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名舉報 五年未有窮期

--天津塘沽侯桂秋講述坎坷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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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3日訊】(《中國輿論監督網》李新德報導)天津市中新藥業塘沽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新塘沽分公司]財務科的會計侯桂秋從五年前就開始用實名舉報公司副經理、財務科長兼主管會計李偉源的貪污問題,雖然她向檢察機關提供了大量的會計傳票明細及賬本等証據,但李偉源在不但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在“嚴重違反了會計法有關規定”的 情況下“火線”入了黨。

2005年的五一前夕,記者來到了天津採訪,侯桂秋向記者講述了自己舉報的艱難歷程……

一、 實名舉報

侯桂秋從2000年元月份開始,用實名先後向天津市三級檢察機關舉報了李偉源,此人身兼多職,既是主管財務的副經理,還是財務科長主管會計,另外還管著本公司下屬企業的審計。由於中新塘沽分公司行政管理上的混亂,使大權在握的李偉源有機可乘,她利用職務之便先後貪污公款180萬元,向本地區的有關領導行賄120萬元、私開發票70萬元報銷後,用該款在天津市開發區購買商品房,另外在中新塘沽分公司下屬企業健民大藥房的裝修期間,收受常泰公司裝修隊的好處費20萬元。公司還私設小金庫800多萬元,李偉源可以自行支配,她不管什麼時間用錢,也不管什麼項目隨時隨地將錢取走,僅在2000年的一年當中,購買購物卡一項就高達150多萬元。

侯桂秋告訴記者:她的舉報曾一度引起了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的重視,辦案人員李華、宋利、安英輝出於職業的本能,在認真調查李偉源涉嫌貪污一案期間,於2000年5月11日通知我到檢察院配合他們調查,經過仔細認真的翻閱會計傳票,當他們發現李偉源在私開發票套取現金一項的累計金額就高達100多萬元時,辦案人員李華震驚對我和在場的其他辦案人員說:“看來李偉源的問題非常嚴重,她膽子真大,夠殺頭的了,看來她不想活了”,並對我說:“此案屬案情重大,你要小心,回去後不要對任何人講查帳的經過,要注意安全”!


二、舉報遇挫

“2001年6月5日,李偉源在天津市塘沽區華膳酒樓宴請了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和本區政府的副區長王殿起。” 中新塘沽分公司一位不願披露姓名的工作人員在接受採訪時告訴記者。


“正是在這次宴請之後,事情發生了徹底的變化。”侯桂秋氣憤的告訴記者。

天津市檢察院不久就下達了[2001]津檢控申復字第17號“刑事復查決定書”,維持了市檢察院二分院不立案的決定。


與此同時,李偉源在侯桂秋不斷的舉報中“火線”入黨。

侯桂秋氣憤的對記者說﹔李偉源剛入黨,就在大庭廣眾之下恬不知恥地說:“我想什麼時間入黨就什麼時間入黨,想什麼時間去政協[指去當政協委員]就什麼時間去政協,申請不申請管個屁用,隻要我有錢,連鬼都替我辦事”。擺平檢察院易如反掌。

“我記得2000年8月14日上午,天津市檢察院二分院反貪局安英輝答應給我一個結論,安處長拿出幾十張復印好的塘沽渤海度假村的發票底聯,發票上填寫的品名都是打保齡球”。侯桂秋說:這些發票復印件和原始發票不一樣,都是偽造的。安處長對侯桂秋說:我們是從你們單位原始發票上復印的。侯桂秋說:既然是單位原始發票復印的,那你就把原始發票拿出來,我們核對一下行嗎?如果有一張和原始發票內容是一致的話,我從此以後再也不舉報了。

侯桂秋用請求的口氣對安處長說:原始發票現在還在你們二分院李華的辦公室裡,拿出來核對吧。安說,先讓李華開會去,等開完會回來再核對。

次日,當侯桂秋又來要求核對,安說李華不在,核對不了。

8月22日,侯桂秋再次去問安處長核對發票的事情。安處長告訴侯桂秋說,原始發票已經送回你們單位了。當侯桂秋氣憤的質問時,安回答說,原始發票在檢察院不能放的時間太長。

二 檢察建議

2005年5月9日,記者來到天津市檢察院二分院『以下簡稱二分院』,反貪局預防職務犯罪處處長安英輝接待了記者,他向記者講述了李偉源一案的查處經過…..


我們經過了認真的調查,對侯桂秋提供的証據進行了核實後發現,部分發票的“大頭小尾”問題是因為開票單位為了少交稅,但我們的確也查出了幾筆“大頭小尾”的發票是中新塘沽分公司李偉源填寫的,後來他們單位出具了証明說,這是為了出帳的需要進行處理的,而且公司都知道這事。關於渤海度假村的餐費和會議費一事,有許多發票的確是李偉源自己填寫的,但他們單位也為此出具了証明,說是因為上級單位在塘沽區開會,費用要他們中新塘沽分公司報銷,所以就不能認定是李偉源貪污了這些款項,當然,中新塘沽分公司的財務管理比較混亂,存在著大量的假發票入帳的問題,最後我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並將不立案的原因向上級主管單位作了說明,同時還給 中新塘沽分公司下發了《檢察建議書》。

記者還看到了二分院反貪局的一份情況說明:2000年4月初,中新塘沽分公司原會計侯桂秋向塘沽區舉報副經理李偉源以開假發票套取現金的方式貪污公款的問題,我局非常重重視這一線索,派偵查一處一名副處長和兩名辦案人於2000年4月4日到舉報人侯桂秋家中了解情況,迅速制定初查計劃,並於同年4月11日調取中新塘沽分公司財務有關帳目及記帳憑証。6月15日詢問了有關涉嫌人員,並在詢問後調取了大量的書証及相關的証人証言,於2001年1月2日初查終結,決定不予立案。針對該公司財務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向中藥集團通報情況,並發檢察建議,特別強調向舉報人侯桂秋反饋並做好工作。


2001年1月5日,二分院下發的檢察建議書內容為:中新塘沽分公司,我院根據舉報查辦你公司有關人員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時,發現你公司財務有大量假發票入帳的情況,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希望你公司認真進行一次財務檢查,嚴格財務管理制度,堵塞漏洞,並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函告我院。

四、並非結局

李偉源在渤海度假村私填發票12萬多元是不是用於上級公司的會議的開支?

記者就這個問題採訪了該公司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知情者,他告訴記者:這是根本沒有的事情,隻要一問誰都清楚,我們的上級公司沒有在渤海度假村開會,更沒有讓我們出錢這回事。我們公司的財務管理比較亂,在領導的帶頭下,亂開、亂報發票的現象一段時間非常嚴重。如果一旦出了問題,總經理是法人代表,當然要負責任,所以當問題出現後,他當然要以公司的名義遮掩或說情,使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是人之常情。

在採訪即將結束時,侯桂秋拿著一疊疊賬本指點著上邊的數字對記者說:我是公司的會計,手中掌握的這些証據都是真實的,其中有很多原始發票都是李偉源自己填寫的,我如果真的是沒事找事,對李偉源進行誣陷,她可以通過法律途經起訴我,可是李偉源不敢這麼做,一是因為她做賊心虛,不敢應對我的挑戰,二是因為我所舉報的內容全部是事實,都有足夠的証據加以佐証,所以我很坦然。

在5年的艱難舉報過程中,侯桂秋曾先後三次收到檢察機關的不立案通知書和復查決定書,這一切雖然對侯桂秋的情緒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但並沒有使侯桂秋退縮,她依然滿懷信心的對記者說:事雖已至此,但我並未氣餒。如果我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目前我本人存著單位有關帳目的記錄資料及李偉源貪污、行賄等大量証據,一旦司法機關介入時,我會一並提供。

請看本站發布的《天津塘沽區侯桂秋的舉報証據內容 》

中國輿論監督網地址http://www.yuluncn.net/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670

侯桂秋歡迎媒體、記者採訪此案,聯系電話:13820102821

侯桂秋的舉報証據內容
中新藥業塘沽分公司李偉源自己填寫的發票達180萬元,下面是套取現金的一部分明細
1999年
1月10日11#傳票4,800元
1月10日50#傳票1,514元
1月10日50#傳票890元
1月10日34#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11,398元
1月11日34#傳票4,800元
1月20日53#傳票50,000元
1月20日54#傳票50,000元
1月20日55#傳票10,270元
1月20日57#傳票2,350元
1月20日64#傳票(購藥自用)11,000元
1月20日62#傳票(付岳洋大酒店)2,323元
1月27日113#傳票2,412元
1月27日113#傳票1,359元
1月20日104#傳票(餐費)2,155元
1月20日104#傳票(餐費)1,087元
1月20日105#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1,000元
1月20日113#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2,273元
1月20日(付金元寶商廈購卡)2,008元
1月20日92# 傳票(付金元寶商廈購卡)9,000元
1月20日92#傳票(付金元寶商廈購服裝)13,400元
1月29日146#傳票8,000元
1月29日146#傳票20,000元
1月30日146#傳票13,978元
1月份合計金額:226,017元
2月份
2月10日3#傳票(付摩力制衣)80,000元
2月10日27#傳票(付金元寶商廈購卡)9,000元
2月10日34#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4,821元
2月10日69#傳票(付金元寶商廈購卡)1,000元
2月10日69#傳票(付款)50,000元
2月10日34#傳票(付款)1,171元
2月10日60#傳票50,000元
2月20日69#傳票(付款)9,000元
2月20日75#傳票(維修費)63,500元(李偉源填)
2月20日99#傳票(付鑫吉特大酒店會務費)7,470元(李偉源填)

2月25日(付開發天龍建材)40,000元
2月25日83#傳票(付款)1,130元
2月25日86#傳票(付款)2,736元
2月27日126#傳票(付款)2,750元
2月份合計金額:322,578元
3月份
3月1日(付金元寶商廈購卡)1,000元
3月10日4#傳票(付金田公司)40,000元
3月20日62#傳票(付款)6,926元
3月20日52#傳票(付金元寶商廈)1,420元
3月28日88#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3,000元(李偉源填)
3月29日79#傳票(付飛翔裝飾公司)30,000元
3月29日90#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4,571元(李偉源填)
3月20日60#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4,301元(李偉源填)
3月20日62#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6,926元
3月10日35#傳票(付華膳酒樓)15,340元(李偉源填)
3月10日35#傳票(付金元寶商廈購服裝)13,400元
3月份合計金額:126,884元
4月份
4月10日26#傳票(付會務費)1,087元
4月12日30#傳票(付會務費)6,480元
4月12日42#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5,454元(李偉源填)
4月20日26#傳票(付鮮花租賃費)9,600元(衡慶洪填)
4月20日26#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2,600元
4月20日76#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9,933元(李偉源填)
4月20日77#傳票(慶典儀式費)16,160元(衡慶洪填)
4月20日78#傳票(付塘沽區華利洋大酒店)30,000元(李偉源填)
4月20日78#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45,000元(李偉源填)
4月20日78#傳票(付服裝款)66,208元
4月20日78#傳票(付會務費)7,824元
4月20日80#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33,507元(李偉源填)
4月20日84#傳票(付餐費)6,597元
4月份合計金額:24,0450元
5月份
5月10日24#傳票(付渤海度假村餐費)4,760元(李偉源填)
5月20日58#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3,000元
5月20日63#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1,144元(李偉源填)
5月20日66#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8,536元
5月份合計金額:17,440元
6月份
6月1日13#傳票(付黃海大酒樓會務費)3,040元(李偉源填)
6月1日18#傳票(付黃海大
酒樓會務費)9,650元(李偉源填)
6月1日26#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3,548元(衡慶洪填)
6月4日50#傳票(付渤海度假村餐費)1,595元(李偉源填)
6月10日86#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3,930元
6月21日86#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1,263元
6月份合計金額:23,026元
7月份
7月1日22#傳票(付渤海度假村餐費)1,988元(李偉源填)
7月6日45#傳票(付渤海度假村餐費)4,739元(衡慶洪填)
7月21日157#傳票(辦公用品)5,000元(李偉源填)
7月26日176#傳票(付餐費)3,397元
7月27日201#傳票(渤海度假村付會務費)2,000元(李偉源填)
7月份合計金額:17,124元
8月份
8月16日103#傳票(渤海度假村會務費)4,500元(李偉源填)
8月16日103#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1,613元(衡慶洪填)
8月───83#傳票20,000元

8月20日129#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5,274元
8月24日140#傳票(付渤海度假村)3,500元
8月26日154#傳票(付友誼商店打印紙)5,000元(李偉源填)
8月份合計金額:39,887元
9月份
9月2日24#傳票(付金元寶購卡)1,004元
9月2日24#傳票(付友誼商店打印紙)2,000元(李偉源填)
9月3日42#傳票(付渤海度假村)1,623元
9月29日190#傳票(付渤海度假村)8,050元
9月15日160#傳票8,000元
9月──190#傳票8,500元
9月──22#傳票1,000元
9月份合計金額:30,177元
10月份
10月1日54#傳票(修理費)3,000元
10月29日169#傳票(購買保健品)8,635元
10月份合計金額:11,635元
11月份
11月8日55#傳票(裝修費)7,800元
11月11日80#傳票(購買保健品)1,554元
11月26日120#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11,543元
11月26日144#(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5,980元
11月26日141#傳票(付南通工程款)186,688元
11月份合計金額:213,565元
12月份
12月1日6#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5,037元
12月6日35#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3,000元
12月13日72#傳票(付渤海度假村會務費)7,474元
12月份合計金額:15,511元
1999年全年總計1284,294元(還有一部分沒有記錄)
二、李偉源行賄120萬元(小金庫含有100萬元)下面是基本存款帳戶中的一部分明細
1999年
2月10日33#傳票(付商委出國經費)16,320元
6月1日26#傳票(付商委出國經費)2,000元
9月1日13#傳票(付商委出國經費)6,000元
10月1日30#傳票(付商委出國人員購買服裝款)37,900元
10月1日30#傳票(付商委出國人員購買服裝款)39,000元
合計金額:101,220元
三、李偉源私開增值稅發票70萬元用報銷款在天津開發區購買商品房
四、李偉源收受下屬企業健民大藥房(此建筑3850平方米共五層)裝修期間,常泰公司裝修隊的好處費20萬元。李偉源在本公司下屬企業健民大藥房,擔任總會計(拆遷—-蓋樓—-進材料—-裝修—-進藥品等)凡與資金有關的業務全由她一人負責。
五、李偉源私設小金庫(開戶名金田公司)800萬元自行支配,她不管什麼時間,也不管什麼項目隨時隨地將錢取走,僅一年當中購買購物卡達150多萬元。
帳號:201090081844合行塘沽支行

帳號:201090173555合行塘沽支行浙江路分理處
小金庫的來源:
(1)各大藥廠給的廣告宣傳費和包裝費
(2)35個承包藥店的承包費每年至少70萬元
注(每個藥店承包期為三年每年兩萬)
(3)下屬單位的櫃臺租賃費
(4)凡是塘沽分工司的下屬單位(不含承包藥店)每個月的利潤全部提出放在此處(另外承包人員的工資提出均放在此處)
(5)其它業務收入
說明:凡是金額(,)前面的數字是千位,發票上沒注明的,全是從沒有發生的相目,是有問題的發票。不是收據的就是白條的,或是支票和發票不是一致的。

舉報信

我是一名天津市中新藥業塘沽分公司財務科的會計,五年前因舉報了單位的副經理李偉源貪污、行賄一案而遭到先是下崗、後被威脅、恐嚇、跟蹤甚至誣陷(被告上法庭,但未得逞)。

從那時起,我便走上了充滿荊棘坎坷的舉報之路,經過多次交涉與較量至今未見結果,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正義何在?真理何在?法律何在?

今援筆直陳,以昭媒體。

我於2000年元月份開始先後向天津市三級檢察機關,以實名舉報的形式舉報了天津市中新藥業塘沽分公司主管財務的副經理李偉源,此人身兼多職,既是主管財務的副經理還是財務科長主管會計還兼本公司下屬企業的審計。由於天津市中新藥業塘沽分公司行政管理上的混亂,使大權在握的李偉源獲得機緣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180萬元、向本地區的區委、區政府、紀檢委、商委等有關部門的領導行賄120萬元、私開增值稅發票70萬元、(用報銷款在天津市開發區購買商品房)收受裝修隊的好處費和回扣款20萬元、私設小金庫800萬元並自行支配。她不管什麼時間用錢,也不管什麼項目隨時隨地將錢取走僅一年當中購買購物卡達150多萬元。

起初該舉報受到了天津市檢察機關的高度重視,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的辦案人員李華、宋利、安映輝出於職業的本能,認真的調查此案並通知我到檢察院配合他們調查查証,經過仔細認真的翻閱會計傳票,當發現李偉源在私開發票套取現金僅此一項的累計金額高達100多萬元時,令辦案人員李華震驚的說:“李偉源的問題非常嚴重,膽子真大夠殺頭的看來她不想活了”,並對我說:“此案屬案情重大,你要小心,回去後不要對任何人講查帳的經過,注意安全”。

2001年6月5日李偉源在天津市塘沽區華膳酒樓宴請了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和本地區的政府領導之後,檢察院立即停止了對李偉源的調查,檢察院認真辦案的人員也調換了工作崗位,檢察院的安映輝處長也正式通知我說:“李偉源沒有任何問題,別說違法就連違紀都沒有,我們檢察院不立案了”。並對我說:“你以後也別舉報了哪舉報都一樣,你如果越級上訪就是違法”,再說你們單位不就是私開發票100多萬元嗎?那還叫錢,有許多單位比你們單位私開發票的金額多的多都沒有事,不就是用公款打打保齡球嗎?不值得大驚小怪在說從中央領導都打保齡球,增強體育鍛煉國家還提倡呢!這都是無所謂的事並嚴肅的對我說:“你以後也別沒事找事,我們檢察院說沒問題就是沒問題,你如果在舉報就是擾亂社會治安”。與此同時李偉源也“火線”加入中共黨員了並大言不慚恬不知恥地說:“我想什麼時間入黨就什麼時間入黨,想什麼時間去政協就什麼時間去政協,申請不申請管個屁用,隻要我有錢連鬼都替我辦事”。

通過上述事實可以看出,李偉源這種用權錢交易的醜惡嘴臉同時也從中暴露了司法部門的見怪不怪,徇私舞弊腐敗現象的真正內幕。我如果真的是沒事找事擾亂社會治安會很快被打成誣陷罪繩之以法,可是誰也不敢,因為我所舉報的內容全部是事實所以我很坦然,因為我也很清楚天津市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在此案審理時的所作所為,他們沒有資格代表國家司法機關,隻不過是檢察機關以權謀私的小醜。事已至此,我並未氣餒,因為我有一個堅定的信念和一股鍥而不舍的精神。目前中紀委部署懲治腐敗出重拳,使我感到共產黨反腐敗沒有停止,反而加大力度,又使我看到了生機,有了新的希望。同時也增添了我的信心和勇氣,與李偉源斗爭到底!

最近我有看了一份報道,題為《天津市反腐倡廉走在全國前列》的文章,有所感觸。但願說到做到,持之以恆,關鍵是一個“恆”字,而不是唱唱而已。文章其中寫到紀檢隊伍身上那種“廉潔奉公、勤政為民的公仆精神,堅持原則、敢於斗爭、秉公執法、剛正不阿的負責精神”等句,何等動人!

最後,我強烈呼吁中紀委、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有關部門派員來津,認真進行調查此事。

如果我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則願承擔法律責任。目前我本人存有單位有關帳目的記錄資料及李偉源貪污、行賄等大量証據,必要時一並提供。

舉報人:E—–xixiangfeng88yahoo.com.cn

天津市中新藥業塘沽分公司財務科會計侯桂秋

我為什麼惹上官司?

侯桂秋

我舉報了李偉源之後,她非常的惱火,就用卑鄙手段報復我。李偉源唆使公司下屬藥店的會計人員用偽造假借條陷害我。

2001年某日,公司下屬單位新村藥店會計孟學蘭拿著一張我簽名的借據找我說:”這裡有一張你的現金3000元借據,李偉源讓我找你要,你如不還的話,李偉源讓我起訴你,如我不起訴,李就讓我下崗。”我聽了當時很氣憤,這是明目張膽地誣陷我。
關於借據一事原委是這樣的

1999年9月的一天,李偉源因給紀檢委的領導買禮品,(紀檢委某領導暗中協調使李的弟弟從下崗職工調入塘沽廣播電視局開車,李偉源是為弟弟調換工作還人情。)當時讓我准備1萬元現金,由於數目不夠李偉源讓我去找樓下的會計孟學蘭借錢,於是我便以個人的名字打借據,借了3000元。次日如數還給了孟學蘭。

1999年11月份我被李偉源陷害下崗,當時工作已交接清楚,沒有任何余留問題。

關於孟學蘭重新拿我的借據找我(借據的日期有明顯改動)我現在回憶一下,當時我將錢還給孟學蘭後,將借據要回來揉搓後放在紙簍裡,誰知道竟然被李偉源撿去二次借款。
天真的我沒有想到,李偉源怎麼會卑鄙到如此地步,會再生事端威脅到孟學蘭。

2001年10月17日孟學蘭果然起訴了我,把我告上法庭。

當我接到法院傳票後,精神壓力很大,因為從未上過法庭的我,現在被別人看著像是品質惡劣、借錢不還,犯了法壞人。當時我是氣憤以極,甚至我連簡單的對話都說不出來。後來我花錢請了律師,當開庭時法官說:”做偽証、做假証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孟學蘭當場哭了,對法官說:我不想告侯桂秋,是單位的領導李偉源讓我告的,我想撤訴。

在2001年11月14日,李偉源將債權由新村藥店轉給孟學蘭本人,孟學蘭將我再次告上法庭。
2002年1月30日,塘沽區法院下達(2001)塘民初字第2844號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被告侯桂秋向天津中新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村藥店借款後應及時償還,現天津中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村藥店將其債權轉讓給孟學蘭,但未通知被告,亦未征得被告同意。該債權轉移無效。故原告孟學蘭與侯桂秋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証人武問新証明向被告送達過轉讓權利通知書,因與原告親屬關系,本院不予採信。依照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受理費130元及其他訴訟費150元,由原告負擔。法院最後判孟學蘭敗訴。

就這樣,觸犯了刑律還沒有受到制裁的李偉源,她的陰謀又一次失敗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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