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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償變無償 台國產局將加強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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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五日電)為避免地方政府未經同意,辦理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將國有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建築用地,台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主任秘書高志達今天表示,除非特殊情形經國產局同意,否則以後這種情形都需辦理有償撥用。

雖然民國八十五年開始,依據行政院頒發的「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國有公用不動產不再是無償撥用。

不過,高志達指出,地方政府為規避有償撥用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等國有不動產,往往透過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為手段,變成無償撥用,導致國庫權益受損。

所以,國產局層報建議行政院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行政院已於日前修正,除增列都市計畫工業區及特定專用區容許住、商、工業使用的不動產,納入有償撥用範圍外,並規定不動產屬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於今年八月四日後,若變更為非供住、商、工業性質使用分區,或容許使用項目,只要不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主管法律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27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變更,以及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規定變更,並先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都還是得辦理有償撥用。

高志達說明,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國有不動產,可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程序申請撥用。所謂「公務用」,是指供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等情形,「公共用」,則指直接供公眾使用。基本上,國有不動產以無償撥用為原則,有償撥用為例外,至於無償或有償撥用的認定,行政院已訂有劃分原則,據以執行。

根據統計,國產局為促進國家建設,已積極協助各級政府機關取得公務用及公共用所需的國有土地,今年截至六月底,已完成無償撥用國有土地4068筆,面積820.742942公頃,價值87億983萬4691元;有償撥用國有土地470筆,面積46.852107公頃,價值20億5168萬1598元,合計4538筆,面積867.595049公頃,價值107億6151萬6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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