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87)

繼續侵權中斷法定追訴期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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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5日訊】法定追訴期(Statute of Limitations)是指原告在規定的期限內可起訴被告。一旦過了法定追訴期,原告不得提出訴訟。換句話說原告喪失了控告追訴被告的權力。但是如果原告可向法庭證明被告從未停止過對原告的侵權行為,法定追訴期的計算將會被中斷。今天要討論的案例就屬此類。

  在1983年5月12日原告太太與被告先生結婚。在1984年的1月28日被告因開槍搶劫計程車司機而被逮捕。被告在1985年被陪審團定罪並被判刑25年。被告從他被捕後一直服刑。原告同被告一樣因犯同罪而被定罪並且也坐監。

  在2000年4月10日原告太太以婚姻法第170(3)條為由,因被告先生被關押三年以上而提出與其離婚。因為沒有事實上的爭論,原告動議請法庭直接按法律審判,而被告以五年的法定追訴期己過請求撒案。被告以追訴期從被告監禁後的第三年起算﹔原告反駁說她的訴訟仍然及時,因為追訴期應從監禁三年後任何時間被告釋放時起計算。庭審法庭同意被告辯護撤消案件,中級上訴法庭意見分歧。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則支援中級上訴的反對意見推翻下面法庭的裁決,最高上訴法庭意見概括如下。

  1966年紐約州立法院重新制定了婚姻法,一舉改變了從1787年以來紐約州只能在有通姦或外遇(Adultery)時方可提出離婚的法律。新的法律准許離婚的理由有六種。其中一條准許夫妻一方以婚姻法第170(3)條起訴另一方以被關押三年以上為由提出離婚。新法的目的是終止己經死去的婚姻,以保護雙方及他們孩子的心身健康生活。因一方被監禁而造成的分居使婚姻死去的離婚理由可避免另一方不能得到經濟及感情上受益。

  新法同時也制定了追訴期。婚姻法第210絛規定因分居理由起訴離婚的追訴期是五年,但該法卻沒有指出該五年的追訴期該從哪天算起。

  本案被告的爭辯追訴期應從被告服刑的三年後立刻開始計算。這樣的詮釋太狹義了。本法庭認為一直要到被告出獄為至,一個新的五年追訴期每天又開始了只要被告繼續被監禁在監獄內。婚姻法從來就沒有限制原告在被告服刑的三年後一定要在五年內起訴不然就不容許夫妻一方以婚姻法第170(3)條起訴另一方以被關押三年以上為由提出離婚,因為有的時候一方為了年幼的孩子而繼續保持己經死掉的婚姻一段時間。所以被告對該法的解釋會造成一個不合理的結果使原告可能不得起訴繼續被監禁的被告。這樣的結果是與重新制定婚姻法給予較自由離婚理由不符。

  本法庭同意原告的爭辯稱該法「三年或更長」的語言就包含有暗指「繼續侵權的概念」(continuous wrong doctrine)。連續性的侵權會造成連續性的傷害。而重複的侵權行為會構成分開的起訴理由,所以追訴期是以每次侵權行為的發生而開始計算。在繼續侵權的理論下,如果被告是連續被監禁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每一天監禁會對原告配偶造成新的傷害。所以以被告被監禁超過三年的理由提出離婚雖起始於三年,但是只要被告繼續被監禁,一個新的起訴原因每天發生直到被告被釋放為至。據理所推,五年的追訴期將從被告被釋放那天開始計算。

  原案請查 Covington v. Walker, 3 N.Y.3d 287 (10/26/2004)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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