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人狀告全國人大「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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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5日訊】(大紀元記者趙子法)訴 前 語 「張振新」

憲法約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與全國人民是委託代理人與被代理人關係。

全國人大受全國人民委託行使立法權,監督權力機關依法行政、執法。全國人大受全國人民監督,對全國人民負責,為全國人民服務。由於全國人大立法缺位,不制約公權;為濫用公權提供了安全空間,使公權這個社會公器在持有者手裏嚴重扭曲,不但不保護守法人權力,反而傷害守法人。公權持有者權力無限,違法合理,犯法免責。在瘋狂濫用公權的時代,弱勢群體無辜受傷害、利益遭侵犯、權力被剝奪,成了餐桌上的羔羊,任人宰割。竟沒有討公道的地方。

法,是代理者與被代理人訂立的文字條約。由於全國人大立法缺位,不依憲法行使監督權,使一些部門職能錯位,上訪部門只登記,不解決問題;公安部門一車車把上訪人員拉去盤問、扣留;法官判案不看案由,不依法條,看領導臉色行事,聽領導口氣裁決。在這個怪圈裏,一錯判受害人只能上訴、沒完沒了的申訴。從一件小事打成多個官司,從一般民事到向公、檢、法討公道,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從一頭烏髮到滿頭銀絲。從小康之家到傾家蕩產,沿街乞討。討公道落得冤上加冤者成千上萬,以擾亂社會秩序,被訊問、監視、限制人身自由是上訪人的家常便飯。

法不限制濫用公權者,少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只規定百姓應盡的義務,承擔的責任,百姓只享有被制裁權,被動接受。甚至村官也敢說:“法就是我,我就是法”。現在很多地方性法規明顯超越憲法,違反憲法,但無人追究責任。

法生效後,應各自履行職責,由於人大違約,不履責,不支持弱勢群體維權,剝奪了弱勢群體維權的權力,把弱勢群體擠出了法律框架。上訪部門只有精神安慰,互相推諉,不解決問題,使受害人成了無娘的孩子,弄張紙寫上受害事實,站在有關部門外的大街馬路上就叫上訪。人們常問,國法有沒有權威?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中國人維權為什麼這麼難?路為什麼這麼遠?執法部門把違法說成執法成了流行病,他們將國法變成套在弱勢群體脖子上的繩子,隨心所欲拽繩子。公權與憲法脫節,逃脫了憲法制約公權的民主評價制度。當代理人違背被代理人意願,轉向為自身謀利益,對被代理人沒有公正、公開、公平。在無數次侵權後,在屢次維權失敗後,人們深思後才發現,是代理者將公權私化了,公權本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器,變成利益集團守利工具後而成了準星移位,尺規失衡的私器,法成了任意拉伸的皮筋尺,這樣的代理者為被代理者設計的條款犧牲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反而利用公權大肆斂收錢財,侵吞公共資源成了半公開的事。只要步入權力宮殿,只有功沒有過。

憲法第五條法定了以法治國,依憲立法,依憲執法是公權人的責任。代理人,應建立科學的立法,不可躲開憲法賦予的公權責任,從源頭維護公民與國家的法定利益,使根本大法與公權運作完美吻合,用高質量的立法,杜絕濫用公權給被代理人的痛苦,清除給社會造成的災難。由於全國人大立法缺制,違約不履職責,不監督公權行政,不保護弱勢群體,滋生了濫用公權現象,出現了犯法不受追究免負刑事責任現象;有人利用公權強佔農民耕地剝奪農民生存的基本條件。強拆城市居民住房,使無數人露宿街頭。搶劫公共資源使大批人下崗失業。造成這一切的原因不能不說是人大立法失公正,不履監督職責所造成的。

為在我國早日肅清人治制度,儘快步入法制社會,依據憲法33條,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大違約致使權益受害公民:
李蘭、李曉娜、張振新、馬捷民、關增禮、楊靖等118人
簽名

【起訴狀】

原告:楊靖;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漢族;籍貫:湖北省江陵縣人;無職業;住址:北京市本城區新成胡同9號;聯繫電話:66160902。
關增禮: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滿族;籍貫:北京;無職業;住址:東城區交北三條37號;聯繫電話:84014172。
馬捷民:男;1946年3月11日出生;回族;籍貫:北京;已退休;住址:北京市本城區葡萄園四號樓三單元102號;聯繫電話:81953021。
李曉娜:女;1951年9月2日出生;回族;籍貫:山西省;退休;住址:北京市通縣北苑楊莊8號樓603室。
李蘭:女;1941年2月23日出生;漢族;籍貫:北京;北京市普仁醫院退休醫師;住址:北京市豐台區蒲黃榆二裏8號樓2單元502室。
張振新: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籍貫:北京市人;無職業;北京市西城區天慶胡同32號。

被告: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職務: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幫國;住址:北京市西城區西交民巷19號。

訴訟請求:

一、判被告設定科學,剛性的符合被代理人意願和社科規則的修憲、立法採信標準和透明立法的法定程式並公示於眾,設定並公示立法代理人承擔憲法誠信的法律責任和違約的法定賠償義務標準及落實義務的法定訴求程式,以高質量的立法防範和制約因立法缺位,不到位、錯位、越位而偏離憲法意志的立法侵權現象。

二、判被告依憲建立被代理人提名直選決定人大代表資格的選舉制度,建立由被代理人民主評價決定的代表資格終止制度。並以法定方式公佈所有人大代表的名單,聯繫方式及與被代理人平等的法定溝通時間,法定的溝通程式、法定的文字答覆格式,建立人大代表法定的依憲履責標準及法定的承擔違約賠償義務標準以及未履行標準的訴求程式。

三、判被告以法定程式把所有公權都納入民主評價監督的憲政軌道,用立法排除干擾媒體履責的枉憲行為,並拓寬憲政宣傳的輿論監督渠道,確保“憲法”第二十七條法定的民主監督權力實施到位。

四、判被告踐約“憲法”第五條的約定,界定並公示所有代理國家和人民依憲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參政議政的專家、學者違憲、破壞憲法誠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並法定可操作的公務違憲問責的民主評價監督程式,以及承擔違憲侵權賠償義務的標準,建立誰違憲,誰被告,誰賠償的法定民主訴求程式。

五、建立爭議案件和冤、假、錯案的法定公示制度和法定民主評價監督制度、高額賠償制度,建立健全詳細科學的執法程式和違反執法程式的法定高額賠償制度及民主訴求程式,用科學制度實施剛性執法程式。

六、判被告以憲法第五條為準星,建立、健全確保憲法實施的法定保障程式,建立公務員收入與經過公眾評價認定的依憲公務質量掛鈎的法定分配制度。並以違憲必究的定性追究立法,終止程度追究對原告人權、物權安全權的公權侵害。

七、判別被告立法規範高科技產品的服務方向及法定的違規追究程式,防範和制約用高科技手段暗箱傷害無辜的不法行為。

八、判被告履行憲法第二十七條程式立法缺位元違約,侵犯了被代理人的民主權利安全權和生存質量安全全權。

九、判別被告支付違約侵權剝奪了被代理人合法權益安全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因賠償標準立法缺位,故無法定數額)並承擔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依據《憲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提出上訴求並申明下述理由。

依據上述法條內容,對照實踐運作,我們陳述如下事實:全國人大與人民是代理、與被代理的關係,全國人大與人民之間由憲法及相關法律約定,法律生效後,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違約必須承擔責任。但當我們依約盡了依憲守法和納稅的義務時,與義務對等的法定權益卻並沒有在被告法定的履約設計行動中受到保護。其中尤為突出的有以下幾點:
1、對憲法規定的職責盡責不到位,以失職放任、縱容個別地方政府違法行政,隨意侵犯公民權益;
2、對司法機關不盡憲法規定的監督職責,對司法機關製造的冤、假、錯案,未履行及時依憲糾偏的法定職責;
3、對執法機關隨意拘捕、限制公民法定權力的違憲行為不加制止,對憲法第35條規定的公民權利不盡保障職責;
4、對各級政府中的腐敗行為、侵吞公民合法財產、變賣侵吞公有資產、對各級政府中的公務員失職、瀆職侵權行為,監督不力、查處不力。制約公權違憲的立法遲遲不出臺,客觀上為假公濟私的特權法外獲利,提供了安全的枉憲違法空間。

憲法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憲法第62條第(三)款規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第(十一)款規定:“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行使“立法”及“監督”各級權力機關依法行政的兩項職能。而多年來“全國人大”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反而給地方各級政府利用法律的缺失,製造大量的侵犯人權、侵吞公民合法財產案件提供了可乘之機;各級黨政機關個別公務人員利用“人大代表”因履責程式立法缺位元造成的不作為,打著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的旗號隨意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使得農民失去土地、公民賴以生存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工人失業後生活保障機制的立法不全,致使“依法治國”成為一句空話;司法機關背離法規,唯領導意圖是舉已成慣例,憲法所確定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判案規則已成一紙空文;無數權益被侵害的公民的訴訟權利被非法剝奪、地方各級政府擅自確立的“地方性規章”變成了法院判決的依據,憲法和國家法律的尊嚴受到嚴重玷污。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可是,當人民行使自己的這項權利時,卻受到了打擊報復與迫害,所有這些情況的發生都與“全國人大”機構和成員的盡責不到位有直接的關係。

在立法上:至今沒有一部確保人民和國家利益兼顧的規範依憲獲利秩序的立法草案出臺,使得立法滯後於市場經濟規則,把未納入法制軌道的部分公權縱養成了可以隨意枉憲獲利的法外特權逐利層,由此產生的權力尋租,必然以犧牲憲法誠信為代價,因此形成的準星錯位、尺規失衡的弊端必然完整的折射到社會活動的所有層面。大到曾影響九億農民利益的三農問題,城市拆遷的違法違規,社會反響強烈的空殼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假冒偽劣的屢禁不止,影響民生的醫藥費虛高、假幣、假文憑氾濫,淮河治汙的失敗,重大安全事故的頻發,腐敗官員的前赴後繼,特權的特產——黑社會現象的屢見不鮮,及至學術腐敗滲透到立法管理中的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造成部分執法護法過程被開發成了人權貿易市場,憲法的誠信得不到保障,而為護憲功能設置的法定程式,竟也被法外逐利的熟人社會擠掉了部分法定功能,轉而代之以各種方式的“擺平”,甚至利用國家機器為枉憲獲利洗罪,使得本應服務於經濟秩序的國家機器淪為法外逐利的工具,為干擾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外獲利提供安全的違法空間等,小到侵害和和影響公眾知情權的記者履責被打事件的頻發,上訪公民被剝奪民主上訪權,受害人長期被公權冷暴力侵害後,即得不到憲法保護也沒有任何損害賠償等等。這些社會現象帶來的病態社會資訊的背後,無一例外的一致透視出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立法帶後,對社會造成了依憲獲利秩序的紀委約束失控的不良後果。由於立法未能以分配去調節經濟秩序的質量,令公務員的收入與依憲守法對稱,與被代理人評價達標的公務質量對稱,使得依憲與公務脫節,於是,利用公器獲利成了潮流,而公務責任卻在追逐利益的默契中被不受個人利益制約的私利擠到法定程式外,由此形成的各職能部門反向操作的現象比比皆是。並因此造成了公務雙面人現象;即是枉憲違法獲利者,又是法定執法人,自己給自己執法、糾錯,因而產生了執法躲責現象,使得護憲功能無法運作。在唯利是圖的默契下,堅持職能責任的人反倒成了法外階層的眾矢之的,履責艱辛,直至無法履責,不得不靠階段性的運動推動法定職能,這樣,無法履行的護憲責任層層下移,就沉重的全部落在了受害人頭上,無職無權的受害人因痛不得不被迫承擔起超負荷的護憲擔子。如此,一個簡單維權會像滾雪球一樣,問題越來越多,權力越維護越少,維權如履薄冰,甚至以受害人被害息訴的毫無安全保障的憲法白條現象,使得逐利謀殺層出不窮。公務員和公民的依憲安全沒有保障。上述事實,請法庭調查認定。由於立法未把科學執行違法必究的定性追究制定成法定、剛性的執法程式,使得模糊法與不法界線的程度追究立法為彈性執法、不法執法提供了越法依據,進而為特權法外侵害提供了枉憲安全,如此準星錯位的結果是,為保護傘下的違法犯罪提供了安全的犯罪空間,形成依法報案不能排除非法侵害,一二十份判決書不能依法判定一個簡單清楚的侵權案,十多年維不了一個簡單權益,甚至命案冤屈都數年得不到法定的伸張,這以枉憲違法卻逍遙法外無壓力的護憲功能無法運作的現象,毀損了憲法的尊嚴,也為公權謀私開闢了巨大的枉憲獲利空間,為此負出犧牲的,是國家公共資源的利益和受害人的二次被侵害。

從監督角度看:當憲法承諾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內容遭遇倡狂挑戰和違憲踐踏時,當我們被擠出法律框架,不得不站在街頭維權時,我們的身邊沒有對“監督憲法的實施”負有法定責任的人大代表,有的只是警察的枉憲作為,對這一違約事實,請法庭調查認定。兩會期間,以無辜的維權公民被當作治安管理物件嚴加監管,讓民主程序缺失的受害人自己去錯位承擔民主程序缺失的侵害責任,這一雪上加霜的轉稼侵害責任的侵害事實,源於人大履責程式立法的缺位元,源於落實人大“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這個約定中,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民主溝通權利程式設計的缺位,請法庭對這一違約事實調查認定,並請法工委予以正本清源的糾正,承擔法定義務,且賠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失。由於與人大代表法定職責配套的履責保障程式設置的缺失,被代理人被無端無助的浸泡在枉憲無制約的惡劣環境中,當無數無辜的依法公民每天都在用生命和血淚的慘重代價無償的不斷支付和填充著立法缺位黑洞時,當一個人僅有的幾十年的寶貴生命卻被這樣的立法缺位無情的剝奪到屈辱、無奈和沒安全感,提心吊膽的抗爭生存的非正常生活的狀態中時,當侵權受害之苦,冤、假、錯案之辱,命案之冤的痛苦侵佔了人生有限的生命時,當社會中這樣的普遍現象構成了社會生活的一部分時,我們請被告設身處地的反思:自己在舉足輕重的履責中給被代理人帶來了什麼?!毫無疑問,沒有任何一個被代理人願意在受害後久拖不決的二次侵害痛苦中長期浸泡,這種沒有安全保障底線的最沒有質量的生存環境,顯然背離了被代理人的意願和憲法“對人民負責”的約定,構成了對被代理人的違約侵權。上述違約事實請法庭調查認定。立法令不法不懼,令依法不安,則立法不法!這違背了憲法制約不法,保護依法的約定。由此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客觀事實,請法庭調查並依憲客觀認定。

橫看履憲立法缺位,縱觀缺位後果,痛定思痛,我們深感對造成上述病態社會現象起主導作用的,是履行憲法法定的民主監督程式立法的缺位元,它造成了公權私有化和公權責任質量的下降,使責任重於泰山的公權在承擔責任時卻輕如鴻毛,並由此剝奪了公民最基本的依憲安全權和憲法權力,“依法治國”始於科學修憲,始於履憲立法,立法缺位違憲則立法不法。

綜上,我們像渴望陽光一樣渴望憲制環境帶給我們的民主秩序生活,渴望用法制告別人治,告別進行性加重的司法恐怖主義帶給我們的深層傷害,用法制營造一個公務只能追著責任跑的良好環境。我們像保護生命一樣竭力維護著憲法的尊嚴和誠信,基於這樣的信念,我們依憲向法庭提出上述訴求,本訴求涉及了立法,行政、司法、社會生活等諸多層面的社會質量問題,對此訴求的滿足,負有此責的全國人大法工委責無旁貸,請法庭以客觀的調查,公正的判決,維護憲法誠信,即行監督履憲的履責程式,實施被代理人法定權益的約定。

【附:違約侵權案例證據118份】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具狀人:李蘭、李曉娜、張振新、馬捷民、楊靖、關增禮簽名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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