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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交委會:國道電收法未過前 不得直銷OBU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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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一日電)國道電子收費預定明年元月上路,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通過主決議,要求國道電子收費的主辦機關,應儘速訂定國道電子收費法規範政府、承包商及用戶三方責任和義務,立法未通過前,不得有違反公平交易法、進行國道電子收費車上機 (OBU)商業直銷行為。

交通委員會也通過另一主決議,國道高速公路局對遠東電子收費股份有限公司未達契約的裝設率,高公局應依契約,對遠通電收未在限期內改善時,按日連續處罰,如處罰後仍未改善,應依規定終止契約。

交通委員會也初審通過,交通部觀光發展基金業務收入增加新台幣兩億元,共編列二十六億四千一百四十八萬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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