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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要點

2005-02-16 09:25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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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十五日美聯電)一九九七年由世界各國達成,目標放在遏止全球氣候暖化的京都議定書,於台灣時間十六日正式生效。京都議定書要點如下:

●廢氣排放控制

控制以下六種廢氣的排放量: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笑氣)、氫碳氟化合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

●目標

以一九九0年數字為基準,對三十五個工業國家指定數據目標與廢氣排放限制,要求限期達成。

●交易

允許三十五個工業國家的廢氣排放量「交易」,擁有廢氣排放「餘額」的工廠,得以餘額和超過排放限制的工廠進行交易。

●聯合作業

允許各國在三十五個工業國中的其他國家協助發展減少廢氣排放計劃,提供協助國家將可得到「優惠」。

●環境淨化發展機制

以相同的作法,對向開發中國家、其他參與京都議定書國家提供降低廢氣排放協助者給予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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