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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實地考察中國人權 報告摘要

聯合國:中國剝奪精神病人的自由

2005-04-24 12:29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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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訊】(“法輪功人權 ”報導 )
(七)剝奪精神病人的自由

工作組特別關切地審查了剝奪精神病人或殘疾人自由的案件。由于這种特別關切,工作組便利用訪問中國的机會了解了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和做法。目前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如下。

國家一級沒有統一的立法對強制收容于精神病院做出規定。一些省和自治區制定了一些規定,但各省之間的規定不盡相同,缺乏一致性。

對于違背病人意志將其收容于精神病院從而剝奪其自由以及將其釋放与否而言,其決定權似乎掌握在精神病院聘用的精神病醫生手中。不存在一個獨立的外部机构對這种決定提出异議的真正渠道。

對于心智下降或由于其精神狀態而不須負責任的犯罪人來說,公安机關(內務部)在全國范圍內開設了約23 家精神病院。在案件送交法院之前,是把犯罪嫌疑人送到這些机构還是釋放他們,完全由公安局做出決定,病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濟手段。

工作組認為,中國關于把精神病人收容于精神病院而不允許离開的制度應該看作是一种剝奪自由,因為這一制度缺乏防止任意性和濫用的必要保障。之所以一直有人針對中國政府提出批評,稱其精神病院是用來威脅和懲罰不同政見者的,其原因之一就是缺乏透明度。工作組認為,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標准對有關剝奪所謂的精神病人自由的法律和做法進行審查,是符合中國政府的最大利益的。上文已強調指出,國際法要求出于任何原因包括健康原因而被剝奪自由的任何人都可以在法院對拘留的合法性提出异議。

工作組訪問團了解到,有關精神病的法律草案在這一方面的規定令人。該法律如獲得通過,將對全國范圍內違背精神病人意志將其送進精神病院的做法做出統一的規定。此外,由于被怀疑得了精神病而住院的病人必須立即由兩名精神病醫生進行檢查。只有在兩名醫生都認為把該病人送進精神病院不僅絕對有必要而且符合病人或社會利益的情況下,才可以做出強制收容和治療的決定。在被收容之后,合格的精神病醫生應該定期評估病人的精神狀況,如果其精神狀況不需要進一步的治療,或不必繼續留在精神病院,應立即讓病人出院。

工作組認為,通過新的關于精神病的法律將是向前邁進的一個步驟。然而,就剝奪病人自由的合法性而言,如果病人要求對此進行司法審查,就應該進行這种審查。

(待續)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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