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暴富的神話

——江西鷹潭醫藥公司改制到底肥了誰?

大紀元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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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1日訊】 — 觀察員在江西採訪期間,瞭解到原鷹潭醫藥公司下屬企業貴溪製藥廠副廠長張曙明等吃回扣款問題已被貴溪市公安局立案查證屬實。早在2002年,貴溪市公安局曾給舉報人作出書面答覆:「林法太、張曙明確有偷稅和吃回扣款問題,由於當時上級領導指示精神,此案未能辦結」,在2002年8月12日貴溪市公安局向鷹潭市公安局調查情況匯報材料上,關於回扣款情況是這樣匯報的,「96年6月份開始,廠部推銷血康給浙江省醫藥科技公司的業務,由張曙明親自操作,截止到99年4月份,由張曙明和浙江省醫藥科技公司提出的回扣款共計672.8萬元,據張曙明自稱這些款被浙江醫藥科技公司拿走了。」在該情況匯報上還說明了辦案中止情況是後來根據上級有關領導關於「確保企業生產、銷售正常運轉,維護大局利益的指示精神」。據瞭解,由於此案中止,貴溪製藥廠相關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而該案舉報人被該廠領導作出開除工職處理。

據知情人講,1996年6月至1999年4月,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總經理兼貴溪製藥廠廠長吳朝陽,和該廠副廠長張曙明、藥品銷售員林發太在浙江杭州的銀行開設貨款結算賬號,並預留了吳朝陽和對方經辦人員的取款私人印章,672.8萬元是以現金的形式全部由張曙明、林發太提出。 觀察員就巨額回扣款查處等問題於6月14日來到貴溪市公安局採訪,由於負責人不在未能成行,6月15日觀察員電話採訪了貴溪市公安局局長,答覆說「該案正在辦理之中,對於一些具體的數字我不可能向新聞單位透露」。 該案從1999年就已經初步查證屬實,到現在歷時多年,仍沒有處理結果。而後來貴溪製藥廠上級單位鷹潭醫藥公司在改制過程中侵害公司職工合法利益,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嚴重,此時的鷹潭醫藥公司改制風波已鬧的沸沸揚揚,觀察員採訪發現,鷹潭醫藥公司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比貴溪製藥廠的回扣款問題更嚴重更複雜,其改制過程可謂迷霧重重。

(一)吳忠良在公司職代會上投下了反對票,導致了失去工作的命運,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在他的帶領下發出了《告原鷹潭醫藥公司職工書》

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所屬的原鷹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職工吳忠良,2003年,根據該公司文件「鷹藥辦字〔2003〕057號」文件精神,被聘任為上清藥品配送站負責人以及該配送站質量負責人,文件載明聘用期限為一年。然而,這個文件執行了不到一年,吳忠民不僅被撤銷了職務,還失去了工作的權利,並陷入了系列的官司之中。這一切,都源起於2004年度的公司職代會。

吳忠良向觀察員反映:在這次職代會上,作為18個職工代表之一的他對鷹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李忠堂操縱職代會提出了質疑、對職工代表的有效性提出了異議,但是,沒有被職代會所採納。無奈之下,吳忠良投下了這次職代會上唯一的一張反對票。

經觀察員調查瞭解,這次職代會,是關係到企業發展以及每一個職工命運、前途等問題的會議,在這次職代會上,要求職工代表討論通過的僅有一個議題:《原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職工安置方案(草案)》。參與討論的18個代表,在此之前十年內沒有進行調整更換過。國務院發佈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據此,吳忠良對職工代表的身份提出異議,但最後還是通過了所謂的《原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職工安置方案(草案)》。 也是到了這個時候,該單位大部份員工才瞭解到企業已經於2002年12月份開始進行了改制。而企業的這一重大決策竟然沒有通過公司職代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02年6月3日發出的《關於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通知》明確要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企業都要實行廠務公開。」《通知》中「廠務公開的主要內容」部份第一條就規定了廠務公開的內容包括「企業重大決策問題。主要包括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企業改革、改制方案,兼併、破產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項。」同時,在通知中還明確了「廠務公開的主要載體是職工代表大會。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落實職代會的各項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九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2002年底開始改制的原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的領導們顯然「忽視」了國家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瞭解真相的員工在吳忠民等人的帶領下,發出了《告原鷹潭醫藥公司職工書》,提出了包括職代會合法性、企業改革改制的暗箱操作、欠交養老保險、無視職工權益等四點質疑,呼籲「不同意公司的《職工安置方案》的員工簽名」。在這份呼籲書上,共計有44名員工簽了名。然而,公司對職工的呼籲置之不理,同時積極做這些職工的分化瓦解工作。到觀察員前往調查瞭解時止,仍然在堅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員工已經為數不多。

(二)所謂的改制是把資產放在一個公司,把職工放在另一個公司,通過「一女兩嫁」,甩掉了包袱(職工),侵吞了國有資產。

據職工反映,早在2002年12月原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整體改制為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的一切資產、債務、人員都由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承繼,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是吳朝陽。據瞭解這次改制是在職工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的。然而到了2004年8月,原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又要整體改制為鷹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改制後鷹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將成為李忠堂的私人公司。為甚麼兩年前已經改制完的企業,在兩年後還是原來的企業又要進行一次改制呢?這不是典型的「一女兩嫁」嗎?這裡面隱藏著甚麼秘密?觀察員展開了詳細調查。

觀察員調查發現,鷹潭市醫藥公司在2002年12月份的第一次改制,是由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承繼了鷹潭市醫藥公司的全部資產,但實際上公司職工沒有被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接納,也就是說這次改制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只要了鷹潭市醫藥公司的資產,沒有安置其職工。

據調查,2002年3月,原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更名為「江西天獅中藥集團公司鷹潭醫藥公司」,2002年11月12日又將「江西天獅中藥集團公司鷹潭醫藥公司」變更為「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2003年1月28日又將「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變更為「鷹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註冊資金200萬元(其中天施康入股81%,經理李忠堂個人入股19%)。 原江西省鷹潭醫藥公司已被撤銷,根據有關規定應與職工重新簽定勞動合同關係的是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現在的鷹潭醫藥有限公司。但鷹潭醫藥有限公司公然要求職工簽署《解聘合同》,並下發《通知》威脅、恐嚇職工,「不簽《解聘合同》者下崗、待崗或成為臨時工」,想逼職工「就範」,想盡早使這種違法行徑成為事實上的「合法化」。 顯然,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管理層為侵佔國有資產,對該公司實施了兩次改制。觀察員於6月15日來到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原鷹潭市醫藥公司),想就鷹潭市醫藥公司兩次改制問題採訪公司有關領導,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李建明告訴觀察員說,2002年12月,當時改制形式上是把鷹潭市醫藥公司全部資產全部放在一塊,重新組建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當時由於時間問題人員沒有安置,後來又把原鷹潭市醫藥公司職工安置到鷹潭醫藥有限公司中。觀察員提出要採訪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朝陽時,該辦公室主任以吳總不在為由,拒絕了觀察員的採訪要求。

(三)鷹潭市醫藥公司的全部資產都在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中,吳朝陽他們僅從天施康中藥公司拿出一小部份資產重新註冊了鷹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由這個公司來安置鷹潭市醫藥公司的職工,但此時的鷹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成為李忠堂的私人公司。 在成立江西天獅中藥集團有限公司之前,鷹潭市區醫藥的經營都是以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名義經營的,成立江西天獅中藥集團有限公司之後,原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本級更名為江西天獅中藥集團有限公司鷹潭醫藥公司,之後又重新更名為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成立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之後,原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本級應更名為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鷹潭醫藥公司,但它沒這樣做,而是於2003年1月28日重新註冊了一個新公司——鷹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鷹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金200萬元,其中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出資162萬元,占81%,李忠堂出資38萬元現金,占19%,鷹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由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吳朝陽兼任經理,李忠堂任副經理,主持工作。 據瞭解原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應為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而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拿出了原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資產中的一小部份和李忠堂合資入股,從這個意義上講,鷹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並未全部繼承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的全部資產,企業性質已經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以後,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吳朝陽一直在鷹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金上和法人代表的變更上作文章,2004年7月27日,吳朝陽等人引入廣東人入股(其成為最大股東),完成了由國有控股向非國有控股的轉化,鷹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正式變更為李忠堂。

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在沒有經過職代會和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的前提下,將鷹潭市醫藥公司又改制為鷹潭醫藥有限公司一個私人公司,其改制後的公司股東情況不向職工公佈,只知道一個「廣東人」是改制後的鷹潭醫藥公司的大股東,奇怪的是職工從未見過這個「廣東人」在鷹潭醫藥公司上過一天班、露過一次面。

根據《關於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通知》(中辦發[2002]13號)的文件規定,「職代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決定權和否決權,既未公開又未經職代會通過的有關決定視為無效」。2004年鷹潭市醫藥公司通過的《安置方案》是無效的決議。2004年5月31日的國資改組[2004]403號的文件上明確規定了「企業重組、改制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方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其中包括職工安置方案審議通過情況)的情況」,由此看出,企業改制方案包括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不能替代企業改制方案。鷹潭市醫藥公司的改制自始至終都沒有公開企業改制方案,更沒有經職代會審議通過。

(四)職工的安置是與一個私人公司簽定協議;經省醫藥公司批准,職工應當得到正常晉級的工資,不發給職工;應足額交納的職工養老保險金不足額交納,公司領導卻一夜暴富 在2002年的企業改制中,只是把鷹潭市醫藥公司的全部資產放到了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並沒有得到重新安置,2004年,為安置鷹潭市醫藥公司的職工,由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牽頭成立了鷹潭市醫藥有限公司,用來安置鷹潭市醫藥公司的職工。據觀察員調查,職工要想繼續工作,就必須與鷹潭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簽定勞動合同,而不是與鷹潭市醫藥公司全部資產的承繼者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簽定。同時職工還必須與鷹潭市醫藥有限責任公司簽定一份關於職工與鷹潭市醫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書。 另據公司知情人講,2002年12月鷹潭市醫藥公司在改制時,核銷掉應收的不良資產1800多萬元,但這1800多萬已核銷掉的應收款卻成為鷹潭市醫藥有限公司的小金庫,到目前這1800多萬元核銷款到底又收回了多少,流向哪裏?無人得知。

據職工反映:2004年11月,我們瞭解到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和原江西省鷹潭市醫藥公司均沒有按照我們實際工資為基數,足額繳納我們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且欠繳的比例和數額較大,欠繳職工養老保險金長達十年之久,欠繳職工養老保險金在1000萬元以上。我們多次向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領導管理層反映,要求儘快補齊欠繳基本養老保險金,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但都遭到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領導管理層拒絕。 職工還反映:1999年至2002年工資發放情況,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不提供明細表,我們去代發工資的銀行查詢本人工資發放情況,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串通銀行不讓我們去查詢, 1999年至2001年經省醫藥公司批准,職工應當得到正常晉級的工資,但吳朝陽不發給職工,侵犯了職工權益,而其卻一直在拿高額工資及獎金,得到的股份還要分紅。

觀察員從《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情況一覽表》看到,吳朝陽,投資金額是234.39萬元,持股數量是180.3萬股;舒昌柏,投資金額是144.61萬元,持股數量是111.2384615萬股。據職工反映,江西天施康中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情況從未向職工公開公佈過,也不知道吳朝陽等人的股份是否通過職代會審議,更不知道這些股份是如何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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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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