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瑪斯號污染判決 台灣贏了面子輸了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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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報導】(據中廣新聞李盛雯報導)纏訟一年多的阿瑪斯號判決結果出爐了。 這場跨國官司,台灣有贏有輸,贏的部分,船東應付給台灣950萬,輸的部分,台灣需負擔雙方的訴訟費1600萬。如果台灣要上訴,必須在一個月內提出。對於這個結果,環保署坦承相當遺憾。

希臘籍阿瑪斯號九十年1月十四號在墾丁龍坑海域擱淺漏油,對台灣海洋環境造成傷害。環保署代表台灣政府,就生態及經濟損失,向船東及船東責任互保協會Gard起訴求償,去年11月開始審理。環保署十一號接到挪威法院傳真的判決書。

環保署水保處處長呂鴻光指出,主要判決包括,Gard及阿瑪斯號船東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必須賠償中華民國美金二十八萬多元,相當於合新台幣九百五十三萬多元。但是,台灣應分擔Gard及阿瑪斯號船東訴訟費用三百三十四萬挪威克朗,相當於新台幣一千六百七十幾萬。

分析台灣之所以必須負擔費用的原因,是因為台灣請求的珊瑚復育、漁業復育、稅收損失和觀光收入損失,法院並不認同。只有已經實際支出的監測費用,對方要付給台灣。這次判決,和台灣當初求償的三億五千萬相去甚遠。

對於這項判決結果,環保署感到遺憾,認為台灣贏了面子卻輸了裡子,也有環保人士自我調侃,對方告的是中華民國,而挪威法院也受理了,中華民國在國際上被視為國家,至少已經有了案例可循,從這個角度來看,賠個區區七百萬,算是相當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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