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改造後=社會主義掠奪

投書﹕古稀老人豪宅被佔投訴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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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1日訊】(前言﹕一對孤苦無依年近八旬的老人﹐老太太曾經是杭州著名美女﹐在1949年中共取得政權前的一次義演中和梁實秋夫人韓菁清同臺演出﹐一個被評為歌後﹐一個被奉為琴後﹔老爺子出身上海資本家家庭﹐是聖約翰大學的高材生﹐當年也是經常一身白色西服出身餐廳咖啡館﹐拉得一手好京胡。共產黨的社會主義改造後﹐老太太在杭州的1487.68平方米豪宅被非法侵佔。二老1987年根據中國私房政策開始多方申訴﹐2004年11月終於得到杭州房管局的書面批復﹐批應該退賠二老30平方米自留房﹐和計人民幣合三百七十八元九角(見附件三)。不僅如此﹐房管局不顧房屋原始檔案﹐生生將其縮水為765.60 平方米。社會主義改造後純粹就是社會主義掠奪。

二老遍訴中國所有中央大媒體和地方有影響的媒體﹐毫無作用。抱着一線希望﹐他們希望海外媒體的能給予關注。)

本人向您申訴的是我的私房被非法侵佔案﹐它原本不難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解決

本人向您申訴的是我的私房被非法侵佔案﹐它原本不難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解決﹐遺憾的是﹐由於種種非正常的人為原因﹐司法人員徇私枉法﹐偏袒非法侵佔人﹐而法院久拖未決﹐以至造成所謂事實上的“租賃關係”這種假象。而杭州市房管局竟以此為拒﹐不顧此案尚在訴訟階段和受害人的竭力申辯﹐強行責令填表﹐把非法侵佔活生生地變為“合法”的租賃關係﹐對全部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且未給受害人留下寸土片瓦﹐致使本人幾十年來﹐租人私房﹐三次搬遷﹐居無定所。【基本情況見附件一】

八十年代﹐中央﹑省﹑市下發了一系列文件﹐除根據憲法重申保護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對於城市中私有房屋出租﹐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均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如國發(1983)194 號文﹔浙政(1983)62 號文﹔浙建房(1984)296 號文﹔浙建房(1989)15 號文﹐杭政(1986)62 號文﹔建設部有關文件等﹐不勝枚舉。〕其中有﹕…凡改造錯的應糾正﹔又﹕本着誰佔誰退的原則﹐又﹕…私房改造一般以150 平方米為起點。本人對被非法侵佔的房屋﹐並不抱有奢望﹐只乞求市房管局能稍稍按政策辦事﹐可憐可憐普通老百姓﹐給年近八旬的孤苦老人以一席棲身之處﹐于願足矣。因此﹐從1987 年開始﹐即向有關部門申訴﹐卻始終未予合理解決﹔包括市房管局﹑市信訪局﹑市長助理等有關部門﹐連一個書面答復也不肯給。【見附件二】

被迫無奈﹐于2004 年3 月上書溫家寶總理﹐據說是因為接到了總理的批示﹐今年9 月﹐市信訪局這才去函市房管局查詢﹐而市房管局于11 月19 日﹐竟然以一紙空文予以應付【見附件三】。不過﹐這總算是十七年投訴以來僅有的一次書面答復。對於擁有1487.68 平方米房屋的產權人﹐這一次﹐市房管局竟然如此“大方”﹐一次批給三百七十八元九角(378 元9 角)的“巨款”作為30 平方米房屋的折價作為“補償”﹐可說是出乎所有人的意料。對於本人多次提出的關鍵問題﹐諸如原有私房總面積為1487.68 平方米﹐(有市房管局原始檔案為證)卻“縮減”為765.60 平方米(這其中的差額哪裡去了﹖)等要害問題﹐卻避而不答﹐一概置之不理﹐其中有何不可告人之處﹖

杭州市房管局的某些幹部﹐他們以為這樣一來﹐本人只好止步了。確實﹐又有多少普通老百姓能告得贏“當官”的呢﹖房管局的某些干部﹐深諳“為官之道”﹕為了一些“區區小事”﹐又有哪位上級領導會那麼認真地親自來查實﹖至於中央首長﹐更不可能親自過問﹐由此他們可以為所欲為﹐有恃無恐﹐甚至連本地的新聞媒體也不放在眼中﹐有事實為證﹕2004年11 月5 日﹐ 浙江電視臺“新聞觀察”欄目報導﹐蕭山區一位被侵權人﹐有了市長茅臨生(已調省裡工作)的書面批示﹐在市房管局面前﹐照樣碰壁﹕房管局照樣頂着不辦。記者自我解嘲地說﹐受害人得到的是“紙上的權利”。由此可見上級領導的指示﹐在房管局那裡是如何得到“落實”的。人們不禁要問﹕市房管局背後究竟有何“靠山”。

杭州市房管局的某些幹部﹐也還是有所怕的﹐如同那些發生礦難的少數幹部和個別的地方幹部一樣﹐怕的是外地尤其是中央的新聞媒體﹐因為一旦驚動了中央﹐動了真格的﹐他們也會吃不住的﹐歸根到底﹐是怕丟了官。而憲法和法制以及上級文件的精神﹐對杭州市房管局的某些幹部來說﹐是可有可無的﹐難道事實不是如此嗎﹖按照以上思路以及十七年以來的經驗﹐在本地投訴無門的情況下﹐不得不向新聞媒體和中央有關部門申訴。

信中所述均為事實﹐盼望調查核實。望能垂憐普通百姓的冤屈﹐在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給予具體或精神上的幫助﹐本人均將感激不盡。

申訴人﹕李夢(女) 2004.12
住址﹕杭州定江路109 號杭州日報宿舍1 棟307 室(現租住地)
郵編﹕310016
電話﹕(0571)86945088

(附件一)私有房產被侵佔過程

投訴人李夢﹐擁有遺產位於杭州市上城區黃醋園3 號及5 號兩處房產﹐總面積為1487.68 平方米。解放前﹐3 號由原私營同順綢莊租賃做生產車間﹐5 號為古典中西式清末民初高檔生活用房﹐由該同順綢莊租做職工宿舍及辦公室用。到1951 年時租約已滿。後因三反五反運動開始﹐綢莊老闆李姓父子逃回上海﹐投訴人本擬收回售與浙一醫院做職工宿舍﹐但該綢莊工人代表多次上門請求讓其用于生產自救。投訴人出於同情﹐予以同意﹐並暫不收租金﹐連折舊費也不收﹐僅由他們交納應繳的地價稅。但當時口頭聲明﹐一俟與浙醫協商定後﹐必須由他們無條件退還。後因投訴人回上海探親滯留﹐未及時催還﹐但也未同意訂立續租協議。

不料﹐1956 年投訴人返杭時﹐該處使用人已面目全非﹐不僅由富強絲廠擅自遷入﹐在事先既未告知業主﹐也未續訂租約﹐更未征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因此引起訴訟﹐由當時該轄區所在地法院受理。第一次開庭時﹐富強廠由一葛姓會計出庭﹐雖然承認上述種種侵權事實﹐但稱需回廠彙報。原本是一件明明白白的侵權案﹐即使是初參加工作的法官也必能立即判定﹐不意﹐該法院在拖延近一年後﹐竟然不顧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公然偏袒被告﹐強制進行所謂的調解﹔更令人憤慨的是﹐原告花300 元(先付了150 元)委請之著名律師XXX(至今仍自詡為杭城第一人)﹐也伙同作弊﹐公然替被告作辯護。在這種情況下﹐當然調解不成。

當時﹐本人病弱﹐唯一親人又因病住院﹐無力支付醫藥費﹐不久即亡故。(當時﹐因原有私房出租給同順綢莊後﹐我家另無私房﹐一直租房居住在當時的皮市巷250 號。)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幸由當時的鄰居邵連元及徐雯(女)兩人去該富強廠借支治喪費用並為本人治病。在這種情況下﹐被迫造成既成事實。此後﹐該廠仍未與本人協商訂立租賃協議﹐而是在法院並未作出判決的情況下﹐竟由法院出面﹐以一紙通知﹐強令原告領取所謂租金(金額是由他們隨意定的)。並迫令原告承擔所謂的改建費兩千多元(當時﹐可購普通民房300 平方米左右)。由於存在糾紛﹐投訴人的私房社會主義改造延遲到1959 年下半年。當時區房管局一姓錢的女幹部﹐竟無視投訴人的房產被侵權事實在前﹐房管局下發填表(改造)的日期在後這個基本事實﹐竟然確認並宣佈投訴人與富強廠之間是合法的租賃關係﹐令人哭笑不得。

社會主義改造法規規定﹐對改造對象應清產核資﹐在接收資產的同時應接受負債部份﹐但是房管局在實施改造後﹐竟然仍扣去投訴人本不應承擔的所謂房屋修理費2000 多元﹐依的是哪條法理﹖﹗而投訴人既非地主﹐杭州市城中也未實行土改﹐擁有1487.68m2 的產權人﹐卻連一丁點的自留房也未給予﹐這樣做又怎能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本人已年滿八旬﹐膝下無兒無女﹐無依無靠﹐收入微薄﹐遭遇如此﹐不知在有生之年能否有人為我伸張正義﹖﹗

(附件二)投訴經過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不少私房業主向有關部門投訴﹐其中已有人稍得退賠。自一九八七年以來﹐本人未曾中止過投訴﹐也曾向區法院﹑司法局以及幾處律師事務所咨詢求助﹐並曾向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二零零年時在延安路)求助﹐均被婉拒﹐理由不外乎兩點﹕

(1) 時效問題。(其實民法是一九八七年頒佈的﹐本人投訴也是從這一年開始的)
(2) 本案應屬於落實政策範圍。

然而﹐本人向有關部門投訴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1﹒第一次申訴﹐由市房管局私房處原處長章官麟接手﹐他竟然將報告壓下近六個年頭(1987——1993)。當本人無奈向市信訪局投訴時﹐信訪局一郭姓幹部竟將投訴信轉到章手中。自此以後﹐儘管在法定接待日﹐章不是託詞有事﹐就是拒不接見。甚至讓投訴人到他辦公室的抽屜裡去找報告。章公然稱﹐你去告好了﹐最後還不是到我手裡。然而﹐在他于1993 年退休前﹐竟然無視投訴報告的主要內容﹕1﹑非法侵權事實。2﹑非法擅自拆除並改建投訴人的私房。3﹑非法侵權人強行勒索投訴人2000 多元人民幣。章在未給于投訴人寸土片瓦自留房的前提下﹐竟然只批給30 平方米﹐請注意﹐這還僅僅是折價款。

2﹒無奈之下﹐在1993 年向人民日報社群工辦投訴﹐信件轉到市信訪辦時﹐市信訪辦負責同志指示本人向省信訪局投訴。省信訪局局長王加浩批轉省城建部門﹐由一姓錢的同志(系原市房管局私房處副處長)批轉給市房管局房產處一姓馮的女幹部。這位幹部竟然又壓下了一年多﹐先是諉稱未收到文件﹐迨1994 年時她卻又說我沒時間辦﹐我要退休了不管了。

3﹒在1997 年又向北京《民主與法治報》投訴﹐當該報記者來杭調查時﹐房管局竟以“已解決”掩飾過去。

4﹒到了2004 年元月﹐向杭州市茅市長(已調任副省長)申訴﹐但據說是接到了市長批示的房管局﹐卻依然是十幾年一貫制﹐由市批到區﹐區批到街道﹐轉了一圈﹐又回到了原處。當再向市長投訴時﹐無論是電子郵件﹐掛號信還是電話﹐均被市長助理代為拒絕﹐理由是此事已批示過﹐今後不再受理。這不得不令人懷疑﹐投訴材料是否真由市長親自過目了。

5﹒2004 年三月﹐正值全國人大開會之際﹐向溫家寶總理寫了申訴信。很可能是接到了總理或有關部門批示﹐杭州市房管局這一次居然主動發信﹐指示本人去檔案處查實原有私房面積的確實數據。由於1959 年社會主義改造後﹐該處改造面積一直不明確﹐市房管局的通知中為765.6 平方米﹐而在區房管局查詢為760.5平方米﹐而原私房處檔案為760 平方米﹐在檔案館邊副館長處告知為824.11 平方米。為了查實﹐本人連續三次在檔案館接待處復查﹐親自見到了1951 年8 月9 日的原始檔案﹐其確實數據應為1487.68 平方米﹐也僅僅只有最後這一個數字﹐才符合產權人擁有房產的實際情況。實有面積與改造面積之間七百多平方米的差異從何而來﹖令人不安。曾有案例﹕杭州市光復路12 號業主經投訴後獲得近280平方米退補費﹐但另有50 平方米的私房﹐竟有當時上城區葉德懷(後曾任副市長﹐已判刑)與原上城區副區長XXX通同作弊﹐租與另一私人﹐佔而不還。本人擔心檔案有可能被人偷改﹐並非杞人懮天。

6﹒為查實房產的確切數據﹐本人去市房管局時﹐起先受到了局紀律監察委員會黃書記的熱情接待﹐許諾一定幫助解決﹐後因本人堅持要求查清房產面積差異時﹐引起了黃書記的不滿。果然﹐一紙通知﹐聲稱“過去的處理並無不妥。”

7﹒最近﹐2004 年9 月上旬﹐給市紀委發了電子郵件﹐迄今未復。

由上述不難看出老百姓有冤時投訴之難。就在2004 年11 月5 日﹐浙江省電視臺“新聞觀察”節目播出﹕杭州市蕭山區一房產侵權案例﹐在茅市長已然作出書面批示的情況下﹐市房管局竟然仍頂着不辦。電視臺的記者無奈地說﹕受害人得到的是“紙上的權利”。真是現官不如現管﹔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在本地投訴無門的情況下﹐不得已只好再次向中央有關部門領導和新聞媒體求助。投訴人的要求並不高﹐只希望按中央和省﹑市文件(舉不勝舉)規定的政策妥善處理﹐給投訴人以一席棲身之地。但願憲法的光輝﹐最終也能照到杭州市房管局這塊土地上來。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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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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