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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黑 黑 欠稅無賴難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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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楊國文╱台北報導〕欠稅大戶積欠政府再多的錢,如果不怕最長6個月的拘提管收,誰也拿他沒轍,有沒有更好的方式對付這批「無賴」呢?

台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擬出行政執行法修法草案初稿,規劃祭出三門追債「重砲武器」,包括明明有財產卻提出假的財產清冊,一舉移送刑事處罰,最重可判刑坐監三年;將欠債大戶列入「黑名單」名簿,任何人都有權查閱這本名簿,讓欠債人信用破產等。

前兩項參照德制的法寶,有多位大法官支持;另行政執行署再規劃更夠嗆的新創「五不條款」,初稿條文規定,凡列榜黑名單人士,上榜期間不得參選公職、不得擔任公司團體負責人、不得借貸金融貸款、不得擔任申貸保證人、不得享受奢華生活等。

至於欠款多少不還,才會登上黑名單?初步構想為一百萬元,如果民意支持,法務部期盼門檻能降為二十萬元。

行政執行署署長林雲虎說,目前執行案件分三級,積欠二十萬元以下為「一般案件」、二十至一百萬為「專案」、一百萬以上為「特專案」,故登錄黑榜的金額也擬以前項分級為參考標的。

官員表示,積欠國債不還,等於增加納稅人負擔,可說是「全民公敵」,對於欠款大戶,在符合比例原則下剝奪他們一些權利,應不為過。

法務部表示,本件修法參考德國的「代宣誓保證」(法務部稱為「真實具結」制 )、「義務人名簿」等制度;「代宣誓保證」規定,積欠國債者有兩個選擇,一是具結並提出財產清冊,但具結後若說假話,也就是提出的清冊虛偽不實時,祭出最重刑度三年的刑罰處分。

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和提出財產清冊,即把欠款人移送管收。

當欠款義務人欠債達一定金額以上,被認為無錢償還、或被管收後仍不還錢、或出現其他適當情況時,即登錄「義務人名簿」(德國俗稱黑名單 )內,黑名單人士的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字號、職業、住居所等,凡可辨別個人的特徵,全將曝光。

依研擬方向,考慮將這本名簿放在法院提供查閱、登錄公報、甚或放在商業公會團體等處,供人查閱,讓欠款人承擔「交易信用破產」的後果,進而有助於信用調查、交易安全及經濟發展。

想要從黑名單上除名,除非欠稅者還清欠款、提供足夠擔保、執行期屆滿、破產或重整完成、或是義務人死亡等。

隱瞞財產 面臨牢獄之災

記者賴仁中╱新聞幕後

在大法官釋字第588號解釋的「指正」下,不久前才三讀通過的行政執行法修正案,將行政執行部門原本討債最管用的拘提管收威力,大幅削弱,一度讓行政執行處人員對於未來追討欠款的前景感到憂心忡忡。

這號解釋雖讓行政執行單位「很痛」,但是好幾位大法官也體認,如果國家追討欠款不力,公共財政需求無法滿足,國家任務無從實現,則國家存在的正當性也將瓦解;想想實在嚴重,於是他們為法務部指出新路。

這條另闢的蹊徑,就是德國法制,也是行政執行部門能重新上緊發條、強化討債馬力的冀望所在。

大法官林永謀、許玉秀、許宗力、王和雄、廖義男、林子儀等人,是在588號解釋的協同、部分協同或部分不同意見書中,表達德國也曾出現追債困局,德國聯邦政府想半天,開闢一個「十字路口」,讓欠款人自己站在路口上,決定要往哪條路走。

願意配合的人,他可選擇走第一條路,即做出「代宣誓保證」,具結後提出財產清冊,讓執行單位執行,如果確實已無財產,就終結案件。

如果有人不肯走第一條路,一定要走「歧路」,也就是根本不配合,拒絕具結,也不提出財產清冊,政府只好將他拘提管收。

若兩條路都不走,另外搞假動作,即表面上同意具結,實際隱瞞財產,一旦被發現提出的財產清冊不實,則馬上面臨刑度1年或3年的牢獄之災。

大法官認為,這種制度乃以信賴人民及要求人民為自己行為負責為基礎,並沒有一開始就以動用管收手段作為恫嚇。

當初的588號解釋,斷了拘提管收的一手一腳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因為有了大法官這道「手諭」,如同被鋸斷的手腳,另有高效率機器手足來替代的契機,才未灰心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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