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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問答(290)﹕領養可以發生在台灣或美國

【大紀元10月10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二百九十﹕在台灣出生長大的我﹐1998年嫁給美國公民﹐在2001年取得綠卡﹐目前(2005.6月)才提出申請公民. 我仍持台灣護照。我先生和我想領養我弟弟在台灣的10 歲小孩. 請問:該由誰提出申請較有效率? 又該如何著手?

解答﹕你或你和你先生一起領養都可以。你可以立刻在台灣領養他。如果小孩兒可以獲得旅遊簽証﹐他可以立刻來美國在你還在等待入籍時同你居住﹐然後﹐如果在台灣的領養手續較困難的話﹐你可以在美國領養他。有些州像佛州需要冗長又複雜的手續。

你需要有同你領養的兒子居住兩年期的要求﹐這兩年可以是在領養前或領養後﹐也可以在你成為公民前或公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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