,也指出徐自强涉案,法官依据最高法院卅一年台上字二四二三号及四十六年台上字四一九号两则关于“共同被告不利于己之自白可相互补强”的判例意旨,将黄、陈两人的供词视为有效证据,认定徐自强也参与犯案,故判他死刑。

但徐自强不服,在家人及民间司改会的协助下,由检察总长四度提出非常上诉,并声请大法官解释,但四次的非常上诉都遭最高法院驳回,徐自强在面临遭枪决之际,大法官于昨天做出释字五八二号解释。

司法院秘书长范光群说,徐自强在此号解释后,可声请非常上诉,至于之前,若被告因法官引用卅一年台上字二四二三号及四十六年台上字四一九号两判例意旨而判有罪确定,则仍视为确定,不受此号解释影响。

解释文指出,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而刑案被告诘问证人也为诉讼权之一,应受保障,且同案被告的供词,对共犯彼此间,也属证人之证词,应受其他被告诘问,才可视为证据,但上述两判例却认为“共同被告不利于己之自白可相互补强”,等同于剥夺被告对证人的诘问权,已属违宪,自应不再适用。

宣告违宪 最高法院失望

〔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邱俊福、赖仁中╱台北报导〕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释字第五八二号解释,推翻“共同被告不利于己的自白,可采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的证据”的判例,除最高法院院长吴启宾发表深感遗憾声明,该院刑事庭发言人纪俊干也召开记者会直言失望、无奈。

这也是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释字第五七六号解释,宣告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号判例,有关重复投保人身保险无效的判例违宪后,再次宣告最高法院的有关判例违宪。

最高法院院长吴启宾认为,审判案件有无援用判例,应由行使审理裁判权的法院来认定;相对大法官解释推翻最高法院三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二三号、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号判例,但最高检察署却曾以徐案未适用该等判例,提出非常上诉,已呈现两者看法歧异。

刑事庭发言人纪俊干则指出,大法官是拿日后修正的法律程序,来回头批判过往,否定先前合于法律所取得的正当证据,且未能区分有共犯关系、无共犯关系的共同被告自白,两者间的差异。

此外,刑事局表示,警方侦办刑案时会要求更积极的搜证与勘查,务求证据的严谨,但实务上许多状况根本无法取得直接物证下,有些仍需靠共犯间的自白,若这些自白法官都不采纳,对警方的办案将构成严重的影响。

刑事局也表示,共犯的自白在警方侦办刑案时,也是很重要的证据之一,若再无其他毛发等佐证下,法官可针对自白的共犯进行测谎,以及对质等方式检验,让证据更为严谨。

另监察院也曾介入调查徐自强案,监察院四年前调卷了解后,最具体的认定是,同案被告黄春棋在侦查过程中,曾说遭刑求,但检方仅对被告验伤,验伤结果显示黄春棋的右手臂红肿、左手部位有擦伤和刮伤、左大腿也出现红肿、右腰部微肿等,但检方未对所控之事传讯警方人员,及调取录音带、录影带等调查了解,显然对被告的人权过于轻忽。若干监察委员也对于人权团体指述审方过度依赖自白的作法,表示认同。

对于监院责难,法务部当初迅速回应,马上函文全国检察机关,指示未来若遇“被告可能遭刑求或其它不正方法取供”情事,检方须立即调查,并调取相关录音、录影带等查核,以厘清实情。

煎熬九年 徐母盼到希望

〔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何玉华╱综合报导〕徐自强的母亲得知大法官解释,儿子可以声请再审寻求救济,昨天下午与律师尤伯祥、民间司改会律师高涌诚一同至最高法院表达心声,徐自强母亲掉下泪来,强调是迟来的正义,九年所受的痛苦、委屈与辛酸,无法用任何言语来形容,未来虽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希望儿子能勇敢坚强下去,她一定会等他回家。

台北看守所所方则表示,徐在八十五年6月廿4日遭羁押至今,他在看守所内表现正常,情绪也相当稳定,而所内可以订阅报纸,徐自强应该已经透过媒体得知解释案,在所内表现并没异样,会自己研读一些书籍、法令研究。

徐妈妈说,司法已有进步,也深信徐自强未参与掳人勒赎撕票案,她感谢大法官能给徐自强一个人权的保障,希望法官能再调查清楚,还徐一个清白。

担任徐自强辩护律师的尤伯祥强调,他们会立即提出第五次非常上诉,以便全案再审,但对大法官未对共同被告自白互相补强证据方面作进一步说明,他认为非常可惜。尤伯祥说,本案为掳人勒赎,属重罪,所有被告都被判死刑,说谎、作伪证都不会再有更坏结果,所有自白陈述都具有高度危险性。

《小档案》共同被告不利于己之自白

  最高法院卅一年台上字二四二三号及四十六年台上字四一九号两则关于“共同被告不利于己之自白可相互补强”的判例,昨天遭大法官认定为无效,何谓“共同被告不利于己之自白可相互补强”?

首先,针对“共同被告不利于己之自白”来说,如果同一刑案中,有ABC三个被告,三人即为“共同被告”,若BC两被告都自白坦承犯行,即属“不利于己”的自白。

若A坚称无犯案,但已自白犯案的B与C两名被告,均分别指证A也属于共犯,那么这样的证据,即被视为有效的证据,法官即会依据BC的证言,认定A也是有犯案,而判A有罪。

虽然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被告或共犯的自白,不得做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必须要有其他证据来补强,但依据最高法院卅一年台上字二四二三号及四十六年台上字四一九号两则判例意旨,B与C的两人的自白,可以相互补强,可视为将被告判有罪的证据。

在徐自强案中,虽然他八十五年6月到案后,一直否认犯案,但同案被告黄春棋、陈忆隆已自白犯罪,且均指称徐犯案,故徐自强也遭判死刑。(记者刘志原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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