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靈:「保護弱者」的新交通法遭遇的尷尬

湘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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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訊】中國政府從不承認本國公民的人權狀態有嚴重問題,但最近這半年以來,《新交通法》在中國遭遇的尷尬,不僅表明中國的人權觀念有嚴重問題,還表明人權觀念要在中國生根,將有一段漫長的路需要跋涉。

  「新交通法」引起詬病的主要是兩條。一條是新法規定了機動車無過錯賠償原則,在調整人、車、路三者的關係中,改變了過去「以責論處」的管理思路,明確了生命權大於路權的準則。具體解釋是:在交通的世界裡,行人是絕對的弱者,機動車顯然比行人更具強勢。按說,這部新交通法體現了保護「交通弱者」的精神,是個進步。但在中國這個道德淪喪的國度裡,這部法規卻為一部份底層不法者製造了賺錢機會。就在新交通法出台後的幾個月內,北京、廣州、東莞等地已經發現多起有意製造交通事故以獲豐厚索賠的案件。此舉既令交通部門焦頭爛額,也令有車族膽戰心驚。廣東抓獲的撞車族老手虞某介紹:「做這行挺容易來錢的,每年賺幾十萬元不成問題。」換言之,新交通法的這條機動車無過錯賠償原則為職業撞車族做了一塊新蛋糕,其原料則是人的生命與鮮血。這一點可能超出立法者的意料。

  另外一條引起詬病的是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所獲賠償極不平等。按照新交通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不再直接規定賠償的數額和種類,而是明確規定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賠償標準。「解釋」為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分別確立了不同的賠償標準,其中第29條這樣規定: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據此,各地根據當地經濟收入狀況制定出來的「命價」賠償額標準確實是城市居民遠遠高於農村居民,農村戶口最高賠15萬元。不久前,北京市民劉寰撞死人案件審結,因為在該次事故中死者是農村戶口,劉因此感到自己還算幸運,只要賠15萬。如果被他撞死的是一個城市居民,那賠償金額按照訴訟所在地的背景的標準,可能高達93.45萬元。這種建立於戶籍制度之上的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的不平等頗受詬病。但因這15萬元相對於中西部農村地區的人均收入是個天文數字,筆者也從中看到了這一賠付標準將誘導出新的犯罪。

  有一部電影「盲井」,講述一群犯罪者誘騙農村打工者到礦井工作,然後製造死亡事故騙賠的故事。犯罪者的手法並不高明:先與被害者偽稱親屬一起去礦井打工,然後伺機製造塌方事故害死被誘騙者,再以親屬名義找礦主騙取賠償。其中每筆賠償不過三、五萬元而已,但已經使犯罪者視人命為草芥。需要說明的是,這部電影及其所依據的小說並非虛構,前些年中國曾經破獲過一起這樣的大案,只不過參與者更多,高達十餘人,各有分工。該犯罪團伙被抓獲時,已經製造了10多起這樣的案子,害死近20條人命。可以想像,在中國時下這種糜爛的社會風氣中,機動車無過錯賠償這一原則將為許多不法者製造交通事故索賠大開方便之門。可以說,「新交通法」在賠付標準上將陷入這樣的困境:賠付標準的城鄉差別確實不妥,但農村居民的賠付金額越高,「盲井」這類事件也將會越多。

  從原則上說,筆者絕對贊成保護交通弱者與賠付標準的平等原則,這體現了現代法律的平等精神。寶馬撞人案確實反映了「有錢有勢者是大爺」這種社會病態,亟需矯治。但現在需要思考的是:為甚麼美國人(包括來美國的華人)對接受保護交通弱者這一觀念根本沒有任何牴觸,交通法的實施從未遭遇中國這類問題,而中國意在保護交通弱者的法律實施卻遇到了如此尷尬?

  細究起來,除了美國有非常完善的汽車保險制度與相當完善的賠償法律之外,還在於美國的社會發展水平、美國人的道德自律與人權觀念與中國完全不同。這可以用犯罪經濟學中的成本與收益來解釋。

  賠付的過程實際上是財富從機動車主(加上保險公司)一方向非機動車一方的轉移支付的過程。中國之所以會出現撞車職業族,主要是因為撞車族經過計算後認為收益遠大於成本。尤其是當撞車族成了團伙行為後,團伙中的老大是用別人的生命去冒險,自己只是坐收盈利,這種於個人而言的「零成本與高收益之比」更加容易誘導犯罪。對於任何人來說,生命本來是不可再生的資源,沒有替代性,撞車職業族的出現,只說明了一點:中國不少社會底層成員通過正常途徑謀生已經極其困難,身無長物,已經只剩下自己的生命作為資本豪賭。

  在人的生命都成為豪賭資本的國度,人權的整體狀態可想而知。「新交通法」遭遇的尷尬還說明一點:在中國,如果要討論政府與國民素質兩者之間誰是專制政權滋生的土壤,一定會陷入一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古老討論當中。 (華夏電子報〕◇(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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