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位北京律師 提供法律援助

關於願為河南商水暴力越獄案的被告人 提供法律援助的共同聲明

徐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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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訊】[按]按刑法,越獄罪只判幾年徒刑。但是,在中國大陸,由於在押犯失去公民權利,監獄當局為了便於管理,越獄犯往往大量被判處死刑。本人第二次入獄,先在勞改隊服刑,後轉到江蘇省第二監獄(鎮江)服刑,從1983年「嚴打」開始,到1991年我刑滿出獄,二監幾乎所有越獄犯人都被判處死刑。我親眼看到的就有五、六個。這些犯人。不管是否越獄成功,被抓回來,先交給武警痛打,有的被打得遍體鱗傷。然後,用各種罪名將他們判處死刑。其中有的見到我,希望我今後出獄,為他們鳴冤。我們希望中國公眾和國際社會嚴肅關注此事,維護那些比一般人,一般犯人更加處於不利地位,因而求告無門的這些人的人權。即使他們有罪,也必須給與公正有效的辯護、公正的審判和公正的判決。

——徐水良 2005-12-30日

我們16位北京律師近日得知:2005年12月23日下午,河南商水暴力越獄案的六位被告人經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全部判為死刑,我們深表震驚。

一、綜合相關主流網路、媒體的報導,我們瞭解到以下事實:

報導之一:檢方公訴意見稱:「2005年6月中旬,在押犯周留冰(又名周留兵)被轉到商水縣看守所13號監獄後,先後聯繫同一個監室的在押人員康玉周、白二輝、劉銀川、曾四群、楊安民,策劃越獄。他們試圖通過挖洞等方式越獄,但均告失敗。今年8月15日,6人商議後決定再次越獄。當天下午,他們在監獄內天井的東南角懸掛起床單,以掩蓋他們在監室內的活動。次日淩晨1時左右,白二輝用自製工具將監室內門打開,周留冰把室內照明燈熄滅,其他人員隨即衝進值班室,把看守所的兩位民警打傷並捆綁起來。隨後,他們找到鑰匙打開監區大門和看守所大門逃離。逃跑途中,幾人先是將另外一名民警打傷,又挾持了一名民警。出看守所後,6人四散逃竄」。

報導之二:周留冰、康玉周等39名被告人中,除了上述6名暴力越獄逃犯外,還有與6名越獄逃犯分別結夥作案的其他33名被告人,他們分別涉嫌綁架、搶劫、窩藏贓物等犯罪。據悉,這是周口市中級法院成立以來所審理的刑事案件中犯罪性質最嚴重、被告人數最多、犯罪起數最多、庭審時間最長的案件。

報導之三:商水縣「8•16」暴動越獄案12月23日下午一審宣判,周留冰、康玉周、白二輝、劉銀川、曾四群、楊安民6人被判處死刑。同案受審的另外33人因犯綁架罪、搶劫罪等,有8人被判處死刑,3人被判處死緩;3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報導之四:宣判後的新聞發佈會上,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張明山說,一審終結,實現了依法「從重從快從嚴」的預期目標。

二、如果上述相關報導屬實,我們12位元律師對該案大體形成以下六點認同:1、商水縣公安看守所由於設施簡陋、管理疏忽,給六被告人創造了一次又一次的可趁之機,如果戒備森嚴、監管到位,完全可以杜絕所有犯罪嫌疑人的非法之想;2、六被告人逃跑過程中所採取的暴力手段還是有相當的節制,並非窮兇極惡,十惡不赦;3、暴力越獄罪本身就是性質嚴重的犯罪,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對暴力越獄罪沒有規定所謂從重、從嚴原則,強調所謂實現了從重、從嚴的預期目標是法治的悖論;4、39個被告人如果不是共同犯罪,也不屬於同一犯罪集團,這種追求轟動效應的「一鍋審」,有背程式正義之嫌;5、對六被告人不分主從、輕重一概處以同一量刑幅度的刑罰顯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6、六個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是否達到罪大惡極的程度尚存疑問,六個人頭全部落地,顯然刑罰過於嚴厲。

三、23日的宣判對六被告人及其家屬而言,必定是你們有生以來最悲哀、暗淡的日子,聖誕和新年的喜慶氣氛在你們的心中已經蕩然無存。鑒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治國」已經莊嚴入憲,也基於最起碼的人道關懷,我們16位律師深刻體認到:生命權是第一人權,鮮活生命的逝去將徹底的無法挽回,因此我們一致共同聲明:願意為六名被告人周留冰、康玉周、白二輝、劉銀川、曾四群、楊安民提供二審上訴的法律援助。被告人的家屬可以與我們以下16位律師聯繫。

李方平律師(北京中業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901360413、
13601162974、電子郵箱:simon2974@sohu.com)
魏汝久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901098010)
楊學林律師(北京首信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901241513)
李克昌律師(北京逢時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901317255)
張文凱律師(北京泰福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801263444)
張立輝律師(星韻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聯繫電話:13911696311)
李望律師(北京華風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401193885)
畢文強律師(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693251709)
楊在明律師(北京漢卓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010-86009518)
萬大強律師(北京逢時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511066824)
何忠義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911112807)
王金龍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718501028)
江天勇律師(北京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001010856)
張雷律師(北京齊致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501100664)
楊濤律師(北京京頤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391660868)
余得和律師(北京合通律師事務所,聯繫電話:13011885686)
2005年12月29日

轉自《網路文摘》(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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