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名举报 五年未有穷期

--天津塘沽侯桂秋讲述坎坷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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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3日讯】(《中国舆论监督网》李新德报导)天津市中新药业塘沽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塘沽分公司]财务科的会计侯桂秋从五年前就开始用实名举报公司副经理、财务科长兼主管会计李伟源的贪污问题,虽然她向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的会计传票明细及账本等证据,但李伟源在不但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在“严重违反了会计法有关规定”的 情况下“火线”入了党。

2005年的五一前夕,记者来到了天津采访,侯桂秋向记者讲述了自己举报的艰难历程……

一、 实名举报

侯桂秋从2000年元月份开始,用实名先后向天津市三级检察机关举报了李伟源,此人身兼多职,既是主管财务的副经理,还是财务科长主管会计,另外还管着本公司下属企业的审计。由于中新塘沽分公司行政管理上的混乱,使大权在握的李伟源有机可乘,她利用职务之便先后贪污公款180万元,向本地区的有关领导行贿120万元、私开发票70万元报销后,用该款在天津市开发区购买商品房,另外在中新塘沽分公司下属企业健民大药房的装修期间,收受常泰公司装修队的好处费20万元。公司还私设小金库800多万元,李伟源可以自行支配,她不管什么时间用钱,也不管什么项目随时随地将钱取走,仅在2000年的一年当中,购买购物卡一项就高达150多万元。

侯桂秋告诉记者:她的举报曾一度引起了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重视,办案人员李华、宋利、安英辉出于职业的本能,在认真调查李伟源涉嫌贪污一案期间,于2000年5月11日通知我到检察院配合他们调查,经过仔细认真的翻阅会计传票,当他们发现李伟源在私开发票套取现金一项的累计金额就高达100多万元时,办案人员李华震惊对我和在场的其他办案人员说:“看来李伟源的问题非常严重,她胆子真大,够杀头的了,看来她不想活了”,并对我说:“此案属案情重大,你要小心,回去后不要对任何人讲查账的经过,要注意安全”!


二、举报遇挫

“2001年6月5日,李伟源在天津市塘沽区华膳酒楼宴请了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和本区政府的副区长王殿起。” 中新塘沽分公司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


“正是在这次宴请之后,事情发生了彻底的变化。”侯桂秋气愤的告诉记者。

天津市检察院不久就下达了[2001]津检控申复字第17号“刑事复查决定书”,维持了市检察院二分院不立案的决定。


与此同时,李伟源在侯桂秋不断的举报中“火线”入党。

侯桂秋气愤的对记者说﹔李伟源刚入党,就在大庭广众之下恬不知耻地说:“我想什么时间入党就什么时间入党,想什么时间去政协[指去当政协委员]就什么时间去政协,申请不申请管个屁用,只要我有钱,连鬼都替我办事”。摆平检察院易如反掌。

“我记得2000年8月14日上午,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反贪局安英辉答应给我一个结论,安处长拿出几十张复印好的塘沽渤海度假村的发票底联,发票上填写的品名都是打保龄球”。侯桂秋说:这些发票复印件和原始发票不一样,都是伪造的。安处长对侯桂秋说:我们是从你们单位原始发票上复印的。侯桂秋说:既然是单位原始发票复印的,那你就把原始发票拿出来,我们核对一下行吗?如果有一张和原始发票内容是一致的话,我从此以后再也不举报了。

侯桂秋用请求的口气对安处长说:原始发票现在还在你们二分院李华的办公室里,拿出来核对吧。安说,先让李华开会去,等开完会回来再核对。

次日,当侯桂秋又来要求核对,安说李华不在,核对不了。

8月22日,侯桂秋再次去问安处长核对发票的事情。安处长告诉侯桂秋说,原始发票已经送回你们单位了。当侯桂秋气愤的质问时,安回答说,原始发票在检察院不能放的时间太长。

二 检察建议

2005年5月9日,记者来到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以下简称二分院’,反贪局预防职务犯罪处处长安英辉接待了记者,他向记者讲述了李伟源一案的查处经过…..


我们经过了认真的调查,对侯桂秋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实后发现,部分发票的“大头小尾”问题是因为开票单位为了少交税,但我们的确也查出了几笔“大头小尾”的发票是中新塘沽分公司李伟源填写的,后来他们单位出具了证明说,这是为了出帐的需要进行处理的,而且公司都知道这事。关于渤海度假村的餐费和会议费一事,有许多发票的确是李伟源自己填写的,但他们单位也为此出具了证明,说是因为上级单位在塘沽区开会,费用要他们中新塘沽分公司报销,所以就不能认定是李伟源贪污了这些款项,当然,中新塘沽分公司的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存在着大量的假发票入账的问题,最后我们检察院决定不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向上级主管单位作了说明,同时还给 中新塘沽分公司下发了《检察建议书》。

记者还看到了二分院反贪局的一份情况说明:2000年4月初,中新塘沽分公司原会计侯桂秋向塘沽区举报副经理李伟源以开假发票套取现金的方式贪污公款的问题,我局非常重重视这一线索,派侦查一处一名副处长和两名办案人于2000年4月4日到举报人侯桂秋家中了解情况,迅速制定初查计划,并于同年4月11日调取中新塘沽分公司财务有关账目及记账凭证。6月15日询问了有关涉嫌人员,并在询问后调取了大量的书证及相关的证人证言,于2001年1月2日初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针对该公司财务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向中药集团通报情况,并发检察建议,特别强调向举报人侯桂秋反馈并做好工作。


2001年1月5日,二分院下发的检察建议书内容为:中新塘沽分公司,我院根据举报查办你公司有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时,发现你公司财务有大量假发票入账的情况,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希望你公司认真进行一次财务检查,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函告我院。

四、并非结局

李伟源在渤海度假村私填发票12万多元是不是用于上级公司的会议的开支?

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该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者,他告诉记者:这是根本没有的事情,只要一问谁都清楚,我们的上级公司没有在渤海度假村开会,更没有让我们出钱这回事。我们公司的财务管理比较乱,在领导的带头下,乱开、乱报发票的现象一段时间非常严重。如果一旦出了问题,总经理是法人代表,当然要负责任,所以当问题出现后,他当然要以公司的名义遮掩或说情,使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是人之常情。

在采访即将结束时,侯桂秋拿着一叠叠账本指点着上边的数字对记者说:我是公司的会计,手中掌握的这些证据都是真实的,其中有很多原始发票都是李伟源自己填写的,我如果真的是没事找事,对李伟源进行诬陷,她可以通过法律途经起诉我,可是李伟源不敢这么做,一是因为她做贼心虚,不敢应对我的挑战,二是因为我所举报的内容全部是事实,都有足够的证据加以佐证,所以我很坦然。

在5年的艰难举报过程中,侯桂秋曾先后三次收到检察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和复查决定书,这一切虽然对侯桂秋的情绪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但并没有使侯桂秋退缩,她依然满怀信心的对记者说:事虽已至此,但我并未气馁。如果我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目前我本人存着单位有关账目的记录资料及李伟源贪污、行贿等大量证据,一旦司法机关介入时,我会一并提供。

请看本站发布的《天津塘沽区侯桂秋的举报证据内容 》

中国舆论监督网地址http://www.yuluncn.net/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670

侯桂秋欢迎媒体、记者采访此案,联系电话:13820102821

侯桂秋的举报证据内容
中新药业塘沽分公司李伟源自己填写的发票达180万元,下面是套取现金的一部分明细
1999年
1月10日11#传票4,800元
1月10日50#传票1,514元
1月10日50#传票890元
1月10日34#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11,398元
1月11日34#传票4,800元
1月20日53#传票50,000元
1月20日54#传票50,000元
1月20日55#传票10,270元
1月20日57#传票2,350元
1月20日64#传票(购药自用)11,000元
1月20日62#传票(付岳洋大酒店)2,323元
1月27日113#传票2,412元
1月27日113#传票1,359元
1月20日104#传票(餐费)2,155元
1月20日104#传票(餐费)1,087元
1月20日105#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1,000元
1月20日113#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2,273元
1月20日(付金元宝商厦购卡)2,008元
1月20日92# 传票(付金元宝商厦购卡)9,000元
1月20日92#传票(付金元宝商厦购服装)13,400元
1月29日146#传票8,000元
1月29日146#传票20,000元
1月30日146#传票13,978元
1月份合计金额:226,017元
2月份
2月10日3#传票(付摩力制衣)80,000元
2月10日27#传票(付金元宝商厦购卡)9,000元
2月10日34#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4,821元
2月10日69#传票(付金元宝商厦购卡)1,000元
2月10日69#传票(付款)50,000元
2月10日34#传票(付款)1,171元
2月10日60#传票50,000元
2月20日69#传票(付款)9,000元
2月20日75#传票(维修费)63,500元(李伟源填)
2月20日99#传票(付鑫吉特大酒店会务费)7,470元(李伟源填)

2月25日(付开发天龙建材)40,000元
2月25日83#传票(付款)1,130元
2月25日86#传票(付款)2,736元
2月27日126#传票(付款)2,750元
2月份合计金额:322,578元
3月份
3月1日(付金元宝商厦购卡)1,000元
3月10日4#传票(付金田公司)40,000元
3月20日62#传票(付款)6,926元
3月20日52#传票(付金元宝商厦)1,420元
3月28日88#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3,000元(李伟源填)
3月29日79#传票(付飞翔装饰公司)30,000元
3月29日90#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4,571元(李伟源填)
3月20日60#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4,301元(李伟源填)
3月20日62#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6,926元
3月10日35#传票(付华膳酒楼)15,340元(李伟源填)
3月10日35#传票(付金元宝商厦购服装)13,400元
3月份合计金额:126,884元
4月份
4月10日26#传票(付会务费)1,087元
4月12日30#传票(付会务费)6,480元
4月12日42#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5,454元(李伟源填)
4月20日26#传票(付鲜花租赁费)9,600元(衡庆洪填)
4月20日26#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2,600元
4月20日76#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9,933元(李伟源填)
4月20日77#传票(庆典仪式费)16,160元(衡庆洪填)
4月20日78#传票(付塘沽区华利洋大酒店)30,000元(李伟源填)
4月20日78#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45,000元(李伟源填)
4月20日78#传票(付服装款)66,208元
4月20日78#传票(付会务费)7,824元
4月20日80#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33,507元(李伟源填)
4月20日84#传票(付餐费)6,597元
4月份合计金额:24,0450元
5月份
5月10日24#传票(付渤海度假村餐费)4,760元(李伟源填)
5月20日58#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3,000元
5月20日63#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1,144元(李伟源填)
5月20日66#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8,536元
5月份合计金额:17,440元
6月份
6月1日13#传票(付黄海大酒楼会务费)3,040元(李伟源填)
6月1日18#传票(付黄海大
酒楼会务费)9,650元(李伟源填)
6月1日26#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3,548元(衡庆洪填)
6月4日50#传票(付渤海度假村餐费)1,595元(李伟源填)
6月10日86#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3,930元
6月21日86#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1,263元
6月份合计金额:23,026元
7月份
7月1日22#传票(付渤海度假村餐费)1,988元(李伟源填)
7月6日45#传票(付渤海度假村餐费)4,739元(衡庆洪填)
7月21日157#传票(办公用品)5,000元(李伟源填)
7月26日176#传票(付餐费)3,397元
7月27日201#传票(渤海度假村付会务费)2,000元(李伟源填)
7月份合计金额:17,124元
8月份
8月16日103#传票(渤海度假村会务费)4,500元(李伟源填)
8月16日103#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1,613元(衡庆洪填)
8月───83#传票20,000元

8月20日129#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5,274元
8月24日140#传票(付渤海度假村)3,500元
8月26日154#传票(付友谊商店打印纸)5,000元(李伟源填)
8月份合计金额:39,887元
9月份
9月2日24#传票(付金元宝购卡)1,004元
9月2日24#传票(付友谊商店打印纸)2,000元(李伟源填)
9月3日42#传票(付渤海度假村)1,623元
9月29日190#传票(付渤海度假村)8,050元
9月15日160#传票8,000元
9月──190#传票8,500元
9月──22#传票1,000元
9月份合计金额:30,177元
10月份
10月1日54#传票(修理费)3,000元
10月29日169#传票(购买保健品)8,635元
10月份合计金额:11,635元
11月份
11月8日55#传票(装修费)7,800元
11月11日80#传票(购买保健品)1,554元
11月26日120#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11,543元
11月26日144#(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5,980元
11月26日141#传票(付南通工程款)186,688元
11月份合计金额:213,565元
12月份
12月1日6#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5,037元
12月6日35#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3,000元
12月13日72#传票(付渤海度假村会务费)7,474元
12月份合计金额:15,511元
1999年全年总计1284,294元(还有一部分没有记录)
二、李伟源行贿120万元(小金库含有100万元)下面是基本存款账户中的一部分明细
1999年
2月10日33#传票(付商委出国经费)16,320元
6月1日26#传票(付商委出国经费)2,000元
9月1日13#传票(付商委出国经费)6,000元
10月1日30#传票(付商委出国人员购买服装款)37,900元
10月1日30#传票(付商委出国人员购买服装款)39,000元
合计金额:101,220元
三、李伟源私开增值税发票70万元用报销款在天津开发区购买商品房
四、李伟源收受下属企业健民大药房(此建筑3850平方米共五层)装修期间,常泰公司装修队的好处费20万元。李伟源在本公司下属企业健民大药房,担任总会计(拆迁—-盖楼—-进材料—-装修—-进药品等)凡与资金有关的业务全由她一人负责。
五、李伟源私设小金库(开户名金田公司)800万元自行支配,她不管什么时间,也不管什么项目随时随地将钱取走,仅一年当中购买购物卡达150多万元。
账号:201090081844合行塘沽支行

账号:201090173555合行塘沽支行浙江路分理处
小金库的来源:
(1)各大药厂给的广告宣传费和包装费
(2)35个承包药店的承包费每年至少70万元
注(每个药店承包期为三年每年两万)
(3)下属单位的柜台租赁费
(4)凡是塘沽分工司的下属单位(不含承包药店)每个月的利润全部提出放在此处(另外承包人员的工资提出均放在此处)
(5)其它业务收入
说明:凡是金额(,)前面的数字是千位,发票上没注明的,全是从没有发生的相目,是有问题的发票。不是收据的就是白条的,或是支票和发票不是一致的。

举报信

我是一名天津市中新药业塘沽分公司财务科的会计,五年前因举报了单位的副经理李伟源贪污、行贿一案而遭到先是下岗、后被威胁、恐吓、跟踪甚至诬陷(被告上法庭,但未得逞)。

从那时起,我便走上了充满荆棘坎坷的举报之路,经过多次交涉与较量至今未见结果,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正义何在?真理何在?法律何在?

今援笔直陈,以昭媒体。

我于2000年元月份开始先后向天津市三级检察机关,以实名举报的形式举报了天津市中新药业塘沽分公司主管财务的副经理李伟源,此人身兼多职,既是主管财务的副经理还是财务科长主管会计还兼本公司下属企业的审计。由于天津市中新药业塘沽分公司行政管理上的混乱,使大权在握的李伟源获得机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80万元、向本地区的区委、区政府、纪检委、商委等有关部门的领导行贿120万元、私开增值税发票70万元、(用报销款在天津市开发区购买商品房)收受装修队的好处费和回扣款20万元、私设小金库800万元并自行支配。她不管什么时间用钱,也不管什么项目随时随地将钱取走仅一年当中购买购物卡达150多万元。

起初该举报受到了天津市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办案人员李华、宋利、安映辉出于职业的本能,认真的调查此案并通知我到检察院配合他们调查查证,经过仔细认真的翻阅会计传票,当发现李伟源在私开发票套取现金仅此一项的累计金额高达100多万元时,令办案人员李华震惊的说:“李伟源的问题非常严重,胆子真大够杀头的看来她不想活了”,并对我说:“此案属案情重大,你要小心,回去后不要对任何人讲查账的经过,注意安全”。

2001年6月5日李伟源在天津市塘沽区华膳酒楼宴请了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和本地区的政府领导之后,检察院立即停止了对李伟源的调查,检察院认真办案的人员也调换了工作岗位,检察院的安映辉处长也正式通知我说:“李伟源没有任何问题,别说违法就连违纪都没有,我们检察院不立案了”。并对我说:“你以后也别举报了哪举报都一样,你如果越级上访就是违法”,再说你们单位不就是私开发票100多万元吗?那还叫钱,有许多单位比你们单位私开发票的金额多的多都没有事,不就是用公款打打保龄球吗?不值得大惊小怪在说从中央领导都打保龄球,增强体育锻炼国家还提倡呢!这都是无所谓的事并严肃的对我说:“你以后也别没事找事,我们检察院说没问题就是没问题,你如果在举报就是扰乱社会治安”。与此同时李伟源也“火线”加入中共党员了并大言不惭恬不知耻地说:“我想什么时间入党就什么时间入党,想什么时间去政协就什么时间去政协,申请不申请管个屁用,只要我有钱连鬼都替我办事”。

通过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李伟源这种用权钱交易的丑恶嘴脸同时也从中暴露了司法部门的见怪不怪,徇私舞弊腐败现象的真正内幕。我如果真的是没事找事扰乱社会治安会很快被打成诬陷罪绳之以法,可是谁也不敢,因为我所举报的内容全部是事实所以我很坦然,因为我也很清楚天津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此案审理时的所作所为,他们没有资格代表国家司法机关,只不过是检察机关以权谋私的小丑。事已至此,我并未气馁,因为我有一个坚定的信念和一股锲而不舍的精神。目前中纪委部署惩治腐败出重拳,使我感到共产党反腐败没有停止,反而加大力度,又使我看到了生机,有了新的希望。同时也增添了我的信心和勇气,与李伟源斗争到底!

最近我有看了一份报道,题为《天津市反腐倡廉走在全国前列》的文章,有所感触。但愿说到做到,持之以恒,关键是一个“恒”字,而不是唱唱而已。文章其中写到纪检队伍身上那种“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公仆精神,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负责精神”等句,何等动人!

最后,我强烈呼吁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派员来津,认真进行调查此事。

如果我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本人存有单位有关账目的记录资料及李伟源贪污、行贿等大量证据,必要时一并提供。

举报人:E—–xixiangfeng88yahoo.com.cn

天津市中新药业塘沽分公司财务科会计侯桂秋

我为什么惹上官司?

侯桂秋

我举报了李伟源之后,她非常的恼火,就用卑鄙手段报复我。李伟源唆使公司下属药店的会计人员用伪造假借条陷害我。

2001年某日,公司下属单位新村药店会计孟学兰拿着一张我签名的借据找我说:”这里有一张你的现金3000元借据,李伟源让我找你要,你如不还的话,李伟源让我起诉你,如我不起诉,李就让我下岗。”我听了当时很气愤,这是明目张胆地诬陷我。
关于借据一事原委是这样的

1999年9月的一天,李伟源因给纪检委的领导买礼品,(纪检委某领导暗中协调使李的弟弟从下岗职工调入塘沽广播电视局开车,李伟源是为弟弟调换工作还人情。)当时让我准备1万元现金,由于数目不够李伟源让我去找楼下的会计孟学兰借钱,于是我便以个人的名字打借据,借了3000元。次日如数还给了孟学兰。

1999年11月份我被李伟源陷害下岗,当时工作已交接清楚,没有任何余留问题。

关于孟学兰重新拿我的借据找我(借据的日期有明显改动)我现在回忆一下,当时我将钱还给孟学兰后,将借据要回来揉搓后放在纸篓里,谁知道竟然被李伟源捡去二次借款。
天真的我没有想到,李伟源怎么会卑鄙到如此地步,会再生事端威胁到孟学兰。

2001年10月17日孟学兰果然起诉了我,把我告上法庭。

当我接到法院传票后,精神压力很大,因为从未上过法庭的我,现在被别人看着像是品质恶劣、借钱不还,犯了法坏人。当时我是气愤以极,甚至我连简单的对话都说不出来。后来我花钱请了律师,当开庭时法官说:”做伪证、做假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孟学兰当场哭了,对法官说:我不想告侯桂秋,是单位的领导李伟源让我告的,我想撤诉。

在2001年11月14日,李伟源将债权由新村药店转给孟学兰本人,孟学兰将我再次告上法庭。
2002年1月30日,塘沽区法院下达(2001)塘民初字第2844号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侯桂秋向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村药店借款后应及时偿还,现天津中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村药店将其债权转让给孟学兰,但未通知被告,亦未征得被告同意。该债权转移无效。故原告孟学兰与侯桂秋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人武问新证明向被告送达过转让权利通知书,因与原告亲属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依照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受理费130元及其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法院最后判孟学兰败诉。

就这样,触犯了刑律还没有受到制裁的李伟源,她的阴谋又一次失败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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