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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导不实 法院判壹周刊须赔小S三百万元

2004-09-04 16:39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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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黄自强台北3日电)本名徐熙娣的艺人小S,认为“壹周刊”三年前以“露天摇头性爱派对”为封面报导的内容,不实指称她“放浪、瞌药”,严重侵害她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决,壹周刊须赔偿小S新台币三百万元,并在国内五家主要报纸影剧版刊登半版道歉启事。

壹周刊于民国九十年8月9日所出版的当期内容中,指称艺人小S、阿雅及撞球国手陈纯甄在北投山区别墅与友人举办“放荡”派对,后被三名艺人控告妨害名誉及请求侵权赔偿,台北地院日前已分别判阿雅及陈纯甄胜诉,分别判赔二百六十万元和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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