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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不實 法院判壹週刊須賠小S三百萬元

2004-09-04 16:39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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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黃自強台北3日電)本名徐熙娣的藝人小S,認為「壹週刊」三年前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封面報導的內容,不實指稱她「放浪、瞌藥」,嚴重侵害她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壹週刊須賠償小S新台幣三百萬元,並在國內五家主要報紙影劇版刊登半版道歉啟事。

壹週刊於民國九十年8月9日所出版的當期內容中,指稱藝人小S、阿雅及撞球國手陳純甄在北投山區別墅與友人舉辦「放蕩」派對,後被三名藝人控告妨害名譽及請求侵權賠償,台北地院日前已分別判阿雅及陳純甄勝訴,分別判賠二百六十萬元和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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