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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古蹟 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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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鈺婷台北報導〕台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將文化資產保存的範疇擴大,修正為古蹟,以及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等七類;除自然地景屬農委會主管,其餘主管機關都為文建會,以解決現行主管機關「多頭馬車」問題。

這次修法也新增「暫定古蹟」規定,由於過去發生多次具有古蹟價值的建造物於指定前或指定審查作業進行中,其所有人為抗拒古蹟之指定,在短時間內即將古蹟拆毀,如北投穀倉、大稻埕李春生教會等,因此這次修法新增「暫定古蹟」規定,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為六個月,有必要可再延長一次。

古蹟管理維護權責 回歸所有人

有鑒於經指定為古蹟後,其發展受到限制,且私有古蹟的數量也有限,為鼓勵其保存,這次修法增訂,因繼承而移轉所有權者,可免徵遺產稅。

另新增有關「地方不作為,中央得代行處理」的規定,參考地方制度法「代履行規定」,期能避免類似過去嘉義出張所事件發生,中央可有介入的機制。為保障私有古蹟所有人權益,這次修法也將古蹟管理維護權責回歸所有人,修正條文明定,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公有古蹟必要時得委託其他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為利古蹟、歷史建築和聚落的修復和再利用,修正條文規定,有關古蹟和歷史建築的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劃法、建築法、消防法相關法規限制。

這次修法也擴大文化資產保存範圍,將遺址獨立為專章;也擴大文化資產保存的獎勵措施,捐獻私有古蹟或遺址、捐獻私有國寶、維護文化資產具有績效、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登記並經審定為國寶者,主管機關都得給予獎勵措施。罰則部分也大為提高,如有毀損文化資產,罰金額度將由現行的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一舉提高為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而未遂犯也納入處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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