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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肖像權 陳美鳳一審獲賠新台幣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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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自強台北七日電)知名藝人陳美鳳控告良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她的照片作為米酒產品的外包裝,明顯侵犯肖像權;全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今天判陳美鳳獲賠新台幣六十萬元。

陳美鳳向法院主張,她近年受邀主持「鳳中奇緣」、「美鳳有約」等節目,也將全台各地知名美食透過節目介紹給消費大眾,另並陸續出版多本料理叢書,拍攝廣告代言食品、餐具、家電等,在消費大眾心目中已奠定美食代言人地位。

但她發現良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經同意下,擅自使用照片作為米酒品的外包裝宣傳,明顯侵犯肖像權,甚至取名為「美鳳」料理米酒,企圖利用她在料理食品方面已建立的知名度,增加產品銷售。

全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民法雖未明白規定肖像權屬於特別人格權,但觀諸現代法律思潮及台灣傳統的道德觀念,肖像為個人特徵,可為識別個人基礎,為避免掛漏並浮濫,肖像與姓名權觀念相通。

台北地方法院強調,陳美鳳是全國性知名的演藝明星,再加上她是美食節目主持人,具有一定公眾形象,依社會通念,她推薦的商品必有助於商品銷路,因此經衡酌她身分、地位、良液公司錯誤認為已經授權等情形,判准應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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