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283) 同美國公民結婚後並不能申請社安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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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6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二百八十三﹕本人於今年三月初持B-2簽證入境美國, 在美期間與男友(美國公民)於七月份在Las Vegas結婚﹐準備申請我的社安卡和綠卡﹐但至今尚未收到公證的結婚證書所以未申請。 由於我的I-94 (入境卡)即將於09/03/2005 到期,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不至使我的簽證有問題? 另外, 我手邊有一份Certified Copy of Affidavit of Application for Marriage License 和 一份Certified Copy of Marriage License, 我可以用這二份資料申請社安卡和綠卡嗎?

解答﹕不能因為你結了婚就可以申請社安卡。你需要同 I-130/I-485 一起申請I-765, 打工許可卡(EAD)。當收到EAD後﹐你才可以申請社安卡。

每個州有不同格式的結婚證書。移民局所要看的是你完成了結婚儀式後, 由法官, 牧師, 或其他法律允許的人員簽字後, 在經政府註冊了的結婚證書。”結婚證書” 在每個州有它自己的英文的叫法。你的兩個文件從字面意思上看不象最終的”結婚證書”。

同美國公民結婚後申請綠卡, 不需要證明維持身份, 只需要證明合法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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