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貪官「贓款公用」是否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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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3日訊】(自由亞洲電台記者高山採訪報導) 最近,中國湖南和廣東先後有貪官以「部分贓款用於捐款或者慈善事業」在法庭上被從寬發落,這在中國引起爭議。有人認為,法院這樣做是給貪官開了方便之門,貪官可以借捐款的名義,要求減刑或者緩刑。 貪官「贓款公用」是否可以減刑?記者高山邀請美國紐約的律師葉寧,和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斗,就這一問題進行討論。

記者:中國湖南臨湘市副市長余斌,在2001~2003年貪污了22萬塊錢,其中的15萬左右用於鄉下學校、教育和扶貧,所以在判刑時就從輕發落;現在8月10號廣東菸草專賣局有個主任也是貪污被判刑,但是他其中的兩萬塊錢用於慈善事業,就是捐款了,所以法院也從輕發落。胡星斗,這樣做是不是有一個嫌疑就是為貪官網開一面,開了方便之門呢?

胡星斗:這個事情比較複雜,我現在對他們的一些內幕不是太瞭解,對余斌還有你說的廣東的一個主任,到底是真的是捐了款?還是假的捐了?而且即使是捐了,是不是用貪污的錢來捐呢?還是過去以別的名義捐了一些錢?所以現在不是太清楚,

這樣的一個做法,對他用於了扶貧,法院就給他輕判,這樣就有可能為一些貪官推託罪責找到藉口;也就是說,以後可能就有一些貪官可能傚法,他貪污了多少錢,然後他說:我把其中大多數錢都捐出去了。因為這個東西不大好查,而且他的捐款到底是不是用貪污款來捐的,分不大清楚。

像余斌,一開始人們都比較同情他,認為他雖然貪污了22萬,但是其中15萬用於扶貧了;但是後來又有文章揭露他其中的內幕,說他是被一個人點撥了一下:說你不是曾經捐過錢嗎?那你就說是貪污的錢拿去捐的,這樣就可以減輕懲罰了。所以他由此就演出了這麼一幕。所以對這個問題很難說。

記者:葉寧,從法律上來講,如果你貪污了幾十萬塊錢,但是一部分是用於扶貧,那麼你的罪是不是就輕了呢?是不是就可以從輕發落呢?

葉寧:中國刑法在量刑的問題上,確實有很大的彈性,中國刑法在規定罪種和懲罰的同時,也規定了一系列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規定。所謂從輕,是在法定最低刑期到最高刑期的量刑幅度以內,向最低刑期靠攏;減輕,就是在法定刑的最低刑期以下所判刑。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扶貧或者進行慈善事業,顯然並不是量刑,就是予以從輕考慮,或者是減輕刑期的一種法律上的規定。

記者:胡星斗,去年放了一個很熱的電視劇叫做」天下糧倉」,講清朝的貪官,這個貪官其中有人貪了,也是把錢捐給饑荒農民去賑災吃糧的,結果在清朝的時候,乾隆皇帝還是規定斬首。那麼現在中國社會的司法制度阿,怎麼來看法治與人情這個問題?

胡星斗:中國歷史上在很多時期對貪官處理是非常嚴的,比如像朱元璋,他雖然是非常獨裁與血腥,但是他對貪官是殺一儆百,非常嚴厲。當然這種嚴厲並不能夠起到真正有效的作用。曾經在文化大革命時期,或者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前,也遇到這樣一些問題,比如在三年饑荒的時候,有的幹部就開倉放糧了,結果他可能後來就被批鬥。所以這個地方確實是像你說的可能遇到一個法治與人情之間關係的一個問題。

我想在一個法治社會,人情方面可能也要考慮到,但是人情方面,還有慈善事業,應當要有一個完善的制度建設,在法制方面也要更加的合理,更加的平等。

在目前在中國量刑,第一個是對於職位高低都不一樣的,如果職位很高的人,可能貪污了上千萬幾千萬也可能不被槍斃,但是一個職位很低的人貪污,可能幾百萬就被槍斃,所以的確是現實存在這樣的三六九等;而且還存在著很多像剛才像葉教授說的從輕、減輕,以及各種潛規則的處理的辦法,我想這些都是與法治國家不相容的。

記者:葉寧,胡星斗教授剛才提出來,中國不同的官員還三六九等的,他們量刑的重輕度也不一樣。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方面中國法律制度還有待完善,您的意見?

葉寧:我認為胡教授談的非常透徹。在具體定罪量刑的問題上,法院確實有很大迴旋的餘地。在減刑或從輕判決方面,任何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減刑,或者從輕判刑,即使有可議之處,也還都在合法的範圍以內;但是要是超越刑法的規定,進行法外從寬處理的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據自由亞洲電台錄音整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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