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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平會修正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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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一日電)台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通過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重點增訂兩項流通事業不當收取附加費用類型,不得收取供貨廠商重覆負擔不同項目的附加費用,及不得要求供貨廠商負擔一定金額的附加費用等。

公平會在民國89年11月9日第470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之處理原則」,作為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 6款或第24條規定的判斷依據,並明定流通事業宜就附加費用項目、用途、金額(或計算標準)等事項,事先與供貨廠商進行協商,並訂立書面契約規定。

公平會指出,處理原則訂定迄今已超過 5年,部分流通事業仍有要求供貨廠商重複負擔不同名目但性質相同附加費用,或流通事業為保障本身至少可以獲得的利益,要求供貨廠商訂定不合理預估銷售金額,不論供貨廠商實際銷售金額是否達到預估銷售金額,要求供貨廠商至少須負擔一定金額的附加費用或依預估銷售金額計算附加費用。

因此,公平會參酌供貨廠商問卷調查、綜合座談會討論紀錄、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上網徵詢意見,及相關政府機關及各大型流通事業回復意見後,修正處理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的原則。

修正重點除增加兩種不當收取附加費用的行為類型,還包括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宜就附加費用的項目、用途、金額 (或計算標準)、 促進商品販售計畫及違約處理方式等事項,事先與供貨廠商進行協商,並訂立書面契約規定。

對於違反處理原則的個案,公平會將依檢舉或職權進行調查處理,如查獲具體事證,公平會除對違法事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外,並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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