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標殺害所隱含的人道與主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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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吳英編譯報導)紐約時報25日發表美國外交關係協會(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作家凱普蘭(EBEN KAPLAN)討論定標殺害(Targeted Killings)人道與主權問題文章。“定標殺害(Targeted Killings)”意指各國政府之情報、國家安全、或軍事部門確認具威脅性的目標人士後,展開殺害該目標人士的行動。定標殺害的目標通常是具威脅性的頭號份子,而且要將之殺害的工作是具高度危險性的不可能任務。

全球曾在本國或外國領土內,運用定標殺害手段清除特定人士的國家包括蘇聯、伊朗、敘利亞、北韓以及其他許多專制統治國家。其中知名的案例為,在冷戰期間被蘇聯視為異議份子的保加利亞作家與新聞記者馬可夫(Georgi Markov),於1978 年在倫敦遭一名可能是蘇聯情報幹員之男士以雨傘攻擊後死亡,雨傘尖是經過改造的,用來將劇毒的顆粒狀蓖麻毒素射入馬可夫的皮膚下。此外,中共也被指控暗殺疑似台灣間諜的人士。

近幾年美國為了消除蓋達組織的領袖,也經常使用定標殺害,例如2002年11月蓋達組織一名資深領袖Abu Ali al-Harithi在葉門遭美國掠奪者戰機發射的地獄之火飛彈射入其座車而遭殺害,此一事件也造成同車的其他五名男士包括一名美國人一併遭到殺害。今年一月十三日美國情報局根據掌握的情報顯示,蓋達組織二號人物紮瓦希里 (Ayman al-Zawahiri)在巴基斯坦與阿富汗接壤的達馬多拉(Damadola)部落村莊出沒,美國因此操控一架無人掠奪者戰機空襲該村莊,但巴基斯坦官員表示當時紮瓦希里並不在該村莊內,而這場空襲造成十八名村民死亡,並激怒巴基斯坦人對美國示威抗議。

此外,根據美國國內法之規定,定標殺害的合法爭議性來自1981年通過的執行令12333(Executive Order 12333),其載明:“任何受僱於或代表美國政府之人士均不應參與或圖謀參與暗殺行動”。但塔夫斯大學(Tufts University)國際安全研究助理教授威廉馬帝爾(William Martel)則認為:“攻擊與美國為敵之組織(不論是國家或非國家)之首腦,是被允許的。”

另一項問題是,美國憲法是否賦予美國總統授權展開定標殺害的權力。在2002年的葉門案件中,當時的美國國家安全顧問萊斯告訴記者:“我可以向你保證,這起案件不涉及憲法問題。”此外美國憲法決議案授權總統布希:“運用所有必須且適當的軍力…以避免任何未來針對美國的國際恐怖主義的恐怖行動。”美國行政部門以此決議案作為此等定標殺害的合法依據。

然而,即便如此,定標殺害仍是受到爭議的。美國武裝衝突法(Law of Armed Conflict)所引用之國際法二項習慣法原則,同樣也適用在定標殺害,其為:差別原則以及比例原則。西點軍校法律系訪問教授蓋理索里斯(Gary Solis)表示,差別原則係指士兵應“區分士兵及非士兵”,而比例原則則是“對平民財產造成之破壞必須與所獲取之軍事利益相當”。此等原則是為了限制戰爭所引起的平民死亡,但定標殺害則因涉及不確定的情報或搖控飛彈射擊,而對不相干人士的生命財產造成較大的風險。在前述二個針對蓋達組織首腦所發動的定標殺害案件中,都造成了其他無辜人員或平民的死亡,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及差別原則是值得討論的。

此外,定標殺害涉及的國外領土管轄權問題,也是另一項爭議焦點。此類的暗殺行為大部分發生在國外領土,如果該國政府不同意在其領土上進行暗殺行動,那麼暗殺行動的發生實已涉及到違反該國主權的問題。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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