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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需補稅3000萬 張惠妹稱無逃漏稅已提出訴案

2005-03-07 12:24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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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訊】(據中華網3月7日報導)藝人張惠妹被島內財政部門要求補繳2000年度高達新台幣3000萬元的稅款,使她成為近年來單次被台當局下令補稅額最高的演藝界人士。

  據臺灣媒體報導,張惠妹當年在豐華唱片公司時,在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海外演唱會的巨額所得,但財政部門卻認定這筆收入應屬“薪資所得”,因此要求她補稅。

  財政部門稱,張惠妹主動申報,只是申報方式與財政部門的看法不同,不算“逃漏稅”,只是單純的補稅案。

  此外,島內財政部門前陣子曾要求一名“本土天後”藝人補稅,江蕙和蔡琴等藝人謠傳被點名,引起她們不滿,也鬧得滿城風雨。這名藝人稍後被證實是張惠妹。

  而張惠妹稍早向臺北市稅務部門提出復查,主張演唱會是由她個人承擔,演唱酬勞是與經紀人公司“拆賬”,她也須負擔演唱會成敗,並非向經紀人公司領取的“薪資”,因此屬於“執行業務所得”。

  目前正在美國波士頓遊學的張惠妹通過在台友人證實確有此事,強調認定納稅性質有差異,絕不是逃漏稅。她並委託律師向財政部門提出訴願,全案尚在審理中。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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