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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構採購身心障礙機構產品須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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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二日電)台灣內政部今天發布施行「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未來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等全年採購金額應達百分之五,否則將受罰。內政部並以身作則優先採購,希望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單位響應。

內政部表示,身心障礙者由於身、心遭受限制,較難在一般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所以多安置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接受職業陶冶或庇護性就業,但因他們生產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務難在市場競爭,為提供在機構或團體中的身心障礙者更多就業機會,政府應給予適當扶助和保障。

內政部表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明定:「機構或團體所生產之物品及其可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一百萬元)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應優先採購」。

內政部說,為落實母法的精神,服務辦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的機構團體,全年採購機構、團體所生產物品及服務總額應達百分之五,否則將受處罰,內政部將率先實施,並呼籲其他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單位響應。

另外,服務辦法也規定優先採購的招標及優先決標給機構或團體的方式,未來類似像庇護工場生產的麵包、餐點等產品,都可藉由優先採購方式,增加其銷售管道,達到保障機構和團體產品通路及承包服務的機會,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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