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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車用後放回原處 依竊盜油料起訴

2004-08-09 03:10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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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9日報導】(據中廣新聞彭清仁8日報導)偷車有罪,但如果只是偷騎機車,事後把機車放回原處物歸原主,該如何處理呢?新竹目前就遇到這樣的個案。檢察官認為原則上不構成竊盜,但這種行為並不可取,以〔竊取油料〕之嫌提起公訴,讓被告和委任律師當場傻眼。

新竹縣一名鐘姓男子,在KTV唱完歌後離去,事後發現錢包掉在KTV內,為了方便於是以自備的萬能鑰匙,隨手在路邊騎了一輛機車回到KTV,而原車主在機車失竊後就報警,圖一時方便的鐘姓男子兩個小時後將機車騎回原處,被到場了解案情的警方逮個正著。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林忠義指出,竊盜罪嫌的構成要件,除了客觀上必須要有竊盜行為,主觀上更須具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的意識才構成,一般民眾可能認為,不論竊賊最後是否把機車歸還到失主原停放處,車子丟了就是丟了,不論時間長短,偷騎車者的行為就已經算是竊盜。但是同樣的行為,在刑法上卻是屬於「使用竊盜」,根本不罰。

不過被告鐘姓男子因為有竊盜前科,就算是使用竊盜不罰,但行為並不可取,因此最後檢察官才以「竊取油料」罪嫌將鐘姓被告提起公訴,也令被告和委任律師當場傻眼,不過檢方的用意在稍事懲戒,全案檢方也向院方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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