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中國「違憲審查第一案」的內幕

誰在違憲?什么是真正意義上的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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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辛菲採訪報導) 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負責人陳樹慶先生法律職業資格證行政許可一案二審即將於本月14日開庭,此案引起廣泛關注。

陳樹慶日前接受大紀元採訪時指出,本案表面上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行政許可第一案,實質上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關對公民進行違憲行政審查的第一案。

陳樹慶是杭州大學理學碩士,曾參加1986、1989學生運動,中國民主黨全國籌委會負責人,現為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委會常務工作組成員之一。

事件經過

去年7月19日,陳樹慶向杭州市司法局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8月中旬,取得准考證。9月18、19日參加考試,取得律師職業合格成績。12月21日,向杭州市司法局提出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浙江省司法廳今年1月31日作出了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理由是陳樹慶不擁護國家憲法。

陳樹慶不服,於6月20日提起上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於7月25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8月28日作出了一審行政判決書,維持被告浙江省司法廳於1月31日作出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該判決書於9月19日開庭宣判時送達陳樹慶。

陳樹慶不服一審判決,於9月30日通過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上訴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法院受理後,於11月8日傳票通知本案於11月14日上午9時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5號法庭進行二審開庭。

違憲審查第一案

陳樹慶指出,本案表面上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行政許可第一案,實質上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關對公民進行違憲行政審查的第一案。

他說,從世界各國的憲政史看,憲法最初源於英國(當然第一部成文憲法是《美國憲法》),目的是為了限制國王的權力保障民眾的權利。近代和現代世界各民主國家的違憲審查案,都是司法機關針對國家領導人或國家機關的違憲行為作出。

他接著說,據我從網上檢索,本案可能是我國第一例違憲審查的案子,竟然是一個行政機關作出(違憲審查的權力主體不適格),通過違憲審查用來剝奪一個公民應有的謀生資格和權利。這不僅是對我國現行憲法的褻瀆,也簡直是拿中國法制史開了一個大玩笑。

他同時指出,但本案有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違憲審查第一案,即對立法或行政違憲行為的司法審查,因為他在上訴狀中要求二審法院對浙江省司法廳的行政行為進行違憲的司法審查。

誰在違憲?何為違憲審查?

誰在違憲?什么是真正意義上的违宪审查?

陳樹慶認為,第一,一個真正的共和國及其憲法必須遵循三項基本原則,即:主權在民,公民權利平等,依法治國。任何與此三項原則相牴觸的其它所謂原則、法律、法條或行為,一旦凌駕於該三項原則之上,陰謀將國家實質上變成一小部份掌握公共權力的集團或個人壟斷甚至私有,就是將真共和國顛覆成假共和國、將真憲法篡改成了偽憲法。

任何人,要真正擁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不得謀取凌駕於法律和人民自由選舉權以上的特權;要真正護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必須與那些違背「主權在民,公民權利平等,依法治國」的行為作堅決的鬥爭。

浙江省司法廳將我追求民主與法治、為實現共和國與憲法真實性的行為,說成是不擁護憲法的證據,豈非荒唐?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憲法的解釋權專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就是說其他任何人包括國家機關都可以有自己對憲法的認識並根據這種認識加以遵守,嚴格意義上講就是不能將自己對憲法的「認識」變成可以對他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憲法解釋」,浙江省司法廳的行為本身就是僭越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法解釋權而違憲。

國家機關應該模範帶頭遵守憲法,浙江省司法廳用自己的違憲行為來認定陳樹慶違憲,在邏輯上是個悖論而應歸於無效。

一審庭審紀實

陳樹慶(以下簡稱原告) , 浙江省司法廳(以下簡稱被告)

在7月25日的不公開庭審中,原告問被告: 「在不予我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行政決定中,說我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三條的有關規定」,「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五)品行良好。」,「我到底不符合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必須詳細說明與確定」。

被告稱:「不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原告又問:「難道說我不擁護《憲法》不成?」

被告回答:「是的」。

原告說「上述文章的哪些內容或哪句話說是不擁護憲法,請被告指出來」。

被告沒有應原告的要求指出,而是說「原告陳樹慶自1998年來,積極參加中國民主黨的活動,並在境外敵對網站發表敵對言論,反對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被告浙江省司法廳不予原告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審判長問「原告請回答,被告所言你積極參與民主黨的活動是否屬實?」

原告回答「屬實!」,並說,「中國民主黨的目標是為了推動中國民主與法治的進程,是為了監督政府和制約執政黨,為了保障人權,並不違反憲法。」,「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政黨的執政權也是如此,所以必須有其他獨立敢言而並非作秀的政黨來進行有效制約。我既然參加民主黨活動,對政府和共產黨進行監視和批評,屬於應有之義」。

原告繼續說「政黨正式成立的標誌可以是召開黨的一大,中國共產黨自己將七月一日作為正式成立或誕生之日就是如此。」,「中國現在還沒有政黨法,如果有了政黨法,政黨正式成立的標誌是經依法註冊登記。從法律角度講,如果將民主黨當未經在政府部門登記註冊,就說成是非法的,那麼共產黨也沒有在政府部門正式登記註冊,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就等於是說共產黨也是非法了嗎?中國民主黨在促進政黨法的產生和登記註冊上,過去的努力還沒有完成與實現,以後還將繼續努力下去」。

「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中國民主黨的活動至少民主黨在浙江還仍舊處於籌備階段而不能算正式成立。更何況無論是明確『中國民主黨是非法』還是『不許中國民主黨人取得法律職業資格』都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有,請被告當庭拿出來,是甚麼法律?哪條、哪款?」

被告沉默不答,也拿不出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得向籌組或參加中國民主黨的公民頒發法律執業資格證書」這樣內容的法律及其它規範性文件。

原告質問被告「敵對網站?該網站怎樣敵對啦?到底與誰敵對?我從來沒有看到該網站發表聲明說要與中國人民為敵!法律就『敵對網站』是如何定義的?怎樣把法律定義與事實聯繫在一起?請被告在法庭上指出!」

原告並再一次強調「你應該就你們提供的證據指出原告的哪句話或哪段話說明原告不擁護憲法,為甚麼說在那幾個聲明上簽字是不擁護憲法的?」

被告無言以對。此後,被告除了重複《答辯狀》和前面已經作出的辯稱,沒有任何新的說辭。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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