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舒棠台北十七日電)台立法院朝野黨團今天協商「勞動三法」,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徐中雄表示,協商大致完成,教師是否可組工會、電信業等是否規定罷工三十天冷卻期,將各分三案交院會表決,其他條文依今年一月十七日以前協商結論條文通過。
立法院各黨團上午就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三法」修正草案協商,其中具爭議性的工會法第四條攸關教師是否可組工會,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教師可否罷教、電信業者等罷工有無三十天冷卻期,會中達成初步共識,各分甲、乙、丙三案交院會表決,其他條文依今年一月十七日前協商結論條文通過。
立法院長王金平明天上午將再召集朝野黨團協商,確定院會處理勞動三法修正草案的程序問題。
協商結論重點在於工會法第四條修正草案分三案表決,甲案規定較為寬鬆,除現役軍人外,其餘均可組工會,所以教師可組成工會;乙案規定除公務員、現役軍人、國防部所屬軍火工業員工外,其餘均可組工會,教師可組工會;丙案規定教師不可組成工會。
院會表決工會法第四條修正草案若通過甲或乙案,教師依工會法組織工會,教師法及教師相關規定將配合修正,使其回歸勞動三法,符合法制規定的一致性。
若院會表決通過工會法第四條甲或乙案,教師可組工會時,勞資爭議處理法表決的三案中,甲案規定教師可罷教、電信業等無三十天罷工冷卻期;乙案規定教師不可罷教、無三十天罷工冷卻期;丙案規定教師不可罷教、有三十天罷工冷卻期。
若院會表決通過工會法第四條丙案,因規定教師不可組工會,勞資爭議處理法表決的三案中,甲、乙兩案重點在於罷工無三十天冷卻期;丙案規定罷工需有三十天冷卻期。
罷工冷卻期是為避免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燃氣事業的勞資爭議影響公共安全或公眾生活便利,規定當協調不成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命令勞資雙方在通知日起三十天內不可有爭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