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被搶 撞死劫匪 被判入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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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1日訊】中國長沙市的哥黃中權被劫匪姜偉搶劫后開車追赶,將姜偉撞死,法庭一審判黃中權入獄3年6個月,并賠償姜偉之父經濟損失36998.78元,雙方不服,近日二審仍維持原判。

据《瀟湘晨報》8月31日報道,8月3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審理,終審判決:駁回原被告雙方上訴,維持原判。至此,去年8月以來長沙市民最熱切關注和爭論的案件告一段落。

2004年8月1日晚10時40分許,黃中權駕駛捷達的士搭載姜偉及其同伙至長沙某建材超市商場時,姜偉手持長約20厘米的水果刀与同伙搶劫黃中權,搶得現金200元及手机一台后,拔下的士鑰匙拋棄于左前輪處,迅速逃离現場。

黃中權拾起鑰匙后駕車尋找姜偉及同伙,當車駛至三角坪地段時,黃中權發現姜偉及其同伙欲搭乘唐某某的摩托車离去,黃即駕車撞擊摩托車前輪,姜偉与同伙下車逃跑,黃中權又駕車追赶,姜偉邊跑邊持刀回頭揮舞,与同伙分頭逃跑,黃中權追至空坪內停車,与姜偉距离約2米相持。

稍傾,姜偉又逃,黃中權駕車快速從姜偉背后撞擊致姜俯臥倒地。晚11時09分,黃中權用車載電話向110報警。姜偉隨后經法醫鑒定為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5年3月23日,長沙市芙蓉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黃中權犯故意傷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偉有重大過錯,判處黃中權有期徒刑3年6個月,賠償姜偉之父經濟損失36998.78元。接到判決后,黃中權和姜偉之父姜再生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訴。姜再生認為,姜偉被撞死后造成經濟損失12万余元,應由黃中權全部賠償。而黃中權則認為自己屬于正當防衛,是無罪之身。

對此,二審合議庭進行了說明:姜偉与其同伙對黃中權實施搶劫后,已逃离黃中權視野區,故姜偉已不再處于“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狀態”中,因此黃中權駕車撞擊姜偉的行為已不再具有防衛特征,而是故意傷害犯罪。二審法院認為, 黃中權的犯罪事實和依法可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已在一審判決中得到充分体現。全案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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