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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徵文】如何看待以股抵債的制度設計

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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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9日訊】用現實的眼光來看待以股抵債問題,可以看出證監會和國資委的良苦用心。但是,用歷史的眼光來看待以股抵債問題,就會發現這其實是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特別是國有大股東網開一面,開創了極其危險的先例。所以,用發展的眼光來看,應當讓以股抵債制度早日退出歷史舞台。只有這樣,中國的證券市場才能健康發展。

2004年7月27日,中國證監會和國資委宣佈,「為積極穩妥解決控股股東侵佔上市公司資金行為等證券市場中的歷史遺留問題」,同意進行以股抵債試點工作。目前,第一家實行以股抵債的上市公司——電廣傳媒具體操作方案已經出籠。

此次實行的以股抵債和中國以前實行的債權轉股權有很大的不同。債權轉股權是在上個世紀的90年代,為了實現國有企業三年脫困的目標,由國有商業銀行將自己對大型國有企業的債權,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化為大型國有企業股權的制度設計。現在看來,和以股抵債相比,兩者都有解決大型國有企業不良債權的動因。但是,兩者實施的背景完全不同。以股抵債是在上市公司大股東惡意拖欠對上市公司的借款,造成了中小投資者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承擔風險的大背景下,為了儘快解決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的問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提出的一種解決方案。和債權轉股權制度相比,以股抵債的法律關係發生在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之間,主體之間具有明顯的關聯性;而債權轉股權制度則是在大型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的金融債權人之間實行的法律制度。由於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禁止商業銀行的直接投資行為,所以,在實行債權轉股權的過程中,還特別設計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這樣一類特殊的金融機構,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然後,再將不良債權轉化為對大型國有企業的投資。債權轉股權制度實際上存在著收購和轉股兩種行為,分別產生兩種法律關係。由於上市公司大股東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不但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而且違反了2003年8月中國證監會和國資委聯合發佈的《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是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因此,人們有理由懷疑,此次以股抵債的制度設計,會不會導致一些上市公司逃脫法律的制裁,會不會鼓勵或者變相鼓勵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方式金蟬脫殼,更重要的是,由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存在著法律上的緊密聯繫,因此,在上市公司以股抵債的實施過程中,會不會出現新的侵犯中小投資者合法利益的問題。

從已經實施的以股抵債方案來看,上市公司的監管部門比較充分地考慮到了公眾的憂慮。中國證監會和國資委在確定以股抵債的價格和強化信息披露方面,都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比如,電廣傳媒控股股東——湖南省廣播電視產業中心通過其下屬或者關聯單位佔用上市公司本金及利息5.39億元,在確定以股抵債的價格時,以該上市公司的每股淨資產作為定價基準點,最終確定為每股7.15元。由於按照現行公司法的表決機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能夠強制通過以股抵債決議,所以在制定方案時,特別安排了獨立董事徵集投票權的操作程序,公司全體獨立董事作為徵集人,向全體流通股東徵集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投票權。這些措施無疑會有效的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利益。中國證監會和國資委還著重強調:在確定以股抵債的價格時,應當充分考慮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形成合理的價格;為切實保護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試點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完整、準確披露相關信息;在表決時,要實行迴避制度,要有非關聯股東或者其代理人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在實施以股抵債方案之後,將增加「因大股東侵佔行為損害公司及流通股東利益時,公司及流通股股東獲得賠償」的條款。現在看來,在中國證監會和國資委的方案中,以股抵債似乎考慮到了各種因素。但是,即便如此,仍有人提出強烈的抗議。他們認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原始股價為1股1元。這次上市公司電廣傳媒以股抵債確定的價格為7.15元,抵債股份7500多萬股,這就等於說,在上市公司大股東先斬後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下,仍然能夠將自己的股份賣出好價錢。這是一種強買強賣行為。以股抵債是對上市公司大股東違法行為的鼓勵和縱容。

現在看來,證券監管機構實際上已經陷入了兩難的選擇:如果向上市公司大股東追討欠款,必然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以股抵債(因為上市公司大股東缺乏優質資產)。而由於上市公司大股東所持股票價格為上市公司全體股東投資所形成的價格,所以,如果允許上市公司大股東以股抵債,實際上就意味著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資者挖肉補瘡。這是現代公司制度中一種非常奇妙的制度設計。它既違背了上市公司關於關聯交易的一切規定,也違反了公司制度一切關於權利制衡的原則。所以,在解決上市公司大股東當前欠款問題的同時,一定要考慮到這一制度設計可能產生的許多不良後果。

在我看來,以股抵債所涉及的問題不是證券公司固有的問題,而是證券監管部門監管不力、上市公司大股東公然違反法律所造成的問題。所以,中國證監會和國資委匆忙推出以股抵債解決方案,有文過飾非的嫌疑。對上市公司大股東拖欠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首先要在債權債務關係層面上解決問題,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必須以現金的形式歸還佔用上市公司的資金。與此同時,根據公司章程和股東之間的協議,應當追究大股東的民事賠償責任。國家的行政主管機關還應當追究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行政責任。必要時,司法機關應當及時介入,追究上市公司大股東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在上市公司大股東普遍拖欠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下,嚴肅法紀比進行新的制度設計更為重要。換句話說,以股抵債方案不能擴大化,不能成為所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解決與上市公司債務糾紛的主要方案。從客觀上來看,以股抵債雖然有利於國有股的減持,但是,這種方案是建立在上市公司大股東違法基礎之上的。如果不嚴懲上市公司大股東,最終可能會形成連鎖效應,導致中國的股票市場徹底崩潰。

中國的股票市場有許多耐人尋味的現象:一方面,證券監管部門要求上市公司增加獨立董事,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而另一方面,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卻又能夠翻雲覆雨,隨心所慾;一方面,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越來越嚴格,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仍然存在著大量的關聯交易。這種公然違反法律規定的做法,已經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在股票市場這樣一個最具有市場經濟特徵的場所,卻出現了行政干預越來越多,違法亂紀越來越多的奇怪現象。解決這些問題,當然需要制度創新。但是在我看來,根本性問題就在於,現行的制度特別是公司法和證券法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新制度的實施就意味著對舊制度的否定。這種制度上的更新不但無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反而會不斷引起證券市場的動盪。因為每一個制度的實施都需要龐大的成本。而事實一再證明,制度變遷的成本往往都轉嫁到了中小投資者頭上。這是中國證券市場難以吸引人氣的根本原因所在。

從中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中國的證券監管部門在解決舊問題的同時,又不斷地為新問題產生埋下伏筆。這是令人痛心疾首的。有人曾經提出,中國的證券市場應當推倒重來,但是,由於中國的證券市場已經形成了龐大的利益矛盾體,如果棄之不用,將會造成強烈的社會動盪。所以,儘管有人將中國證券市場的改造稱之為麻袋上繡花,但目前看來還只能維持下去。我們現在是「一邊玩遊戲一邊修改遊戲規則」,在這個過程中,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又一次面臨著巨大的風險。

用現實的眼光來看待以股抵債問題,可以看出證監會和國資委的良苦用心。但是,用歷史的眼光來看待以股抵債問題,就會發現這其實是對上市公司大股東特別是國有大股東網開一面,開創了極其危險的先例。所以,用發展的眼光來看,應當讓以股抵債制度早日退出歷史舞台。只有這樣,中國的證券市場才能健康發展。

中國證券市場積弊眾多,當某些違法行為成為上市公司普遍行為的時候,證券監管部門往往會出台一些解套的辦法,這也是一些上市公司大股東屢次犯規的重要原因。因此,嚴格執行法律,徹底堵上一些上市公司大股東違法獲取暴利的漏洞,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相信中國的證券監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權衡利弊,快刀斬亂麻,徹底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上市公司大股東的違法犯罪問題。在我看來,解決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違法佔用公司資金的問題,方法只有一個,那就是嚴格執行退市制度,並且「刺破公司的面紗」,直接賦予上市公司利害關係人「直索」的權利,要求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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