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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最高法院判決政府減少社福支出不違法

2005-12-13 20:03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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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一峰特拉維夫十三日專電)以色列最高法院昨天以六票對一票的決定,認同以色列政府減少社會福利支出的決定並未違反尊嚴生活法;但最高法院判決同時也指出,若社會福利支出的減少確實造成人民無法有尊嚴地生活,受害者可以舉實例,向法院控告政府。

以色列在一九九二年的基本法中規定,以色列人擁有自由與尊嚴地生活,是以色列人的基本權利;而政府必需讓窮人能夠有一個安全網來確保所有的以色列人擁有基本的物資供他們生活所需。

基於以色列政府在二00三年削減社會福利支出,讓退休人員所得的養老金減少,以色列的一個民間團體向最高法院提出政府刪減社會福利支出,造成弱勢族群無法尊嚴地生活,以色列政府違反了基本法的規定之訴。

以色列最高法院昨天的判決指出,由於控訴一方並未明確地指出,社會福利與養老金刪減確實造成倚靠社會福利與養老金生活者無法尊嚴地生活的例證,只是廣泛地指控政府不應刪減養老金與社會福利支出,所以最高法院依法理判決政府有權刪減相關支出的決定。

最高法院院長巴拉克在判決書中指出,政府有權決定刪減社會福利與養老金支出;但同時政府也有義務確保所有以色列人最起碼的安全網,讓所有以色列人都可以有基本的食物與水,讓以色列人可以尊嚴地生活;若政府的刪減養老金與社會福利支出確實影響到以色列人無法尊嚴地生活,受害者可以拿出確實地收支報告,控告以色列政府,最高法院也會依每一案例予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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