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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偿变无偿 台国产局将加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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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五日电)为避免地方政府未经同意,办理都市计划个案变更,将国有建筑用地变更为非建筑用地,台湾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主任秘书高志达今天表示,除非特殊情形经国产局同意,否则以后这种情形都需办理有偿拨用。

虽然民国八十五年开始,依据行政院颁发的“各级政府机关互相拨用公有不动产之有偿与无偿划分原则”,国有公用不动产不再是无偿拨用。

不过,高志达指出,地方政府为规避有偿拨用都市计划商业区、住宅区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种类为甲、乙、丙、丁种建筑用地等国有不动产,往往透过都市计划个案变更为手段,变成无偿拨用,导致国库权益受损。

所以,国产局层报建议行政院修正“各级政府机关互相拨用公有不动产之有偿与无偿划分原则”,行政院已于日前修正,除增列都市计划工业区及特定专用区容许住、商、工业使用的不动产,纳入有偿拨用范围外,并规定不动产属都市计划范围内的,土地于今年八月四日后,若变更为非供住、商、工业性质使用分区,或容许使用项目,只要不属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主管法律变更、依都市计划法第26条、第27条第1项第1款或第2款规定变更,以及依都市计划法第27条第1项第3款或第4款规定变更,并先经公产管理机关同意,都还是得办理有偿拨用。

高志达说明,各级政府机关为公务或公共所需国有不动产,可依国有财产法第38条规定程序申请拨用。所谓“公务用”,是指供各机关、部队、学校、办公、作业及宿舍使用等情形,“公共用”,则指直接供公众使用。基本上,国有不动产以无偿拨用为原则,有偿拨用为例外,至于无偿或有偿拨用的认定,行政院已订有划分原则,据以执行。

根据统计,国产局为促进国家建设,已积极协助各级政府机关取得公务用及公共用所需的国有土地,今年截至六月底,已完成无偿拨用国有土地4068笔,面积820.742942公顷,价值87亿983万4691元;有偿拨用国有土地470笔,面积46.852107公顷,价值20亿5168万1598元,合计4538笔,面积867.595049公顷,价值107亿6151万62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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