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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野协商:教师可否组工会分案交院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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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舒棠台北十七日电)台立法院朝野党团今天协商“劳动三法”,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徐中雄表示,协商大致完成,教师是否可组工会、电信业等是否规定罢工三十天冷却期,将各分三案交院会表决,其他条文依今年一月十七日以前协商结论条文通过。

立法院各党团上午就工会法、团体协约法、劳资争议处理法“劳动三法”修正草案协商,其中具争议性的工会法第四条攸关教师是否可组工会,与劳资争议处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教师可否罢教、电信业者等罢工有无三十天冷却期,会中达成初步共识,各分甲、乙、丙三案交院会表决,其他条文依今年一月十七日前协商结论条文通过。

立法院长王金平明天上午将再召集朝野党团协商,确定院会处理劳动三法修正草案的程序问题。

协商结论重点在于工会法第四条修正草案分三案表决,甲案规定较为宽松,除现役军人外,其余均可组工会,所以教师可组成工会;乙案规定除公务员、现役军人、国防部所属军火工业员工外,其余均可组工会,教师可组工会;丙案规定教师不可组成工会。

院会表决工会法第四条修正草案若通过甲或乙案,教师依工会法组织工会,教师法及教师相关规定将配合修正,使其回归劳动三法,符合法制规定的一致性。

若院会表决通过工会法第四条甲或乙案,教师可组工会时,劳资争议处理法表决的三案中,甲案规定教师可罢教、电信业等无三十天罢工冷却期;乙案规定教师不可罢教、无三十天罢工冷却期;丙案规定教师不可罢教、有三十天罢工冷却期。

若院会表决通过工会法第四条丙案,因规定教师不可组工会,劳资争议处理法表决的三案中,甲、乙两案重点在于罢工无三十天冷却期;丙案规定罢工需有三十天冷却期。

罢工冷却期是为避免电信、大众运输、公共卫生、石油炼制、医院、燃气事业的劳资争议影响公共安全或公众生活便利,规定当协调不成时,主管机关认定有必要时,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后,命令劳资双方在通知日起三十天内不可有争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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