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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違反傳銷管理辦法 公平會罰30萬元

2005-03-27 21:32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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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七日電)台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天河國際開發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主要營業所、增加營業處所及變更負責人營利事業登記等事項,未依法定期限報備,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天河國際開發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主要營業所、增加營業處所及變更負責人等營利事業登記事項,未依法向公平會報備。

另外,天河與參加人締結的書面參加契約,未依規定載明法定事項,也未在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違反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指出,經審酌違法行為動機、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持續期間、營業情形及配合調查態度等,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第3項及第41條前段規定處分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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