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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員擅改罰單 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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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土城報導〕前蘆洲監理站李姓女約僱辦事員2年前起,利用辦理交通違規罰鍰及申訴等業務機會,擅自變更民眾繳費紀錄或電腦資料,侵占公款4萬6000元,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

板橋地院法官表示,李女並無「整批銷案」權責,竟以偽造公文書和變造公文書方式,利用繳款人未取回繳款收據,並擅自註記「條款誤植」、「誤作廢」、「不願繳納」或「作廢」,事後又在監理站電腦的「繳款資料」部份,變造「作廢條款誤植」、「作廢誤作廢」及「作廢不願繳納」等電腦繳費紀錄。

院方表示,部分民眾繳交罰款後,事後又到監理所辦理車籍資料過戶時,才發現仍有罰單未繳,經監理單位內部清查後,發現李女涉有重嫌,李女見紙包不住火,才主動向台北縣調站坦承犯案,並已偽造7人繳費資料。判決書指出,李女連續多次侵占公有財物及偽造文書,但考量犯後態度良好,且已歸還侵占金額,准予酌情減刑,以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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