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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实地考察中国人权 报告摘要

联合国:中国剥夺精神病人的自由

2005-04-24 12:29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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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讯】(“法轮功人权 ”报导 )
(七)剥夺精神病人的自由

工作组特别关切地审查了剥夺精神病人或残疾人自由的案件。由于这种特别关切,工作组便利用访问中国的机会了解了这一方面的法律制度和做法。目前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如下。

国家一级没有统一的立法对强制收容于精神病院做出规定。一些省和自治区制定了一些规定,但各省之间的规定不尽相同,缺乏一致性。

对于违背病人意志将其收容于精神病院从而剥夺其自由以及将其释放与否而言,其决定权似乎掌握在精神病院聘用的精神病医生手中。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外部机构对这种决定提出异议的真正渠道。

对于心智下降或由于其精神状态而不须负责任的犯罪人来说,公安机关(内务部)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约23 家精神病院。在案件送交法院之前,是把犯罪嫌疑人送到这些机构还是释放他们,完全由公安局做出决定,病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手段。

工作组认为,中国关于把精神病人收容于精神病院而不允许离开的制度应该看作是一种剥夺自由,因为这一制度缺乏防止任意性和滥用的必要保障。之所以一直有人针对中国政府提出批评,称其精神病院是用来威胁和惩罚不同政见者的,其原因之一就是缺乏透明度。工作组认为,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标准对有关剥夺所谓的精神病人自由的法律和做法进行审查,是符合中国政府的最大利益的。上文已强调指出,国际法要求出于任何原因包括健康原因而被剥夺自由的任何人都可以在法院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工作组访问团了解到,有关精神病的法律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令人。该法律如获得通过,将对全国范围内违背精神病人意志将其送进精神病院的做法做出统一的规定。此外,由于被怀疑得了精神病而住院的病人必须立即由两名精神病医生进行检查。只有在两名医生都认为把该病人送进精神病院不仅绝对有必要而且符合病人或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做出强制收容和治疗的决定。在被收容之后,合格的精神病医生应该定期评估病人的精神状况,如果其精神状况不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或不必继续留在精神病院,应立即让病人出院。

工作组认为,通过新的关于精神病的法律将是向前迈进的一个步骤。然而,就剥夺病人自由的合法性而言,如果病人要求对此进行司法审查,就应该进行这种审查。

(待续)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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