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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中因當年被囚禁獲賠償

2004-09-25 01:43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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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4日報導】(據明報新聞網報導)漢城高等法院裁定,前總統金大中因在80年代被違法拘禁可獲國家刑事賠償。

法庭說,1980年至1982年,金大中被指控犯有“內亂陰謀”罪,先後被拘禁949天。金大中被拘禁適用於刑事賠償法有關國家賠償的條款。按照拘禁種類和時間,以及當事人在被拘禁期間的財產和精神損失等情況,金大中被拘禁的每一天將獲10萬韓元的賠償,賠償總額為9490萬韓元(8.25萬美元)。

1979年10月,時任總統的朴正熙被暗殺後,陸軍少將全斗煥發動“肅軍政變”,掌握了國家最高權力。漢城、光州等地爆發反對軍人執政的騷亂。1980年5月,軍方指控金大中製造內亂並拘捕了他,判監20年。

1982年12月,金大中被釋放並在美國度過了近3年的流亡生活。1998年2月至2003年2月,金大中就任總統。

今年1月,法院重新審理了金大中被拘禁案,作出了金大中無罪和對國家保安法等法律的免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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