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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肖像权 陈美凤一审获赔新台币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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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七日电)知名艺人陈美凤控告良液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她的照片作为米酒产品的外包装,明显侵犯肖像权;全案经台北地方法院审理,今天判陈美凤获赔新台币六十万元。

陈美凤向法院主张,她近年受邀主持“凤中奇缘”、“美凤有约”等节目,也将全台各地知名美食透过节目介绍给消费大众,另并陆续出版多本料理丛书,拍摄广告代言食品、餐具、家电等,在消费大众心目中已奠定美食代言人地位。

但她发现良液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同意下,擅自使用照片作为米酒品的外包装宣传,明显侵犯肖像权,甚至取名为“美凤”料理米酒,企图利用她在料理食品方面已建立的知名度,增加产品销售。

全案经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民法虽未明白规定肖像权属于特别人格权,但观诸现代法律思潮及台湾传统的道德观念,肖像为个人特征,可为识别个人基础,为避免挂漏并浮滥,肖像与姓名权观念相通。

台北地方法院强调,陈美凤是全国性知名的演艺明星,再加上她是美食节目主持人,具有一定公众形象,依社会通念,她推荐的商品必有助于商品销路,因此经衡酌她身份、地位、良液公司错误认为已经授权等情形,判准应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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