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庸:土地改革,土地承包,土地私有

吳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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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4日訊】 (一) 土地改革:誰是贏家?

世界資本主義發展史昭示,由於地主莊園的封閉性,不利於企業在農村招募廉價勞力,也不利於開拓農村市場,成為資本擴展的嚴重障礙,因而必須摧毀莊園制度。這就是實施土地制度革命的經濟學的理解。中共在抗戰勝利後立即著手土改卻不是為資本開路和啟動市場。此時,經由1936─1945年養精蓄銳,中共軍隊從幾萬擴展到近百萬,所轄地區擴充為19個,遍及近20省,人口近億,在軍政兩方面都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全黨思想已統一到毛澤東旗幟下,正虎視眈眈,窺視神器。為了奪取全國政權,必須準備充足的後備力量:牢固的群眾基礎,不斷的兵員補給,充足的後勤實力。這些,全仰賴於滿足農民對土地的渴求,靠它把農民力量呼喚出來。農民得到土地,社會基礎就能鞏固,兵源就能取之不竭,後勤供給就能獲得保證,奪取政權就有勝利希望。因此,日本宣布投降不久,1946年5月 4日中共馬上發出土地問題指示,明確指出:“解決土地問題是我黨目前最基本的歷史任務,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環節。”指示宣布從減租減息改為分田分地。 1947年又頒布《中國土地法大綱》,作為土改根本大法。一場暴風驟雨般土改運動旋即降臨中華大地。

中共搞土改,有脫離常規而不同於一般之處。(1)依據民主革命理念,土改只限於廢除地主土地所有權,不涉及其他地權,《土地法大綱》卻規定農村土地“平均分配”,這就從總體上為侵犯富農、富裕中農的土地私有權敞開大門。毛澤東承認,土改中實際上消滅了富農經濟。(《毛澤東文集》8卷106頁)還假惺惺說:富裕中農自願把多餘土地拿出平分。(《毛澤東選集》4卷1195頁)其結果是窒息了農村富有生機的資本主義,挫傷了農村富有生產經驗的一部分勞動者的積極性,對生產的仰製作用是顯而易見的。(2)依據民主革命理念,土改不涉及財權,《土地法大綱》卻規定地主的牲畜、農具、糧食及其它財產,富農上述財產的多餘部分沒收後分給農民。事實上,不少地區是將地富乾脆掃地出門,或僅留給地主碗筷等生活必需用具,其它一律沒收。康生搞土改試點時甚至鼓動農民挖地富祖墳尋找財物。《土地法大綱》甚至規定“廢除一切鄉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債務”,將債權也掃蕩以盡。這些事實表現了“土改”中社會財富大劫奪的過程。將被鬥者(包括錯劃成份的中農、貧農)地上的和地下的、公開的和隱蔽的財富搜羅一空,反映的是仇富、忌富心理,透露的是均貧富、共吃喝的觀念。以搶劫、均分為樂的意識,從其社會性質看,是遊民天性的露骨表現,是惰農思想的充分表演,它與中共領導層的民粹主義合二為一,構成破壞和阻礙生產發展的一股逆流。(3)依據民主革命理念,土改是廢除地主土地制度而尊重地主應有的人權,中共所持觀念與此相異。政治局常委任弼時稱土改是一場“惡戰”,打人是必要的,“如不給群眾這些權利,他們就不敢批評了”;打人,“共產黨人不應當禁止和攔阻,而應當對於群眾的義憤表示同情”。他承認,“在土改運動中,發生有不少打人和逼死人的事實”,“有些罪不該死的人,被打死殺死了”。(任弼時:《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中共這些權威言論,表示“暴力革命論”者缺乏起碼的文化素養,“階級鬥爭論”的熏陶使他們喪失溫和的人性,以製造和擴張社會矛盾為處理人際關係的最高準則。

上述土改原則是如何運用於實際中呢?1948年中共中原局第一書記鄧小平在《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土改和整黨工作的指示》中說:“我們在錯劃階級、分浮財、殺人等問題上,都曾打到中農,而猶以在軍糧供應上損害中農的利益甚大,甚至損害到貧農的利益。”“對生產資料的嚴重破壞,過重而且是極其混亂的稅收辦法,社會秩序的不安定和無政府的混亂狀態,已經嚴重地破壞和停滯了社會經濟,市場凋敝和工商停業的現象極其普遍。”到處殺人“引起社會秩序的紊亂與群眾的不安和不滿。”“我們對於城市鄉村的公共建築物、工廠、作坊、學校、文化事業、教堂、廟宇,乃至地富家庭的房屋、家具、樹木等等,作了相當普遍的嚴重的破壞,且以軍隊最為嚴重,引起人民的極大反感。”總之,土改中殺人、破壞、無序、停滯,從這份總結中可略見一二。

農民是樸實的,他們在土改工作隊煽動下,確認窮人翻身是大勢所趨,多數農民由於獲得土地、財物而感到欣幸。強大的宣傳攻勢使他們相信:翻身全靠共產黨,幸福不忘毛主席。為了回報,在3年內戰決戰關頭—-三大戰役中,農村青年紛紛投入部隊,使中共兵力從抗戰勝利時的近百萬躍增至250萬。農民參軍後經歷查階級、查工作、查鬥志運動,相互競爭表忠心,不怕死。面對蔣軍火燄噴射器,敢以肉身壓去,直到對方沒有汽油,戰鬥就是這樣取勝的。數百萬農民子弟的血肉之軀換來三大戰役的勝利號角。在這些戰役中還出動支前民工2539萬,支前牲畜103.6萬頭,支前糧食9.5億斤。源源不絕的補給成為軍隊殺敵的雄厚資源。農民以自己的最大犧牲奠定了五星紅旗升起的台基。“有了政權就有一切”,中共從此獲得“一切”,而作為交換的僅是付予農民一紙即將作廢的土地所有權證書。中共成為最大的贏家。

(二) 土地承包:無可奈何的讓步

樑漱溟批評中共農村政策,為農民生活叫苦,遭到毛澤東聲色俱厲的諷刺、挖苦。在毛看來,只有共產黨能夠代表農民,別人多嘴是“班門弄斧”,“滑稽”。為了教訓“對於農民問題的見解比共產黨還高明”的人,毛給樑先生扣了不少帽子:野心家,偽君子,用筆殺人,反動透頂。然而,無情的事實表明,樑的批評是真知卓見。如果不是農村政策不當,何以解釋毛當政27年,農村1/3人口、總共2.5億農民陷入赤貧,除了活命的糧柴外一無所有。陝北農民曾經養活從各地逃去奔命的中共隊伍,使之恢復元氣,發展壯大。陝北安塞縣王家灣村17戶人家,1947年毛、周率中央機構300多人在此駐紮58天,吃糧基本上靠這個小村供給,可見儲糧之豐。到1979年,此村農民再無余糧剩米,每人口糧全年只百十斤,不到過年就光了,靠糠和穀殼對付到開春。苦菜、苜蓿吃光了就吃樹葉,食後糞便帶血。一個老漢說:已經餓了十幾年了!(《告別飢餓》9-10頁)人們不能不問:號稱“代表農民利益”的黨,為什麼害得農民連飯都吃不上?

欲求這個問題的答案,必須追溯中共關於過渡時期總路線中的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它是農村和農民政策的總綱。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基本任務是以集體經濟取代個體經濟,以生產資料公有制取代生產資料個體所有制。為了推動這一工作的開展,必須就農民能否接受公有製作出充分論證以說明這一制度變遷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對此,權威方面的解釋是,農民於土改後產生兩種生產積極性:作為勞動者,具有互助合作積極性,這是引導農民走向社會主義的內在因素;作為私有者,又具有個體經濟積極性,這使農民自發地趨向資本主義。“兩種積極性說”是引導農民化私為公的重要理論依據,是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全部邏輯所在。這裡需要提出的問題是:“勞動者”的身份只能使主體產生勞動創造財富、勞動致富之類的觀念,怎麼能因此萌生“互助合作”的願望呢?“勞動”與“互助合作積極性”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符合推理的起碼要求?如果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那麼,所謂“互助合作積極性”的命題就不能成立,整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大業也就成了無根之木。不錯,農戶間基於某種需要而在資金、銷售、生產諸環節實行臨時性互助合作,過去或現在都是存在的,為農民所認可,但那是私有制基礎上的互助合作關係。如果把這種關係推進一步,將生產資料歸公,合伙勞動,根本改變所有制,這是農民經驗所不具備的。他們是務實者,絕不肯冒如此大的風險。農民這一顧慮正是毛澤東的盲點。當他強力推行高級社計劃,脅迫農民將土地、牲畜、農具、樹木充公時,農民就在入社前宰殺耕畜、毀壞農具、砍伐樹木,表示恐懼和不滿。何況,合作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經驗不足,勞動評價繁瑣,收益分配不公,這些都增加了社員極大隱憂,退社糾紛層出不窮。可見,所謂農民“互助合作積極性”不過是主觀臆斷而已。至於農民作為私有者在一定條件下具有資本主義自發趨向,這對於一個生產力水平極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對於汪洋大海般的小生產來說仍不失其先進性的國家來說,應該允許這種趨向具有發展空間還是立即堵住,當時中共高層是有爭議的。對於過早動搖農村私有制的企圖,劉少奇指責為“錯誤的、危險的、空想的農業社會主義思想”。劉的這一指責其實正是毛澤東思想的組成部分。毛在匆忙完成合作化指標後馬上掀起並社、共產的公社化運動,窮社共富社的產,集體共個人的產。這就比合作化時變生產資料的私有制為公有制走得更遠,更荒唐。“組織軍事化,行動戰鬥化,生活集體化”,農村變成軍營,遠遠脫離樸素的農耕文化。農民是無助的,他們無力反抗這種強暴,只能以怠工表示對立。“上工一窩蜂,分工亂點兵,地頭坐三坐,幹活大呼隆。”這種無聲的抗議最終體現在全國糧食產量上:從 1958年起連續大幅度下降,直到1964年才恢復到1957年水平,這就是農民給予強行公有化的懲罰。

直到1964年才恢復到1957年水平,這就是農民給予強行公有化的懲罰。

農民堅持土地私有,拒絕公有,最突出的表現是在合作制的架構內包產到戶,即以公產之名,行私產之實。1957年有些地方的高級社雖宣布公有但不合伙,只上繳定量產品,其餘歸己,這是首次發出對抗公有的信號。這種搞法很快遭到壓制。1959-1961年大飢荒時,包產到戶再次露頭,此次擴展很快,安徽省委書記支持,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鄧子恢認為這種形式可以利用。此次風潮正在擴散時被中共八屆十中全會作為“單幹風”壓制下去。1964年包產到戶又在一些地方露頭,貴州一個包產到戶村保密,一直不為外人所知。不過當時農村“四清”,從全國說,包產未能成型即被鎮懾。1978年安徽小崗村18戶農民秘密分田到戶,再次掀起單幹運動,從此形成不可遏止之勢。前後四次鬧包產,分田到戶,這一現象不僅源於歷史的慣性,而且源於20餘年公有化的慘痛經歷:公有代替私有是實實在在的災難。小崗村公有時家家靠乞討延續生命,分田到戶頭一年糧食就增產3倍,人均收入是上年20倍,合作化後從未向國家供獻1斤糧,這一年上繳國庫糧食達65000斤。公私對比,天壤之別。因此,公平而冷靜地評價合作化與公社化,應該說,它們之所以最終消失,主要是與農民個體經濟的競賽中沒有提供更高的效率和更高的收益,沒有與個體經濟相較的經濟優越性,因而無法立足。

其實,中共高層明智者早已注意到社員對待公田與自留田的不同態度,感到農民個體經濟積極性是無法壓制的,因而設想:把種自留田的積極性稼接到公田上,是否可以成為解決公私矛盾的途徑?鄧子恢認為“包產到戶”的形式可以利用就是基於如上思考。然而,這一設想不為黨的正統思維所容。正統派認定私有是罪惡的淵藪,公有是光明的普照,只不過用它指導實踐卻禍害重重,難以為繼。嫁接論不過是想挽救敗局,尋找一條既保持農民組織的“公有”性質,不致違背“社會主義”原則,又在實際上喚起農民幹勁,使農村經濟略顯生機。把公有與私有這樣調和,既使中共上下心安理得,又使農民生產自主獲得生存,可以皆大歡喜。對於這種折衷之論,中共這個極端保守的政黨也是幾經周折才予認可。試看其難產過程: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明確規定“不許包產到戶”、“不許分田單幹”,只是國家農委黨組經中央批准指示:邊遠山區單門獨戶允許搞。1980年中央 75號文件規定:貧困地區實行包產到戶,因之擴大了包產到戶範圍。1982年一號文件肯定包產到戶、包幹到戶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自我完善”,“不同於過去的單幹”,指出:土地公有制長期不變,責任制也長期不變。由此才肯定了農業家庭承包的合法性。1984年一號文件規定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15年以上,在此期間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這一過程清楚地顯示中共勉強地對農民做出無可奈何的讓步。

(一) 土地私有:理性的選擇

包產到戶(實際指“包幹到戶”)即土地所有者將使用權讓渡於農民家庭。承包者在承包期可以依法佔有和使用土地,並在一定條件下享有收益權以及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實現土地流轉的處分權。承包是長期的,初定15年,後增加30年,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或調整承包地。農戶對承包地有繼承權。這樣,除了不能出售外,農民已在事實上獲得承包地的基本物權,土地事實上成為農民所有物。因此,包產到戶的實質就是分田單幹。

憲法規定,農村和市郊土地為集體所有。不過,這一產權界定現在已呈虛置狀態。“集體”(生產隊、生產大隊和某些社隊企業)的經濟活動基本上均已停止,作為各該組織的成員(村民小組、村民集體、鄉鎮農民集體)只是人身集合而非法人,不能履行所有權職能。村黨支部是政黨組織,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它們的社會職能規定這些組織不能代表土地的集體所有者。於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虛置因此而成為事實。現在流行的由村支書、村主任代表“集體”簽署處置本村土地的法律文件,其實是越俎代庖,不合法的,由鄉鎮政府代表“集體”簽署更是對“集體”的侵權行為。進一步的分析還會使我們看到,土地實行家庭承包後,“集體”的所有權只剩下處分權中出售土地、變更所有者的權利,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的權利。這兩項權利,前者已由國家明令禁止,“集體”無權出售自己的土地(國家徵購土地時,“集體”只能服從,不屬於履行所有權職能),後者受到嚴格限制(必須有2/3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鄉鎮政府批准)。就是說,土地的 “集體”所有權在現實中已經幾乎等於零。

“集體”無力維護自己的土地所有權,分散承包的農民無法維護“集體”的所有權,這給執政者以攫取好處的機遇。“交夠國家,留足集體,剩餘歸己”的分配原則,承包農民原是相當滿意的,盡管仍有微辭,及至政府各部門為各自目的而亂攤派、亂收費時,“交夠國家”的原則就成了無底洞,成為無法填滿的欲壑。《中國農民調查》披露,1990年僅國務院各部委下達的向農民徵收的名目就達149項,由省縣鄉徵收的尚未在內。山東向農民徵收“鄉村廣播費”、“氣象預報費”、“傳授科普知識費”等等。這些享受財政撥款的公眾服務竟然向農民伸手:掏錢吧!不掏就打,就搶!一個農婦欠交10元稅款,工作隊搶她的口糧,農婦攔阻被打,氣絕身亡。橫徵暴斂的結果,使農民對國家的負擔從原定1200億元猛增為7000億元。包產到戶制度因之大為變型,收益權極度縮小。更厲害的是圈地運動。官員與開發商聯手以暴力機構(公安、法院)和被雇流氓為後盾,一舉劫獲農民經過長期奮鬥掙得的全部土地權利。以國家名義強征的土地只給以象徵性“補償”,每畝幾千至幾萬元,轉手就以幾十萬、幾百萬元一畝出讓,官員的尋租利益盡入個人腰包。權威方面估計,圈地以來國家從農民手中獲得的土地價值達兩萬億元,佔全部國土資源價值的8%,因國家徵收而失去土地的農民達3400萬以上,其中不少流入貧困階層。過去的執政者走投無路時曾把土地使用權無奈地讓與農民,現在的執政者為撈取最後一桶金又迫使農民無奈地交還土地使用權,這是合作化以後再一次剝奪農民地權。它敲響的警鐘明示:為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免遭侵凌,土地的私有化應提上日程了。

土地私有是大勢所趨,不容迴避:(1)市場經濟要求要素自由流動與自由組合以激發經濟活力,為此經濟活動主體必須具有對要素的所有權,否則無法適應這一要求。土地集體所有權既已虛置,那麼,土地由農民承包轉為完全私有就成為必然的選擇。(2)城市經濟因“國退民進”而呈現私有化前景,與此相比,承包農民缺乏處置土地的歸屬權而使農村經濟成為跛足狀態。只有使土地完成私有化進程才能使城鄉經濟一體化。(3)承包土地碎化是生產力進一步發展的障礙,土地適當集中,同時吸引資金投入、提高技術含量、實現集約化是解決土地碎化問題的適當對應。而土地私有可以使農民有權根據自身利益啟動土地的適度集中進程,成為農業規模經營的有力支撐。(4)土地資源市場化引發地價攀升,這一巨大誘惑磁場吸引權力的極度傾斜,農民成為權力的犧牲。土地私有後農民獲得自主談判地位,成為權力榨取的屏障,使土地產權得到保護。(5)現在,土地對農民既有生產經營功能,又有社會保障功能。土地私有不妨礙農民自主確定兩種功能的配置比例,同時,農民有權對土地自主處置,也就不會被束縛在土地上,妨礙社會分工的發展。

當然,土地私有必須一系列配套措施加以保障。(1)國家權力的規範。權力必須嚴守服務職能,不能成為自肥手段;必須受到嚴格監督,不能無所畏懼;必須多元競爭,不能一元獨霸。(2)政府規模的縮小。機構必須精簡,不能無限膨脹;雇員必須專業,不能空頭宣教;考核必須嚴格,杜絕裙帶關係。(3)剪刀差的逐步返還。這是振興農業的必要經濟措施之一。(4)民間農業投資的優惠。這是振興農業的必要經濟措施之二。(5)保護農民權益的民間組織的普遍建立。這是結束農民無語狀態、反映農民衷心要求的不可缺少的途徑,也是減緩農民求助無門、群體上訪的必要措施。(6)農民輿論的有形體現。鼓勵各種媒體傳輸農民信息,成為農民論壇,疏通與政府的交流渠道,發布影響農業發展的市場動態。為此,媒體必須中立,不能聽命於當政者的主宰。只有採取如上措施,才是土地私有化的根本保障,否則,輕言土地私有,無助於根本改變農民的弱勢狀況。

—-轉載<新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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