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249) 入籍是移民自己的申請, 與公民配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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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6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二百四十九﹕ 我於2001年二月拿到由我先生申請的綠卡。由於先生有家暴行為﹐我準備離婚. 請問我可以自己申請公民而不用通過我先生嗎? 只要交N-400表,綠卡复印件,兩張護照樣式的照片和申請費即可, 是嗎?

解答﹕是的。 你不需要他來為你申請入籍。 這是你自己的申請﹐但如果你的綠卡是同他結婚取得的﹐現在你要和他離婚﹐你就不能在你取得綠卡的2年9個月後申請N-400﹐而是4 年9個月後才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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