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友漁:理性對待盧雪松老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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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日訊】吉林藝術學院戲劇文學教研室教師盧雪松因為在課堂上使用記錄片《尋找林昭的靈魂》,以及課後與學生談論、探討該片,被學校施以停課處罰,她給學院負責人寫信,請求溝通,至今未得理睬。這件事引起人們,尤其是知識界的關注,輿論是一面倒地支持和聲援盧老師。

  使我感到欣慰,也有些吃驚的是,人們在談論這件事時表現得相當理智和冷靜。其實,如果是群情激憤,也在情理之中,因為這個事件的性質,確實與道義相關。文革中有多少教師因為學生揭發、批判挨整(比如北京的小學生黃帥揭發、批判自己的班主任),人們還記憶猶新,這涉及整個民族敏感的神經和知識份子的傷痛記憶,出於良知的表態或譴責,完全可以理解。

  但大多數人是以理性和探討的態度參與討論,許多人表示,如果同學對於老師的觀點和做法有意見,是完全正常的。當然,人們也認為,最好的做法是當面表示不同意見,採取導致老師挨整的「匯報」是非常不可取的。人們還相當一致地認為,學生匯報自己的老師,能否造成嚴重後果,關鍵要看學校領導的態度。

  有人認為,「作為學生完全有自己的權利,以自己認為合適的方式發表自己的觀點。」我不贊同這個說法,使用語言的方式可以劃分為以下3種類型,第一是描述事情、表達觀點;第二是「以言行事」;第三是「以言取效」。學生向領導報告,固然要描述事情,但更是要做一件事情,取得某種效果。在我們生長的環境中,連小學生、中學生都知道「告老師」或「告校長」意味著甚麼,將產生甚麼後果,何況一個大學生?

  說實話,我得知此事後充滿了道德義憤,因為它勾起了我對文革中學生告老師的痛苦回憶。我們這一代是看小說《牛虻》長大的,相信下一代中也有不少人讀過這本經典名著。我們知道,書中主人翁亞瑟在懺悔時無意地對朋友的言行作了匯報,這成了他一輩子的良心負擔。他為此付出的代價有多大?他失去了愛情,失去了朋友、同志的信任。他匯報是無心和天真,我不信現在的告發也出於無心和天真。

  不過,為了這件事的妥善解決,為了盧雪松老師,我願意把道義問題懸置起來,挑一個不帶感情色彩的角度,即從「有知」與「無知」的角度談一談。

  我們的社會隨著時代發生變化,人們即便不是在道德上,也會從歷史的經驗中,從見識的增加中獲得進步。以下我講兩件事,它們發生在北京一所比吉林藝術學院名氣大得多的高校。

  大約10年前,我的一位教中國現代史課的朋友在課堂上講到「重慶談判」時,按慣例歌頌毛澤東大智大勇,飛赴重慶,與蔣介石談判。他說,如果不是毛主席去重慶談判,中國歷史的發展就可能是另外一個樣子。這話再正統不過了,但一個學生想不通,他中學政治課背的是「歷史的必然性」,歷史的發展怎麼可能還有另一種樣子?事情的結局和這次一樣,我的朋友被剝奪1年教課權利。差別是領導心裏明白,他們處罰老師是為了避免事情鬧大。

  今年,該校一位教授上課時提到上世紀「大躍進」、「人民公社」極左路線造成災難,餓死了許多人。一個學生認為他污蔑我們的社會制度、醜化歷史,不依不饒,鬧得不可開交。最後,系領導告訴學生,老師講的是事實,學生的任務是瞭解事實,增加知識。

  這兩件事,撇去道德和品質不談,蠢行的發生在於無知,悲劇是否發生,取決於堅持無知還是克服無知。我猜想,如果盧雪松老師事件中那個學生和學院領導知道,放映有關林昭的影片和談論林昭是再普通不過的事,如果他們知道我國報紙、雜誌、書籍、課堂、會議上有關林昭的言說,他們一定會感到自己的大驚小怪和敵情觀念是可笑的。當然,他們現在應該知道了實際情況,承認自己無知並改變態度並沒有原則性的困難,雖然許多人的做法是知道錯了還將錯就錯。

  盧雪松老師如何與學院領導達成共識?首先是告訴他們外邊世界上發生的情況,如果他們將錯就錯怎麼辦?如果盧老師與院領導溝通的努力失敗,一切期望落空,我看最理性、最有效的辦法是訴諸法律,或遵循法理原則加以解決。盧老師和院領導的矛盾與糾紛,只能通過惟一有法律效力的《教師法》來裁決,任何人對思想是否正確的理解,對上級部門文件的理解與解釋,都是無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盧老師的教學和言論完全合法。

  《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請注意這一條重複提到的「憲法」,這是判斷盧老師是否有錯的惟一標準,任何取代這一標準的做法都沒有根據,堅持不合法的做法就是違憲。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說:「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顯然,其中沒有一項,可以作為處罰盧老師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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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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